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报实施细则(版本号4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门急诊病历书写及要求”。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报实施细则(版本号4.01)
版本说明:本办法在2009年4月20日进行修订,4.01版本自2009年4月26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市中心相关规定及和平分中心《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和平分中心参保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向分中心申报全额垫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以下简称门大),须遵守本细则。区财政拨款的政府机关(参公单位)在申报公务员医疗费补助门急诊费用时参照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门大费用是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起付点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补助门急诊费用限额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参保患者应在联网医院就医,并持医保卡刷卡联网结算。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申报全额垫付门大就医费用:
1.就医时医院端网络故障; 2.急诊;
3.医保卡丢失或消磁正在办理途中; 4.首次参保,医保卡正在制作途中; 5.单位间断交费,在三个月内补缴;
6.已经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外地就医或者因急诊在外地就医的。
7.就医时正在审核状态,造成在途,无法刷卡结算的; 第五条 全额垫付门大费用申报时间:
1.申报时间为双月的26日至次月8日,以上申报时间遇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每周五下午不办理对外业务。
2.参保职工家庭生活困难且申报数额较大,可随时在网上服务社区的“生活困难患者快速申报通道”进行网上预约申报,我们会根据汇总期限安排申报时间。详见《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3.困难企业在单月6日(遇节假日顺延)申报,可以享受困难企业提前审核待遇。
单位经办人员因个人特殊原因(如生病、婚假、子女考学等)不能按时申报,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取代的,可在事前、事中在网上服务社区预约申报日期。
第六条 本年度的门大费用应在下一年度的1月15日之前申报。
各单位均要按时限要求申报,超过以上时限申报的,分中心不予受理。
第七条 参保患者申报门大费用应向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本次费用全额垫付的情况说明; 2.就医的医保收据(兰联);
3.相应的处方底联、诊断证明书及明细; 4.医疗保险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其中全额垫付的情况说明由患者提供,说明本次就医全额垫付的原因,确属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况的,单位经办人员予以受理并组织材料进行申报。同时,单位在全额垫付情况说明上签署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盖章。对于因医保卡丢失或消磁原因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要提供银行挂失单的复印件。
全额垫付说明就医一次提供一份。
第八条 申报外地就医门大费用的还要提供以下材料:
1.异地安置人员
需要提供已在分中心备案的当地医院就医收据(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和异地安置登记表的复印件。其余需提供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2.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人员:
需要提供当地县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收据(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急诊诊断证明和单位的相关说明。诊断证明需要加盖急诊专用章。其余需提供的材料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申报药品费必须提供处方底联,处方要用汉字书写,字迹清楚。处方中药品名称要规范,必须标明药品剂型、服法及用药时间。所报销的药品为在限定用药或二线用药的,还须提供相应病情的诊断证明书。
第十条 在联网医院发生全额垫付费用,在门诊票据上要加盖全额垫付专用章或网络故障全额垫付专用章。
1.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费联网结算医院就医时,如医疗保险卡失效等特殊情况,医院查验患者参保身份后接受患者就诊,并在门诊医疗费收据上加盖门诊医疗费全额垫付专用章。
2.门诊医疗费联网结算医院端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时,参保人员改用个人全额垫付方式办理结算,需在门诊医疗费收据上加盖网络故障全额垫付专用章。
第十一条 提供的医保收据,姓名及各项金额须清晰可辨,因图章印油或其他污物造成姓名及金额无法辨认的,不得申报。否则按拒付处理,不予调整支付并且原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提供的处方及诊断证明书不得有涂改痕迹。处方规定的项目如姓名、年龄、性别、病种诊断等均要如实填写,其中年龄必须写实际年龄,不能填写虚岁。诊断证明书要盖有诊断证明专用章。
第十三条 每个年度,门大费用起报点为1500元,以后每达到500元以上的,可再次申报。以上金额限制不含门诊联网结算金额。全年费用不足1500元的,年底一次性申报。
第十四条 单位经办人员应负责将参保患者提供的票据按要求粘贴整理。粘贴标准如下:
1.提供所有票据必须粘贴在A4白纸上;
2.所有票据靠右粘贴,票据距右纸边2厘米。一张A4纸最多粘贴12组票据。一组票据包括一张医保收据及相应的处方、诊断证明和明细;
3.所有票据根据就医时间,自上而下鱼鳞式粘贴。粘贴时每组票据,上下错开0.5-1厘米;
4.每组票据(含挂号条)要在上下错开的间隙,自上而下编写顺序号。分页时,号码连续排序;
5.所有挂号条单独贴在1张A4白纸上。第十五条 申报门大费用应填写以下表格: 1.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
2.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单位申请表(8号表,一式两份);
3.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一式两份);
4.天津市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请支付审核单(9号表,一式两份);
5.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其中《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申报单》要按照分中心提供的《城镇职工医疗费用申报系统》软件打印,所有表格均要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
第十六条 在《城镇职工医药费申报系统》软件中录入票据时,票据出现四舍五入问题,以医保收据(兰票)的大写金额为准,调整明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申报门大费用时,必须保证数据计算准确。数据计算不准确的,按照和平分中心《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门大费用时,要按照规定顺序排序申报材料。排序方法如下:
1.单位汇总部分在前,个人明细部分在后;
2.单位汇总部分以承诺书,8号表,交接单为序,用曲别针别好放置在申报材料最前面;
3.个人明细部分,每个人都以9号表、机打的明细申报单、粘贴的票据、医保证复印件为序,用订书器装订,以交接单中姓名为序,排在单位汇总部分的后面。
第十九条 一次申报超过10人次的单位,需要在9号表的右上角标注交接单的顺序号。
第二十条 在申报异地就医的门大费用时必须在9号表左上角标明“异地就医”字样。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每10人装在一个档案袋中,在申报材料档案袋的封面,要粘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申报档案》封皮,在申报门大栏中挑勾,并认真填写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一个申报周期内,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次门大费用。退单重新申报或因养老关系转移等特殊情况可进行第二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一个申报批次内,一个人的门大费用要汇总申报(同一个人不能出现两个及以上9号表)。一个人同一批次内,申报两次及以上的,只审核一个申报费用,其余申报做退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不能在门大费用中报销,否则予以拒付并且原票不予退回。将门特费用混入门大费用报销的,则按门大比例报销,并不予调整支付,原票同样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条 各参保单位在申报门大费用时,不能申报当月门大费用。申报当月费用的,一律退回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退单重新申报可以提前审核。相关程序详见《医疗费用申报管理办法》退单管理章节。
第二十七条 单位申报人员在同分中心前台人员交接申报材料时,应填写《单位申报医疗费(门大)交接单》。误填其他险种交接表的,将被退回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保证在医险系统登记的单位帐号的准确性。单位变动账号,要及时到医险科变动账号。长期没有办理医疗保险申报的,申报后要到医险科检验账号是否正确。
第二十九条 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本细则将会随之修订。每次修订,我们均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各个单位的社保邮箱中,并在网上服务社区进行公告。阅读时请注意文件版本期号。本期版本号为4.01 第三十条 本细则(4.01版本)自2009年4月26日起执行。
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申报实施细则(版本号:2013.1)版本说明:本办法在2013年6月25日进行修订,本细则(2013.1版)在上一版本(2012.1版)基础上修订完成,发生变动之处已用红字标注。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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