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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系统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系统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工程建设管理队伍,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和《中共山西省交通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系统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山西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人员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委员会(以下简称厅重点办党委)负责山西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系统(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建设系统)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统一简称建管处)党委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厅重点办党务人事部和建管处党务人事部,按管理权限具体负责人事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建设系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管处和服务监管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处(服务监管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五条 各建管处内设机构,按照精干、效能、协调、统一的原则,一般设立综合办、党务人事部、工程管理部、技术质检部、地方协调部、财务部、安全生产部7个职能部门;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里程短、投资小、技术难度较低或里程长、投资大、技术难度较高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按程序报批合并或增设有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建管处工作人员实行编制内管理,除领导班子成员外,一般工作人员的编制依据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里程、每公里投资进行核定,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两个类别核定。具体由建管处提出意见,厅重点办党委审核,厅审批下达。
1、管理人员定编定员标准
(1)建设里程50km及以下的1.8—3.0人/10km;
(2)建设里程50—100km(含100km)的1.3—2.6人/10km;(3)建设里程100km以上的0.9—1.7人/10km;
2、工程技术人员定编定员标准
(1)建设里程50km及以下的项目,每公里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1.8—2.9人/10km;每公里投资3000—5000万元的2.2—3.6人/10km;每公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2.6—4.3人/10km。
(2)建设里程50—100km(含100km)的项目,每公里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1.4—2.8人/10km;每公里投资3000—5000万元的1.6-3.2人/10km;每公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1.8—3.6人/10km。
(3)建设里程100km以上的项目,每公里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1.4—1.9人/10km;每公里投资3000-5000万元的1.5-2.1人/10km每公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1.6-2.3人/1Okm。
3、对里程长、投资大、技术难度较高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编制的,由建管处提出意见,厅重点办党委审核,报厅审批。
4、对派驻BOT、BT项目的服务监管处,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参照此办法,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大小、难易程度设置。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七条 建管处领导班子组建一个月之内,要按照厅下达的人员编制内结构和数量要求,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工作人员的选聘(用)意见,厅重点办党委审核报厅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各建管处要在编制内科学设置管理和工程技术岗位,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除党务纪检人员外全部实行聘用制。编制内工作人员主要从项目所在地的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在编人员中选调。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经厅批准可从厅属其他单位借用或从所在地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借调,特殊专业人才需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要经省厅批准。选聘工作人员方案由各建管处领导集体研究提出,经厅重点办党委审核,报厅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建管处工程管理、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设计变更、质量检测、财务会计、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一般从交通系统内选用政治可靠、业务熟悉的正式人员。管理人员按中央和我省有关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要占全部人员的80%以上。选聘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可靠,坚持原则,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未受过任何处分;
2、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勤奋敬业,踏实认真;
3、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
4、热爱交通运输事业,有5年以上交通运输系统工作经验并熟悉公路建设有关工作;
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6、工程管理与技术质检部门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交通运输工程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其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7、财务部门会计岗位人员应有中级以上会计、审计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其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8、综合办和党务人事部负责人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9、符合有关工作任职和岗位回避规定。
第九条 工作人员选聘(用)要依照以下办法履行手续:
1、建管处工作人员从属地高速公路运营公司选调的,具体由建管处商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选调名单,经厅重点办党委审核,报厅备案后,建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2、建管处工作人员需从厅属其他单位借用的,由建管处提出意见,厅重点办党委审核,经厅同意后下达借调函,建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3、建管处工作人员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由建管处提出选聘计划及方案,厅重点办审核,经厅批准后,厅重点办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4、建管处工作人员需从当地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由建管处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厅重点办党委审核,报厅备案。
第十条 工作人员管理要遵循以下制度:
1、建管处工作人员确定后,由建管处与工作人员原所在单位签订用人协议或办理借用等手续。建管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建管处负责发放,具体可分别参照执行高速公路系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加班与野外施工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按有关程序公开招聘的人员,其工资、福利等由建管处按照招聘公告确定的待遇发放,招聘公告未予明确的,根据其工作、学历等情况比照建管处同类人员予以发放,加班与野外施工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2、建管处所有工作人员,其原单位暂保留其人事、工资关系,并负责完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手续,待所建高速公路通车运营后按有关规定一并予以理顺。
3、建管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对不能胜任或不安心本职工作的人员,以及不符合回避规定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或辞退,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违法乱纪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按规定履行了有关手续并经厅同意或备案的建管处工作人员,本人自愿回原单位的,按来源渠道办理有关手续后回原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由建管处在3个月内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5、通车后的高速公路建管处人事管理工作纳入相应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管处工勤岗位和服务岗位人员实行计划管理,不占建管处人员编制,具体用工计划由建管处提出、厅重点办党委审核、厅核准。建管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自然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建管处科级干部除党务纪检干部外全部实行聘任制,其职数由厅重点办党委核定审批,出台管理办法,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选拔聘任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四条 聘任建管处科级副职以上干部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点工程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五条 聘任建管处科级副职以上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科级副职以上干部职务的,由副职担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3、担任科级干部副职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具有3年以上党龄;
6、优秀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放宽规定的资格要求,破格提拔。
第十六条 选拔聘任建管处科级副职以上干部职务,可以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建管处机关科级后备干部的,参加推荐的范围一般为单位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当科级干部职务出现空缺时,应当有计划地拿出部分岗位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察拟聘任建管处科级副职以上干部职务的谈话,一般在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内根据考察需要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 聘任建管处科级副职以上干部职务的,应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决定。
第十九条 聘任建管处科级干部职务,由单位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任免,同时在任免前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并报厅重点办党委备案。第二十条 建管处科级干部的配备,党务人事部、财务部一般按1个职数配备;综合办、工程管理部、技术质检部、地方协调部、安全生产部一般按2个职数配备。合并或增设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报批后配备。
第二十一条 建管处科级干部任职,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度,谈话方式为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的,在任职文件下发后,由单位党委领导与其谈话。
第二十二条 建管处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厅党组决定任免。厅重点办党委根据建管处的实际,向厅党组提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和完善干部职工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制定中长期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培训机构,采取配套措施:对新组建的建管处班子成员,要有针对性地从政治理论、项目管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统一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对业务骨干可采用专项培训或外出实地考察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对工作人员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培训教育的考核管理,要把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质量作为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综合考核的重要条件;培训教育中所取得的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要作为干部职工个人评先评优或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要鼓励干部职工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各类成人教育,凡参加成人教育的干部职工,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单位集体研究批准备案。干部职工通过各类成人教育取得的学历证书,经国家学历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单位党务人事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正确考察评价全系统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激励、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各建管处要认真制定工作人员考核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考核应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但重点要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表观;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知识能力、业务水平;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的表观;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廉,主要考核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核标准要符合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勤服务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实际,分类逐项细化量化考核指标。确实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文字进行表述。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主要采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法进行。平时考核随机进行,由所在单位根据被考核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三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主要有:个人履职总结,填写年度(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表;在一定范围内组成考核单元并进行个人述职、述廉、述学;各考核单元在个人述职并征集群众意见基础上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及等次建议;建管处党委要对下属各考核单元提出的考核意见及等次建议分别进行综合评价,写出书面评语,审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归档。科级干部考核结果需上报厅重点办党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考核结果应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奖惩、培训、调整岗位和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厅重点办党务人事部按照党委的要求,承办全系统科级干部职数审批、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工作人员编制核定、招聘审查、培训教育:建管处党务人事部,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干部的考核、考察、晋升、奖惩,工作人员定岗定编、招聘、调动、培训教育以及工作证件的制作、领用、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建管处要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人员管理的通知》精神审慎选用人员,履行有关程序,完善选用手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及超编制用人的,由建管处负责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不按规定进行人员管理的建管处要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工作人员连续两个年度工作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不改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交通等责任事故,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违法违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要坚决按有关规定及时给子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项目单位的人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厅重点办党委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24日,晋公建党字[2011]7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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