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_基层干部预防职务犯罪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42: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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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预防犯罪

袁建锋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有幸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有关职务犯罪预防知识的机会。可以坦诚地说,近年来,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县各项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提高、城乡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无论是在全县财政收入的实际效果上,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上,取得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特别是连续多年来,在行风评比中,我县很多部门位居前列,充分体现了,社会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对我县机关形象和在座各位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双重认同。那么有的同志也许会问,既然各方面都很好,何必要高这次预防讲座呢?很有必要!原因基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廉政教育是长期的。有这样一个故事叫煮青蛙的故事。把一只青蛙放在开水中,因为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马上从水里跳出来。但是,如果把它放在冷水中,然后逐渐地加温,开始时,它会很舒服地游来游去。等到水热了以后,当它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它已经没有力量从水中跳出来。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当潜在的危机存在但又不明显的时候,是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真正成了现实危险的时候,发现又为时已晚.对我们在座的各位而言,大家都是政府各重要职能部门的领导,手中都掌握一定的权力,是被拉拢、被腐蚀的重点对象,处在风口浪尖上,稍不留神就会被风吹倒,陷入违法违纪的泥潭,因此,教育必须是经常性的。

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是长期和艰巨的,职务犯罪危害是巨大的。就职务犯罪本身而言,说大了,害国害民害形象。说小了,就是害自己,害家庭。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存在,严重制约依法治国的进程,影响党

政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职务犯罪是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试不起,也不能试的游戏。大家也许有人到监狱看过,留给大家印象最深的是什么?是那整齐如一的号服吗?是那半斤一个的馒头吗?是那几乎没有油星的菜汤吗?我想都不是,印象最深的,是犯罪分子的眼神。这种眼神里,有羞愧、有对狱内生活的无奈,但更多的,我想是对我们这些参观者的忌妒,忌妒什么,忌妒我们有自由,而他们没有,这种眼神,这种对自由的渴望是很吓人的。可以这样说,准备这堂课,就是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廉政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谋),如果我们这堂课,能使大家在一定程度上,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能唤起大家一些由心而发的思考也就达到了目的。

今天我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2、刑法体系中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种类;

3、当前机关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及原因 ;

4、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一、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体讲,它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六大职权中:

1、刑事案件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触及刑律的420余种犯罪,分别由公、检、法、安四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承担80%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等等。

安全机关:承担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侦查。如:间谍罪、投敌叛变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人民法院:主要管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负责直接侦查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案件,共涉及54个罪名。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1)对公安、安全机关侦查后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则作出决定逮捕;(3)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有着法定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3、公诉权

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4、刑事诉讼监督权

即对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监督,包括:

(1)立案监督。对公民举报侦查机关有案不立进行监督;发现应立而未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主要解决有罪不究的问题。

(2)侦查监督。主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活动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即对法定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对量刑畸轻畸重,或审判活动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4)执行监督。即对刑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活动有无违法进行监督。

5、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即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请抗诉,主要解决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但有明显错误的问题。

6、预防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协调参与,各负其责,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有机结合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与侦查、逮捕、公诉

等职能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且贯穿于其它各项职能始终。因为侦、捕、诉作为打击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惩治来实现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的目的,而预防工作则是通过教育、感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方式,达到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杜绝犯罪的目的,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重要作用。

二、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种类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概括的讲,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占有型职务犯罪。二是交易型职务犯罪。三是渎职型职务犯罪。常见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财产罪。

1、贪污、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以上。

2、《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其他20000元。挪用公款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出于帮忙或哥们义气将自己管理的公款借给熟人、朋友,或用于贴补家中急需或作生意等。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的按贪污论处。

案例 邱美春贪污案

邱美春于2005年至2009年担任云南省,德宏州,潞西市糖厂厂长、德宏州糖业办副主任。在任职期间,邱美春利用手上的权利大肆收受贿赂,数额达497.8万元,并先后5次侵吞糖厂公款80余万元。邱美春还伙同德宏州烟草公司经理杨恩昌、潞西市运输公司经理邓力行,挪用德宏州烟草公司的公款37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涉案金额达947万余元。云南省景贫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三罪并罚,判处邱美春死刑。

3、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立案标准是5000元。《刑法》第385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案例一

广药集团原老总李益民受贿一审被判无期

2000年至2004年初,李益民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0.9万元、港币329万元、美元2.5万元。案法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厂长受贿17万被判10年徒刑

重庆长江钢厂原厂长 沈文轩,2001年11月重庆长江钢厂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组的安排下先后任重庆长江钢厂破产留守领导小组组长、综合协调组副组长,负责全厂综合协调及对本厂热轧生产线的管理。2002年底至2003年初,热轧生产线的负责人郭某为了感谢沈文轩多年对热轧生产线的支持,先后3次安排会计周某从热轧生产线自有资金中拿出17万元现金送给沈文轩作为“感谢费”。重庆市大渡口区检察院2004年8月23日以被告人沈文轩构成受贿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9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1月5日,宣

告沈文轩无罪。后经检察院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文轩有期徒刑十年。

3、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0万元。

4、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5、对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违法收入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定罪处罚。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是20万元。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8、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立案标准是:10万元。

三,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及原因。

(一)、内心因素:

(1)、随波逐流的从众心态。“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有些人员认为现在是商品社会,时下社会风气不正,商品交流、经济发展,总是与钱打交道的,什么“过节费”、“拜年费”,名目繁多的“礼尚往来”,你拿我拿大家拿,你拿我不拿,人家以为你不近人情,不拿白不拿,拿了又不是我一个,因此随波逐流。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2)、相互攀比失衡的心态。当看到百万、千万富翁、大款,甚至外商的生活阔气,一掷千金,自己工作了那么多年,还不及一个老板一、二个月的收入,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自己手中有权力,为什么不能去致富?”,逐步心理失衡,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偷吃禁果。

(3)、玩弄权术的回报心态。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以权谋私的筹码,给钱办事,不给钱不办事,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世路难行钱作马,愁城欲破酒为军”,这些人把行贿看作办事的敲“门砖”、获利的“润滑剂”,产生了受贿行贿的“孪生兄弟”。

(4)、过分自信的侥幸心态。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理自慰。有的人认为不是

有许多腐败的人安全过关了吗?忘记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古训。有的面对东窗事发,组织领导找其谈话时,仍抱着侥幸过关的一线希望,就近舍远,谈轻避重。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过关心理。

(5)、胆大妄为的贪婪心态。上述部分人员中从小心到大胆,从被动收取到主动索取,产生了“一切向钱看”。如老舍说过的:“钱比人更厉害一些,人是兽,钱是兽的胆子”。这些人胆大妄为,贪心不足,能捞则捞,要捞就捞大的。胆大和贪婪使他们跌进犯罪的深渊。

(6)、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曲解“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臵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7)、吃亏补偿心理。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要求,认为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还有一些年轻的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

(二)外部因素

1、风气不正,法制淡薄。社会的不正之风是职务犯罪的温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使一些人的价值观扭曲,淡薄的精神追求,物欲膨胀、见利忘义,因而不择手段捞钱。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不容忽视因素。当前送礼风、吃喝风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市场,“笑廉不笑贪”的现象,被社会所接受,容易忘记自己做人的底线,执法犯法,最终堕落为罪犯

2、制度原因

应当说,制度不完善,不健全,有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全面落实,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将其束之高阁,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为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

3、机制原因

监督机制弱化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对国家机关开展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要脑子里绷紧一根筋,那就是严守职业道理。在老百姓眼里,我们都是官,是部门领导。可以说是百里选一!我们的工资、待遇又好,很多人都很羡慕我们。但我们扪心自问,我们真的就比我们服务的那些对象,或者说最低层的那些百姓优秀吗,不尽然吧,无非是我们可能有比他们更好的命运或机遇。既然如此,我们怎么样做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为百姓所称道的领导干部呢?我想,最关键的,就是要牢记我们来自人民,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和组织上选择我做了领导,我们就必须为人民行使好权。我请大家记住一句话: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莫道一官无用,百姓全靠一官;食百姓之黍(术)、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你我来自百姓。所以,我建议大家一定要自觉接受教育,穿好防弹衣,系好安全带,敢于在廉政方面叫响向我看齐,对我监督,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和清正廉洁形象,树立国家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要做到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之德,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

二要狠刹两股歪风。社会上对国家机关反映最强烈的,据我了解有两种歪风,当然这些在我们这里不一定存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吧。这两种歪风就是,收送红包、礼金、礼品和吃、拿、卡、要、报、占、借。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不少违法违纪问题就出在这里,更何况没有免费的午餐,有些心怀叵测的人还可能设臵陷阱,这个方面都有教训。我想请大家自觉做到不该收的坚决不收,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同时,建议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真正做到谁砸机关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以铁的纪律和强硬的手段坚决刹住两股歪风。

三要过好三道关。第一是过好人情关。做人应该助人为乐,当官应该情为民所系。但权利,通常都被别有用心的人作为人情攻关的重点对象。总是想法设法结识你,千方百计拉拢你,想尽所能晓你以情,送你以礼。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分寸,慎交朋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分清哪些是真情,哪些是糖衣炮弹式的人情,保证不为情所误。第二是过好权力关。权力在有些人手中出问题,主要是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甚至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手段,过不了权力关。历史的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权力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风险;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义务、一份责任;多一份权力,就多一份责任,多一份风险。使用权力过程,应当是一种奉献和付出的过程。同时,权力又是一种约束,是用来约束使用权力的人的。我希望大家真正为各自肩负的重任而自重,为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而自省,为保持操守、拒腐防变而自警,为奋发有为、先忧后乐而自励,时刻把握住自己,经常约束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第三是过好金钱关。有钱是好事,可以给你带来幸福。但钱也能害人,能送人进大狱,送人上断头台,送人入坟墓。现在我们公职人员的待遇是不错的,我们应该知足常乐。千万不能见钱眼开,甚至不惜以权换钱,以身试法。一定要汲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和收人一文,其身不值一文的古训,时刻保持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四要算好四笔帐。在廉政问题上,我希望大家算好四笔帐。一要算好政治帐。经常回顾自己走过的风雨历程,算算自己经历了多长时间的奋斗,才达到今天的地位。腐败将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于公是党和人民培养干部资源的浪费,于私是自己光辉前途和宝贵尊严甚至生命的丧失。二要算好人身帐。放眼世界,看多姿多彩的生活,领略自由的可贵。一旦违法犯罪,身陷囹圄,丧失人身自由有多可悲。三要算好经济帐。看自己一年拿多少工资奖金,一生能拿多少工资奖金,再与企事业单位人员,与下岗职工相比,知道我们的收入是很不错的,对社会上许多人都是很有吸引力的,如果自己违法乱纪必然落入法网,丢掉饭碗,在经济上也是多么不值得的。四要算好家庭帐。在座的各位,现在几代人亲情融融、享受天伦之乐的幸福,如果违法锒铛入狱,不仅无法孝敬父母,照顾妻儿,还会使父母妻儿人前抬不起头,人后暗自落泪,多么惨淡凄凉。大家一定要记好、算好这四笔帐,千万不要算错帐、走错路、摔跟斗。

各位领导、同志们,以上讲的这些,目的只有一个,通过这次警示教育,告诫自己,要自重、自省、自警,激发自己那种潜在的积极、乐观、正直的品质和心态。希望大家把

握好方向盘,时刻提醒自己穿好防弹衣,系好安全带,为家庭幸福,事业顺心,廉洁自律,警钟长鸣,把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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