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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词
尊敬的法庭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你们好!
被告罗学青、邓美英、罗超参与(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305号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应诉答辩词如下:
一、债务人已经积极偿还原告(债权人)债务
1、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增城帝业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业公司)、麦展豪、罗学青是佛山市顺德区容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容奇公司]的三个共同债务人;
2、帝业公司、麦展豪、罗学青三债务人已经提供了生产设备作为资产去抵押债权人(原告)的所有债务(人民币:1148493.39元)及利息;
3、原告(容奇公司)已经将债务人麦展豪、罗学青安装在帝业公司厂内的价值人民币:1470000.00元(锅炉一台价值人民币:900000.00元正及高温缸两台价值人民币:570000.00元正)的优良设备查封了。这些资产足以偿还原告的全部债务;
4、由此可见,以上帝业公司、麦展豪、罗学青三债务人已经积极偿还对原告的全部债务。
二、本次的赠与行为与本案诉讼的所有债务没有任何关系。
1、将我家庭唯一居住房屋赠与给我未成年的儿子,是我们作为父母5年前就有了的一个真实愿望,并且在多个场合表达过我们的真实愿望;
2、这唯一居住房屋的赠与不仅是我个人行为,还有我老婆(非债务人)作为母亲赠与给未成年儿子(罗超)的行为;
3、我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为保障我未成年儿子将来的生活基础,我们作为父母将名下家庭唯一居住房屋赠与给未成年的儿子(罗超),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4、由此可见,以上赠与行为与本案诉讼的所有债务没有关系。
三、本案诉讼的所有债务,都不属于我夫妻的共同债务。
1、根据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原告(债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容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所有债务人民币:1148493.39元及利息,由增城帝业制衣有限公司、麦展豪、罗学青三债务人共同承担支付义务,即与其它任何人员无关系。由此可见也与被告二(邓美英)无关,足以证明所有债务不属于我夫妻二人共同债务。也足以确定原告所指属于被告一、二夫妻共同债务是完全错误的,于法无理、无据。
2、事实上,由于我和麦展豪租赁经营增城帝业制衣有限公司期间,全球经济环境太差,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入不敷出,所以我根本没有对家庭负责,连家用都交不起。对妻儿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整个家庭的负担都是靠我老婆去承担,靠我老婆去工作承担,包括买房的款项来源全部都是我老婆去筹借支付,这也证明本案债务与我老婆无关,足以确定本案的所有债务不属于被告一、二夫妻的共同债务。
3、在增城帝业有限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行为,都是我们增城帝业制衣有限公司的集体行为。被告二(邓美英)她根本就不是增城帝业制衣有限公司的任何成员,所以增城帝业制衣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任何成员的所有行为和所有事情,她都不知道,都与她没有任何关系。由此也足以确认本案中的所有债务都与被告二没有任何关系,足以确定本案的所有债务不属于被告一、二夫妻的共同债务。
四、赠与行为没有规避法律,没有逃避债务
我将唯一居住房屋赠与给我未成年的儿子(罗超),是因为我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以防出现身体意外,为了保障我未成年儿子(罗超)将来的生活基础,作为人作为父母亲,我相信任何人都会这样选择,这是人的本能。作为法官,你们也是一样会如此爱护子女。所以我们的赠与行为并不是为了规避法律,也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只是办理赠与时时间的前后问题。如果我要真的逃避债务,规避法律,我早就会通过其它手段作出处理,以市场价卖给其他人,取得现金,不是更好更安全吗?我又何必傻到赠与给我未成年的儿子名下,让债权人(原告)去追查,自找烦恼!足以见得我们的赠与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没有半点规避和逃避之嫌。
五、综上所述:
1、增城帝业制衣有限公司、麦展豪、罗学青三债务人和佛山市顺德区容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之间的所有债务问题与被告二(邓美英)及被告三(罗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故被告
二、被告三不需承担本案债务的任何责任。
2、被告一(罗学青),被告二(邓美英),作为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将自己唯一居住房屋赠与给自己的未成年儿子(被告三),与增城帝业制衣有限公司、麦展豪、罗学青三债务人和佛山市顺德区容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之间的所有债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我们的赠与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3、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的所有债务由增城帝业制衣有限公司、麦展豪、罗学青三债务人共同承担支付义务,与被告二(邓美英)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本案的所有债务都不属于被告一、二夫妻的共同债务。
六、所以请求法庭、法官们根据以上事实,撤销原告顺德区容奇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即:
1、撤销:原告诉撤销被告
一、被告二将座落于四会市城中街道新风路四十四座9号(五楼)的房产赠与被告三的行为的诉讼请求;
2、撤销: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
被告二:
被告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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