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救援机制_中国海外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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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构建海外中国公民跨国救援机制

2011-05-01 中央统战部网

九三学社浙江省特邀信息员、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桂芬,九三学社浙江省社科支社主委、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高级会计师陈六一说,海外中国公民广义上是指居住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台以外地区的、具有中国国籍和护照的中国公民。今年以来,世界多个国家、地区以华人为目标的暴力犯罪呈急速上升趋势,海外中国公民遭受伤害、致命案件屡屡发生。本月,香港游客在菲律宾遭受劫持事件再一次敲响中国公民在海外安全问题的警钟。无论香港还是大陆,人们的强烈反应远超出一般劫持事件,除了对绑匪凶残的愤怒外,更多地是对菲律宾警察处置能力的愤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问题,实际上乃是我国在融入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可回避的矛盾。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应该具有跨国救援本国公民的风范、能力和实际行动,构建起跨国救援机制。目前,我国政府做的较好的是在异国发生重大灾难或动荡时紧急撤侨,如年初从海地撤侨、6月份从吉尔吉斯坦撤侨,都有效保障了中国普通国民的生命安全,赢得了国际国内舆论的赞誉。在此方面中国无疑正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令人鼓舞。但是,除了重大灾难和动荡外,危及中国普通公民海外安全的突发性个案,目前尚未见成熟的应对体系。

一、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相关法律规则缺失或不完善

1、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的有限性。中国政府对具有中国籍的海外中国公民拥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其提供领事或外交保护,但通常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该海外中国公民持续地保有中国国籍,用尽了当地的司法救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当地国家非法侵害等。是否以及何时进行外交保护需结合具体案件性质和进展综合判断。中国政府基于政治或其他原因可以拒绝或主动对海外中国公民进行外交保护。除外交保护以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政府对海外中国公民实施的是领事保护。领事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等双边多边协定和有关国际公约;二是国内法,包括《国籍法》、《继承法》、《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海商法》等。目前,这种领事保护本身是有限度的,因为使领馆在驻在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力,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也不能干涉他国司法主权。

2、中外领事关系的不对等性。中国在外国设立的领事机构共有65个,同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互免签证协定共有140多个,但一些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所在国并没有和中国签订领事条约。据司法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到2009年1月,只有61个国家与中国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其中尚有部份未生效。由于目前各国跨国救援的双边协议并不是很多,而我国截至到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因此,遇到针对海外中国公民的突发事件,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种双多边法律的空白或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中国政府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

3、国际法的缺失。在国际法中,外国人在接受国应享受何种待遇并无统一规定,要根据接受国在不违背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和国际法强制规则的前提下依照其国内法予以确定。而接受国完全有可能违背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和国际法强制规则或不严格遵照其国内法给予外国人相关待遇,损害外国人的利益和安全。

4、国际劳工保护法的不健全。国际法的缺失也制约了境外务工保护。迄今国际上还没有这方面的统一国际公约、协定、原则或规范以保护各国外派劳工。国际劳工组织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主要包括: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1949年移民就业建议书(修订)、1975年移民工人公约、1975年移民工人建议书。它们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批准国有义务采取行动,对跨国流动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实行国民待遇,但对于具体的保障、救护等事项,并无明确规定。在对劳务案件的裁决中,由于各国法律法规在关于社会保险的设立、参加、支付等方面差异很大,特别是有关工伤事故的界定、处理规则及赔偿金标准等参差不齐,很难达成统一的协定,一些接受国的雇主甚至随意变更原有的赔偿标准。

二、建立健全跨国救援机制的对策建议

虽然立法是双边的,但出现海外中国公民受伤害状况,我国政府和有关机构设立应急机制和预案,能在最大程度上尽我国政府属人管辖权职能,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跨国救援一是指间接的跨国救援,是合作的形态,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成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协商处置方案,选择上策,预备下策;二是指直接的跨国救援,即本国第一时间派出武装力量,协助当地警方进行救援行动。派遣武装力量去海外营救是非常敏感的问题,牵扯到国家主权问题,除非该国主动提出请求,批准进入,或者两国之间签署相关协议,否则是不可行的。构建中国跨国救援机制应侧重于前者。具体建议如下:

1、将跨国救援程序化、法制化。象遭遇重大灾难或动荡时紧急撤侨一样,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国力允许的范围内,对危及中国公民海外安全的突发性个案予以最高关注,给受害公民予以最大臂助。为此,必须制定《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法》,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旦遭遇突发危机,即可援引该法立即启动全套程序介入,抓紧抢救中国公民生命的每分每秒。

2、及时通过高频的外交游说、密集的新闻轰炸施加最大限度的压力。目的是迫使事发国重视,迫使事发国绝对保证把中国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优先的位置。中国媒体可以第一时间飞赴现场展开全方位报道;如果因事发国的失误导致中国公民生命的重大牺牲,中国政府保留采取对前往该国旅游及商务合作发布黑色警示等反制措施。纵然最后仍难免惨剧,中国政府极其强硬的态度,能反映出政府对同胞生命的高度关注和专业的危机处置能力,不仅是对心灵上遭受重创的中国公民的一种安慰,也是对其他恐怖分子的一种威慑,对事发国政府的一种压力,从而间接地提升本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感。

3、快速组建境内救援协调小组。当危及海外中国公民生命安全的危机发生时,中国政府应第一时间在境内成立应急小组,与事发国应急管理机构快速沟通、协调,向事发国提供专业的救援建议和策略,请对方帮助救援。或经事发国政府特许,中国政府第一时间派出专家飞赴现场紧急指导,协助当地警方实施救援。

4、建议我国组建跨境营救快速反应部队。该部队主要由我国现役军人,类似特警部队组成。他们将在未来的类似事件中,发挥救人于危难的关键作用。结合我国日益强大和多元的外交工作,今后如果突发类似的“劫持人质”事件中,我国外交部门将于第一时间和事发国协商,提出我们有必要派出“跨境营救突击部队”的要求,在得到允许的前提下,进行与事发国营救人员合作解救人质,甚至独立解救人质的任务。如果这个要求一旦被事发国当局拒绝,也至少我们在道德层面上赢得了声誉,同时也给事发国当局无形中有“不得不处理好”的压力。所以,建立一支富有经验的跨境解救人质的快速反应部队,不但能够起到更好解救人质的目的,还可以让我们的国家在类似的紧急危机事件的处理中,树立起负责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4、签订双边协议。我国可以与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国家签订合约,一旦中国公民出现意外,对方开启绿色通道,允许我们的精锐特警参与决策、营救。这种协议能够理顺中国政府和事发国在跨国救援行动中的合作关系,并确保这种合作关系可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延续下去。

建议构建海外中国公民跨国救援机制

2011-05-01 中央统战部网

九三学社浙江省特邀信息员、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王桂芬,九三学社浙江省社科支社主委、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高级会计师陈六一说,海外中国公民广义上是指居住在中国大陆和港澳台以外地区的、具有中国国籍和护照的中国公民。今年以来,世界多个国家、地区以华人为目标的暴力犯罪呈急速上升趋势,海外中国公民遭受伤害、致命案件屡屡发生。本月,香港游客在菲律宾遭受劫持事件再一次敲响中国公民在海外安全问题的警钟。无论香港还是大陆,人们的强烈反应远超出一般劫持事件,除了对绑匪凶残的愤怒外,更多地是对菲律宾警察处置能力的愤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问题,实际上乃是我国在融入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可回避的矛盾。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应该具有跨国救援本国公民的风范、能力和实际行动,构建起跨国救援机制。目前,我国政府做的较好的是在异国发生重大灾难或动荡时紧急撤侨,如年初从海地撤侨、6月份从吉尔吉斯坦撤侨,都有效保障了中国普通国民的生命安全,赢得了国际国内舆论的赞誉。在此方面中国无疑正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令人鼓舞。但是,除了重大灾难和动荡外,危及中国普通公民海外安全的突发性个案,目前尚未见成熟的应对体系。

一、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相关法律规则缺失或不完善

1、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的有限性。中国政府对具有中国籍的海外中国公民拥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其提供领事或外交保护,但通常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该海外中国公民持续地保有中国国籍,用尽了当地的司法救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当地国家非法侵害等。是否以及何时进行外交保护需结合具体案件性质和进展综合判断。中国政府基于政治或其他原因可以拒绝或主动对海外中国公民进行外交保护。除外交保护以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政府对海外中国公民实施的是领事保护。领事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等双边多边协定和有关国际公约;二是国内法,包括《国籍法》、《继承法》、《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海商法》等。目前,这种领事保护本身是有限度的,因为使领馆在驻在国没有行政权力,更无司法权力,不能使用强制手段,也不能干涉他国司法主权。

2、中外领事关系的不对等性。中国在外国设立的领事机构共有65个,同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互免签证协定共有140多个,但一些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所在国并没有和中国签订领事条约。据司法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到2009年1月,只有61个国家与中国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其中尚有部份未生效。由于目前各国跨国救援的双边协议并不是很多,而我国截至到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因此,遇到针对海外中国公民的突发事件,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种双多边法律的空白或不完善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中国政府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

3、国际法的缺失。在国际法中,外国人在接受国应享受何种待遇并无统一规定,要根据接受国在不违背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和国际法强制规则的前提下依照其国内法予以确定。而接受国完全有可能违背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和国际法强制规则或不严格遵照其国内法给予外国人相关待遇,损害外国人的利益和安全。

4、国际劳工保护法的不健全。国际法的缺失也制约了境外务工保护。迄今国际上还没有这方面的统一国际公约、协定、原则或规范以保护各国外派劳工。国际劳工组织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主要包括: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1949年移民就业建议书(修订)、1975年移民工人公约、1975年移民工人建议书。它们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批准国有义务采取行动,对跨国流动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实行国民待遇,但对于具体的保障、救护等事项,并无明确规定。在对劳务案件的裁决中,由于各国法律法规在关于社会保险的设立、参加、支付等方面差异很大,特别是有关工伤事故的界定、处理规则及赔偿金标准等参差不齐,很难达成统一的协定,一些接受国的雇主甚至随意变更原有的赔偿标准。

二、建立健全跨国救援机制的对策建议

虽然立法是双边的,但出现海外中国公民受伤害状况,我国政府和有关机构设立应急机制和预案,能在最大程度上尽我国政府属人管辖权职能,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跨国救援一是指间接的跨国救援,是合作的形态,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成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协商处置方案,选择上策,预备下策;二是指直接的跨国救援,即本国第一时间派出武装力量,协助当地警方进行救援行动。派遣武装力量去海外营救是非常敏感的问题,牵扯到国家主权问题,除非该国主动提出请求,批准进入,或者两国之间签署相关协议,否则是不可行的。构建中国跨国救援机制应侧重于前者。具体建议如下:

1、将跨国救援程序化、法制化。象遭遇重大灾难或动荡时紧急撤侨一样,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国力允许的范围内,对危及中国公民海外安全的突发性个案予以最高关注,给受害公民予以最大臂助。为此,必须制定《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法》,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一旦遭遇突发危机,即可援引该法立即启动全套程序介入,抓紧抢救中国公民生命的每分每秒。

2、及时通过高频的外交游说、密集的新闻轰炸施加最大限度的压力。目的是迫使事发国重视,迫使事发国绝对保证把中国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优先的位置。中国媒体可以第一时间飞赴现场展开全方位报道;如果因事发国的失误导致中国公民生命的重大牺牲,中国政府保留采取对前往该国旅游及商务合作发布黑色警示等反制措施。纵然最后仍难免惨剧,中国政府极其强硬的态度,能反映出政府对同胞生命的高度关注和专业的危机处置能力,不仅是对心灵上遭受重创的中国公民的一种安慰,也是对其他恐怖分子的一种威慑,对事发国政府的一种压力,从而间接地提升本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感。

3、快速组建境内救援协调小组。当危及海外中国公民生命安全的危机发生时,中国政府应第一时间在境内成立应急小组,与事发国应急管理机构快速沟通、协调,向事发国提供专业的救援建议和策略,请对方帮助救援。或经事发国政府特许,中国政府第一时间派出专家飞赴现场紧急指导,协助当地警方实施救援。

4、建议我国组建跨境营救快速反应部队。该部队主要由我国现役军人,类似特警部队组成。他们将在未来的类似事件中,发挥救人于危难的关键作用。结合我国日益强大和多元的外交工作,今后如果突发类似的“劫持人质”事件中,我国外交部门将于第一时间和事发国协商,提出我们有必要派出“跨境营救突击部队”的要求,在得到允许的前提下,进行与事发国营救人员合作解救人质,甚至独立解救人质的任务。如果这个要求一旦被事发国当局拒绝,也至少我们在道德层面上赢得了声誉,同时也给事发国当局无形中有“不得不处理好”的压力。所以,建立一支富有经验的跨境解救人质的快速反应部队,不但能够起到更好解救人质的目的,还可以让我们的国家在类似的紧急危机事件的处理中,树立起负责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

4、签订双边协议。我国可以与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国家签订合约,一旦中国公民出现意外,对方开启绿色通道,允许我们的精锐特警参与决策、营救。这种协议能够理顺中国政府和事发国在跨国救援行动中的合作关系,并确保这种合作关系可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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