南京东路社区(街道)推行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_党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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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路社区(街道)推行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1年2月28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有效,根据中央和上海市《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促进基层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结合社区(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坚持上级指导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坚持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居(企)务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联动,相互促进。

第四条 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必要时应向党外公开。公开内容应全面、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经常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党务公开内容的确定,应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具体规定,主要是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党的思想建设、党的组织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和管理、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具体内容目录由社区(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党工委各职能部门分类制定。第六条 党工委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党务公开工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街道)党务公开 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公开内容的审核;

(二)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工委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党务公开信息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党务公开落实情况的督查和督办等工作;

(三)纪工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务内容的公开,抓好对行政组织党组、综合党委和居民区党委及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党工委会议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计划等党务内容的公开,协助社区(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相关工作;

(五)组织纪检科负责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党务内容的公开,做好社区(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宣传统战科负责党的宣传和统战工作等党务内容的公开,做好党务公开的宣传工作;

(七)行政组织党组负责本党组党务内容的公开;

(八)综合党委负责本党委党务内容的公开,抓好社区“两新”组织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

(九)居民区党委负责本党委党务内容的公开,抓好居民区基层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督促分管科室、部门及所联系居民区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为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 一般的党务公开事项依照上一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及其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按规定及时主动例行公开;对于党内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如有党务公开目录之外需要例行公开的事项,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报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才能例行公开。暂时不宜例行公开或不能例行公开的,必须报社区(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或备案。

第十一条 例行公开的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必须报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并及时公布说明情况。例行公开的重大事项由社区(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一般事项由相关的党工委分工负责的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由党工委各科室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通过各类会议、文件、通知告示、会议纪要、工作通讯、简报、公开栏、局域网站和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党务公开的内容及其范围和时限的相关材料,包括文字、图表、图片、音像资料等已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党工委各科室上报的党务公开信息资料,按照《党务公开目录》的分类及时归档,并加强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应从社区(街道)现有的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因人制宜,同时要适应本市党建区域化、信息化的发展方向。要有利于党内信息上下互通,内外互动,以党内民主的发展促进社会民主的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适宜在党内公开的信息,应该通过党内有关会议如社区党建工作会议、党群工作会议、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会、党员民主议事会、党建工作评议会、以及文件、通报、公示、内部局域网等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适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可通过居民会议、党务公开栏、板报、社区信息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公示、通报、简报、服务指南手册、电子显示屏、接待咨询等方式公开。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时限

第十七条 凡属上级党组织有具体公开时限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执行;凡是上级党组织没有具体公开时限规定的,公开的时限由各党组织和各职能科室、部门依据公开的内容提出建议,报社区(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第十八条 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一般每个月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应适时公开,临时性工作应随时公开;重要事项公开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具体的公开时限按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为准。

第六章 党务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凡组织关系在党工委所属党组织的党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党的基层组织申请公开非例行公开的相关党内事务。

第二十条 党员申请公开非例行公开的相关党内事务的,应向所在党支部领取申请书格式文本,填写申请的事项。属所在党支部公开权限的,向所在党支部递交申请;属综合党委、居民区党委或社区(街道)党工委公开权限的,由所在党支部出具证明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有关党组织递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党组织在收到党员申请书后,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提供情况告知、文件阅读等相关服务。对申请的事项能否公开难以当场确认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并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 不属依申请公开的相关党内事务,按照下列情况当场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将申请的事项及办理的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二)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原因;能够确定该事项信息受理部门的,应告知联系途径和方式;

(三)所申请公开的相关党内事项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明确答复;所申请公开事项信息的内容描述不确切的,应当告知更改,经申请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第七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负责对其职能部门、综合党委和居民区党委以及直属党(总)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综合党委负责对所属“两新”组织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居民区党委负责对所属居民区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可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员,监督检查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是否符合上级党组织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两次,党工委及其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级党组织分别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上一级党组织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组织测评、查阅资料等形式对下一级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通过设置局域网站和门户网站互动平台、设立征求意见箱、组织党务公开监督员进行监督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收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季度末征集汇总,并按照职责落实整改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党员和群众反馈整改结果,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情况进行公开。第二十八条 对党工委各科室、行政组织党组、综合党委、居民区党委、机关党总支部、社区中心党支部和机关离休、退休党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抽查,抓好整改的督办,建立相应的台帐。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或弄虚作假的,由上一级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章 党务公开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党务公开工作情况是党工委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年度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价的标准是:党务公开的机构是否明确;制度是否健全;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是否规范有效;责任能否落实到位等。评价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十二条 考核评价可通过自查自评、上级党组织个别访谈、现场检查考评、组织党员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的结果应作为党务公开的内容适时进行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党工委所属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工作,均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社区(街道)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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