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实施优抚医疗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徽省民政优抚新政策”。
江海区实施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方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和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粤民优〔2007〕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以及市民政局《转发关于加快实施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江民优〔2010〕26号)精神,为切实将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使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优惠、补助三项待遇一地进行、同步落实、即时结清,实施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江海区实施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方案。
一、“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婉玲(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肖红军(区民政局局长)成员:熊立中(区民政局副局长)区耀华(区卫生局副局长)赵英梅(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艳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
龙(江海区人民医院副院长)杨耀辉(江海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股长)
二、实施对象范围
(一)实施对象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部分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
(二)实施医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按我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系统安全、经济、实用,方便重点优抚对象就医、补助的原则;
(二)坚持按属地原则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政府医疗优惠减免、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全覆盖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医疗费补助“一站式”结算后医疗保障水平随着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完善的原则。
四、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一)根据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印发〈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财政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江海民〔2009〕77号)规定医院优惠减免措施: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以下优惠减免项目:
(1)全免项目: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
(2)部分减免项目:
①减免 50%: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 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②减免 20%: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二)根据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印发〈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财政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江海民〔2009〕77号)规定医疗补助标准: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补偿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及医院优惠减免后的剩余自负部分,根据不同属别给予医疗补助: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按35%给予补助;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和其他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15%给予补助;
(3)“五老人员” 按10%给予补助。
(三)重、特大医疗救助仍按原渠道进行。
五、就医办法和结算办法
区属重点优抚对象持身份证、保险卡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在江海区人民医院就诊,医院根据就诊人基本信息,先按医保规定结算其医疗费,再在医院进行相应的医疗优惠补助,最后在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平台进行相应的医疗补助结算,其个人自负部分在医院直接支付。医院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费用先行垫付。每个季度区民政局根据系统显示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数据与医院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医院出具发票,区民政局将补助款项划拨到医院账号结清费用。
六、部门职责
(一)区民政局:负责核实提供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信息和政府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办理与医院的结算、划款工作,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负责汇总、汇报优抚医疗保障的工作情况。
(二)区卫生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优惠减免政策。
(三)区财政局:及时拨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建设经费和医疗补助经费,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江海区人民医院:协调配合软件开发公司做好“一站式”结算软件开发、调试工作;提供优质、优惠的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档案,按时汇总上报优抚医疗费单据;会同区民政局做好医疗补助费的结算工作。
七、实施时间
2011年1月1日。
八、工作要求
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工作,是国家关心革命功臣,解决他们医疗难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长远意义。各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工作责任心,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工作顺利进行。重点优抚对象要自尊、自爱,深切体会开展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工作是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严格按规定就医,不得弄虚作假、假公济私,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的服务工作。各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抓紧时间,落实责任,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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