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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源: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及审查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点是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不断攀升,腐败问题日益突出。预防腐败、打击职务犯罪已成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证据是司法机关定罪判刑的依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审查、认定证据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关键。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近年来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严格证据标准、注重案件质量,所办理的案件有罪判决率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在证据审查方面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形成了行之有效定的证据审查工作方式。现在笔者就将结合案例从职务犯罪的特点、证据的主要表现及证据审查这几个方面予以叙述。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是指负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管理职权所实施的犯罪,破坏了国家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它的主要特点是:
1、犯罪主体特殊。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公务”的身份。在我国,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又以领导干部居多。
2、犯罪行为与职务具有密切联系。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不正确履行职权。
3、手段的智能化。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为实施智能化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
二、职务犯罪证据的主要表现证据是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和审查,以及定罪判刑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的基础和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项《规定》),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职务犯罪是凭借职务行为进行掩护或利用职务加以掩盖进行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多数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因而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又因为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有些主体还熟悉法律,懂得侦查技能,加上有一定的职权和社会地位,反侦查能力较强,很少留有实物证据。即使存在某些实物证据,犯罪人也有充分的实践、并利用手中的权利加以毁灭或掩盖,这也必然导致职务犯罪很少留下勘验检察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等实物证据。职务犯罪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帐本中的记录(即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如贪污犯罪案件中的帐目、交待所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等言词证据。也就是说,职务犯罪认定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此在侦查行为中,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收集文书材料等书证就十分重要。
三、证据审查的方法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通过各种方式调查收集的证据,总是鱼龙混杂,其中既有真实的证据,也有虚假的证据,有正面肯定的证据,也有反面否定的证据,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实质联系,有的是假象联系,有的证据之间、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有的存在矛盾等。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侦查人员要从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相关的证据联系起来并反映出客观事实就显得很是艰巨和重要。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下辖三个办案组,办案模式通常是将案件线索责任到各个办案组,由具体的办案组进行案件的整个侦查活动,其他两个办案组在协助办案的同时,更要发挥证据审查作用。具体有如下几个阶段:
1、案件初查阶段:具体负责初查的办案组将其所取得的证据进行整理并制作调查报告,随后在反贪局局务会议上将整理好的证据及报告交由其他两个办案组进行讨论,即初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反映案件线索中的问题,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职务犯罪,通过讨论决定是否立案,若立案则要明确已有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从而明确侦查方向。
2、立案后的侦查阶段:由办理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决定,在每一个侦查的空挡,将案件证据交由其他办案组,由他们对当前现有的证据进行评审,发现其中的矛盾点和证据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采集证据的方向。
3、案件侦查终结阶段,由案件主办办案组提出,局领导决定,将所有的案件证据交由本院公诉科进行全面审核,主要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侦查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以及用以证明的各项证据进行核对,看是否在证据支持的事实上存在出入,提出需要进行补证的内容,完成案件侦结前的扫尾工作。之后案件主办办案组整理证据材料并提出侦结报告,共同提交反贪局局务会讨论。近年来,我院反贪局第三办案组查办的山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兼县体育场征地办会计曹某贪污、挪用案,就是我们侦查员很好地把握侦查时机、收集证据的典范。曹某案件一开始,我们先是秘密调取了曹某及其家人的所有银行存款记录,发现资金流动频繁,随后在调阅其经手的山阳县体育场征地办帐务时,发现存在多张曹某经手报销的票据,存在值得怀疑的地方,有人当时就提出直接传讯曹某,从其经手票据入手突破举报信中反映曹某贪污的事实,反贪局在讨论案件时,决定先将初查的证据由其他两个办案组进行审查,再根据证据反映的情况确定侦查方向。任务分派之后,其他两个办案组全面审查了所有的银行交易对帐凭证及其经手的支出票据,先是将所有的银行交易情况按照时间进行排列,发现其中有两笔业务是在一天之中半个小时以内完成的,存在着一存一取的情况。这两笔交易可能存在问题,但曹某所经手报销的大额票据依然没有发现问题。结合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其他两个办案组提出审查意见:
1、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2、现有的银行交易对帐凭证不能反映出来存款的来源问题;
3、两次可疑的银行交易无法和曹某所负责的帐务联系起来,不能因此推断曹某交易的金额即来源于单位公款;
4、曹某经手报销的大额票据是否是真实的还没有证实。在反贪局局务会上,经过讨论案件主办办案组决定暂不与曹某接触,先做以下工作:
1、在银行传票中做工作,追踪每一笔存款的来源,一定要追到最后以现金形式存款的状况,到底是什么时间这笔现金转化为存款形式,存款传票上是谁签的字,先把这些问题搞清楚;
2、核实曹某经手报销的票据是从哪里开具的,所涉及的金额是否存在虚报问题,报销票据上所载明的事项是否真实。经过以上工作,发现曹某在县体育场征地办工作期间存在挪用征地补偿款及虚列开支问题。我们在反贪局局务会议上提出立即对曹某立案侦查,对其进行传唤到案,同时在传唤当天对曹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并将搜查过程进行了录像予以固定。当天晚上通过政策攻心,曹某供述了其挪用征地补偿款3万元用于交纳购房定金及虚列开支贪污公款1万元的犯罪事实。但是随后曹某翻供,只承认虚列开支贪污公款1万元的犯罪事实,对其挪用行为拒不承认,并辩称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3万元一直保存在家中的鞋盒里,并要求侦查人员去取。在曹某的带领下,侦查人员从其家中衣柜上的鞋盒中取出了3万元现金。面对这一突发情况,侦查工作面临困境,为什么在第一次搜查时没发现现金呢,侦查人员分析这钱极有可能是其妻薛某在案发后放到那的,以便曹某翻供。为了检验分析是否正确,我们调阅了第一次搜查时的实时录像,结果表明当时在衣柜上并不存在这个鞋盒,针对这一情况,侦查人员立即找到薛某谈话,在事实面前薛某承认了帮助曹某翻供的事实,曹某最终也承认了其挪用公款的罪行。曹某案件侦结之前,按照局领导的决定,请公诉科指派人员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公诉科的审查人员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
1、形式上,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是否有相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
2、形式上每一次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是否都在法律允许的场所进行,侦查员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程序方面,对曹某的传讯和拘留时间之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羁押要求;
4、曹某的口供之间是否存在前后冲突的地方;
5、每一份证据的取得方式和渠道是否合法;
6、证人证言是否和我们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矛盾;通过审查,核实了已有证据,弥补证据弱点,从而保证了曹某贪污、挪用一案顺利侦破,有效地打击了犯罪,起到警示和教育他人的作用。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其形式、特点、规律都在不断变化,隐蔽性更强。面对这一形势,我们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办案技能,牢牢抓住案件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因素,在侦查中始终以搜集证据为出发点,以审查证据为落脚点,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侦查,从而准确、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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