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震减灾法读后感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解读新安全法读后感”。
具体来说,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有以下新内容、新特点:
一是新增防震减灾规划一章,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以及规划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特别是要求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监测台网、震情跟踪、预防措施、应急准备等做出具体安排。
二是强化地震监测预报。新法规范了地震预测意见的报告和地震预报意见的统一发布,规定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的监测预报工作,并增加了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以及震后地震监测和余震判定的规定。
三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明确了对已建相关工程的抗震性坚定和加固,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建立了鼓励城市编制地震小区规划图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管理。
四是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新法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明确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了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国际救援的组织协调,明确了地震灾害的分级和地震应急预案的启动,完善了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职责,规范了震情灾情信息的上报与发布制度。
五是规范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新法总结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明确了政府在恢复重建中的责任,对过渡性安置方式、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以及生产恢复等做了规定,明确了恢复重建中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并对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灾害现场清理保护等做了明确规定。
六是新增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和物资,进一步强化了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有关资金、物资以及捐赠款物的监管。
一、基本情况
《防震减灾法》修订,是在总结法律实施10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为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
法律修订案在保留原法总体结构的基础上,新增加了2章:一是,防震减灾规划,二是监督管理。原法共48条,修订后为93条,新增加条文45条。对原法律40余条进行了修改、完善,仅个别条款未做修改。
法律修订案的主要特点:强化了政府职能,强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社会参与,强化了条件保障,强化了科技支撑,强化了法律责任
防震减灾法确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有32项,其中:新建的法律制度11项,完善的法律制度16项,未修改的法律制度5项.《防震减灾法》对防震减灾管理职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涉及各级政府的职能有28项
——涉及地震部门的职能有26项
——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有22项
二、法律制度
(一)新建的法律制度
1.建立了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标准的制度.;新规定了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第十条);新规定了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第二十条);新规定了有关建设工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防要求相衔接(第三十六条)。
2.建立了采取一系列新措施提升地震监测能力的制度
新规定了国家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的要求(第十七条); 新规定了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相应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的职责(第十八条);新规定了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要求(第十九条);新规定了海域地震监测和火山监测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新规定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的要求(第三十条);新规定了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第三十一条)。
3.建立了地震监测台网运行、信息共享和社会服务制度.规范了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建立了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和信息汇交制度(第二十五条);
4.建立了震情会商制度
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或者地震预报意见以及对地震预测意见的评审、为政府提出对策建议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立了余震监测和地震监测资料和信息管理的制度(第三十二条)。
5.建立了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制度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应当遵循的审批程序、采取的工作方式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三条)
6.建立了地震小区划制度
对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以及地震部门负责审定地震小区划图,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七条)
7.建立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对政府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措施,国家予以必要支持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第四十条)
8.建立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度
对城乡规划应当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
9.建立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立与管理制度
对国家、省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政府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进行了规定,对救援队伍的装备配备进行了规定(第五十四条);对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的条件保障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五条);
10.建立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制度
对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的方式、选址、用地、次生灾害防范、治安以及生产恢复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对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进行了规定。(第五十六条)
11.建立了政府、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检查职责进行了规定;对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进行了规定;对防震减灾的社会监督进行了规定。(第七十五条至八十一条)
(二)完善的法律制度
1.完善了防震减灾管理体制
法律对防震减灾管理体制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第五条),突显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地位。
法律明确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职能,并且明确了地震部门承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日常工作的职能。(第六条)
2.完善了防震减灾的社会参与制度
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基础上,新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新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第八条);
新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地震预测意见的处理措施(第二十六条); 新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观测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处理措施(第二十七条);
新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中的社会参与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3.完善了防震减灾的经费保障机制
法律在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新规定了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 新规定了国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第十一条);
新规定了国家对乡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给予必要支持(第四十条),等等。
4.完善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将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作为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的一条原则,写入法律总则(第七条);
明确规定了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措施;
明确了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指导、协助、督促职能(第四十四条)。
5.完善了依靠科技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的制度
对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将防震减灾技术纳入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第十四条);对依靠科技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进行了规定(第十七条);
对国家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新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三条); 对通过开展震后建设工程破坏机理调查、完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抗震设防措施进行了规定(第六十五条);
对编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应当依据新的基础资料和经地震部门复核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了规定。(第六十六条)
6.完善了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制度
法律修订案将原法对防震减灾规划规定的一条扩展为一章,对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权限、程序、坚持的原则、包含的内容、规划的发布、规划的实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7.完善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制度
建立了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制度,建立了地震监测设施受到破坏后地震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将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强化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源头把关、保护地震观测环境的职责。(第二十四
8.完善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
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强化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
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年度工作意见、强化工作措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第三十条);
对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抗震加固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九条);
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贮备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二条);
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进行了规定。(第五十四条)。9.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
在原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新增了以下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和省两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地震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四条);
明确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提高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明确规定了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第三十六条);
明确了各相关主体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各环节工作中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地震部门对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七十六条)
10.完善了地震灾害保险制度
对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障事业进行了政策性规定(第四十五条)。
11.完善了地震分级响应机制
建立了四级地震响应机制,与国家相关法律及预案相对接;对各级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应当预案的启动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救援力量的统一部署以及外国救援力量的调配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第);
对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管理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二条)
12.完善了震情、灾情上报和发布制度
规定了地震震情、灾情信息上报的要求,完善了信息发布的要求。(第五十二条)
13.完善了震后紧急措施制度
对地震灾害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进行了规范,包括人员抢救、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维护等方面。(第五十条)
14.完善了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制度
强化了政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同时明确了地震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的职责。(第五十八条)
15.完善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制度
强化了政府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职能(第六十四条);建立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制度(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规范了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第六十九条);
明确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的要求、遵循的原则、善后处置、强化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第七十条至七十四条)
16.完善了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方面,对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增加了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力度。(第八十二条至第九十一条)
(三)未作实质修改的法律制度
1.军队参与执行抗震救灾任务的制度
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法执行抗震救灾任务的职责。(第九条)
2.地震监测台网的统一规划与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规定了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第十八条)3.地震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规定了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仅对该法律制度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实质内容未作修改。(第二十九条)
4.建设工程抗震加固制度
规定了抗震加固的要求、工程范围,除对加固范围进行完善外,制度未作改变。(第三十九条)
5.地震应急预案制度
规定了编制预案的主体、要求和内容,以及预案的备案,对制度未作实质性修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贯彻实施
(一)完善配套法规规章
立法工作是动态的、发展的、长期的,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
修订或者制定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根据《防震减灾法》的新规定和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推进《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要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推进防震减灾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
三是,对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些工作,比如地震紧急救援、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活动断层探测等,各地要加强研究,条件成熟的可以先行推进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
四是,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实施时间较长、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政府规章,逐步上升为地方法规;
五是,继续加强地震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作,规范防震减灾管理和技术活动,为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要有可操作性;要将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能尽可能落实到部门;要强化落实法律制度的措施。
(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
要坚持防震减灾方针政策宣传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与科普宣传相结合;坚持社会公众宣传与重点对象宣传相结合;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
1.强化干部职工的法制培训。要将法律法规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在业务培训班中开办法制课程、举办专门的法制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2.开展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积极推进防震减灾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台站等主题活动。针对不同宣传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活动。开展主题活动,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相结合。
3.开展好重要纪念日的宣传活动。各单位要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防震减灾法》施行纪念日、国际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科技宣传周等时机,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社会的法制宣传。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和阵地建设。通过举办宣传骨干培训班,增强防震减灾普法工作者的能力。充分发挥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地震台站、互联网平台、流动展版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利用便捷的方式,广泛开展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地震行政许可审批,把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关,为首府提供公共安全保障。虽然现在已有先进的地震监测手段,但目前世界上能够成功预报地震的先例还很少,所以工程抗震设防就是防震减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是要加大防震减灾法的宣传力度,提升市民防震减灾意识。与此同时,引导业主做好地震行政许可审批,严格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做好工程安全性评价。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组织防震减灾行政执法检查,引导新立项的工程业主自觉做好安评工作。对于桥梁、水库、50米以上高层建筑等重大工程,地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督促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一,要做到依法执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要健全地震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法资格。不执法犯法,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执行得当,杜绝不依法执法、执法过当的行为。
第二,要做到敢于执法。行政执法权,是《防震减灾法》赋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神圣权力。建立执法责任制,将执法工作的责任层层落实,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发现违法行为,必须及时查处,不能不闻不问,或听之任之。
第三,要做到善于执法。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不能以罚代管。要探索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的途径,提高执法工作效率。要针对执法工作中的难点,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活动,抓好典型案例,提高执法工作的社会显示度。
(四)加强法制监督检查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向人大汇报工作,吸取人大的意见。
要健全防震减灾法制监督机制,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对同级有关部门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开展《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和行政检查活动,推进法律制度的落实。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
要依法开展地震行政复议工作,既要保障正确执法行为的实施,又要对乱执法、执法过当等错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防震减灾法》赋予了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各单位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各自的管理职能进行全面的清理。
要根据清理结果,制定推进法定职能履行的工作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落实到人。
凡是《防震减灾法》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在地方立法中,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将政府的职能明确规定到具体的政府工作部门。
不能明确规定到具体的政府工作部门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为政府履行管理职能制定方案,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推进。
(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防震减灾要面向社会,必须强化社会管理。
开展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工作,就是依法动员和规范全社会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在管理防震减灾工作过程中:必须真正树立以震情为中心的观念;必须始终坚持全面防御的道路;必须切实致力于“防震”、落脚于“减灾”。
要建立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要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创新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
要研究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措施,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内容不同、性质不同,工作方式、方法也不同; 要做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切实改变忙于事务、疏于管理,缺位、越位、错位并存的现象;
(七)强化公共服务能力
地震部门的工作宗旨是保障全社会的地震安全。为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只有将工作成果转化为公共服务产品,服务于社会,与社会形成互动,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才能逐步提高,我们的工作才能取得真正的实效。
要不断探索防震减灾服务于社会的途径;要不断促进工作成果向公共服务产品的转化; 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
(八)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要对法定职能履行中涉及的政务信息进行清理,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要拓展公开渠道,改善公开方式,方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查询防震减灾政务信息。
特别要规范震情、灾情信息的发布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是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此,修订草案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二是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对于已经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三是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培训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水平。(第三十九条)
四是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第四十三条)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提高了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了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的管理要求。
与1997年颁布的原《防震减灾法》相比,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中的相关规定更加细致、明确。比如,新法中增加了“防震减灾规划”和“监督管理”两个章节,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新法中增加了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在“地震灾害预防”一章中,新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并将需要采取必要抗震加固措施的工程范围扩大到“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提高了对上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新法还增加了有关农村抗震设防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从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此外,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新法还对现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对有关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新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是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工作职责。《防震减灾法》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近年来的震害经验表明,按照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建造的房屋建筑能够基本达到预期的抗震设防目标。为认真贯彻《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要求,要进一步总结汶川大地震中房屋建筑震害情况,积极组织全面修订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提出建筑工程特别是学校、医院等建筑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技术措施,进一步提高这类建筑的抗震性能。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把学校、医院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建成最安全、最放心的工程。
应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工作,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中小学校、统建住宅和其他限额以上工程,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杜绝无证设计、无设计施工和无抗震措施工程。同时,积极开展基层工匠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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