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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协议书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乙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拓展、维护银行卡收单商户的合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
双方有关甲方将银行卡收单商户拓展、维护业务外包予乙方的相关事宜,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合作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的指示下为甲方营销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公商户、电话终端支付业务商户和个体工商户POS零售业务商户成为甲方银行卡收单商户,乙方通过本方营销人员在陕西省内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推荐目标商户与甲方签约建立收单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由乙方成功营销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新增收单商户安装POS设备,并对商户及其POS设备进行维护。
(三)对由乙方营销并成功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商户,甲方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四)甲方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将甲方目前存量收单商户的维护工作外包予乙方。
第四条 释义
(一)银行卡收单商户:是指与甲方、乙方签订双方收单合作协议,并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的特约商户。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所指“银行卡收单商户”、“收单商户”均为该概念。
(二)对公商户:是指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安装普通POS机具,以对公账户作为受理银行卡资金结算账户,并以交易量×手续费率计算收单手续费的收单商户。
(三)电话终端支付业务商户:是指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安装特殊电话POS机具,以个人账户作为受理银行卡资金结算账户,并按每笔收取收单手续费的收单商户。
(四)个体工商户POS零售业务商户:是指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安装特殊个体POS机具,以个人账户作为受理银行卡资金结算账户,并以交易量×手续费率计算收单手续费的收单商户。
(五)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收单商户拓展、维护服务而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第二章 协议期限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享受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和附件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商户的准入信用政策,对是否与乙方营销的商户建立收单关系,甲方拥有最终审批权,并无须向乙方做出解释。
(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终止与收单商户的收单关系,并无须向乙方做出解释。一旦甲方决定采取该措施,甲方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乙方,乙方可进行机具撤除及商户调单等工作。
(四)乙方对该项外包业务进行营销所收取的商户相关资料,均应送交甲方,归甲方所有;不论成功建立收单关系与否,甲方均不将资料退还乙方。
(五)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外包业务制定和调整营销政策、营销活动、准入条件、工作流程、管理要求等,并将在调整政策实施前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对乙方经办此项外包业务的人员拥有建议权,有权获知乙方的工作进程,并对乙方提高工作质量和营销效率拥有建议权。
(七)甲方有权不定期抽查乙方在本协议相关业务范围内的日常运作,内容包括:
1、乙方的日常业务表现、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2、检查乙方保障商户资料安全的防范措施;
3、定期回顾工作进展,必要时可根据市场情况与乙方协商调整协议内容;
4、乙方对甲方收单商户及其POS设备维护的情况;
5、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情况。
(八)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应予以充分考虑: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商户拓展、维护人员有关条件的;
2、一年内被商户投诉达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3、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泄漏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的;
6、其他有违本协议订立之宗旨的情况。
(九)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产生的实际损失: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2、一年内被收单商户投诉达十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3、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4、协议有效期内所拓展的收单商户被认定为套现商户达到十(含)家以上的;
5、协议有效期内所拓展的收单商户被认定为虚假商户达到三(含)家以上的;
6、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7、因对商户及POS设备维护不力情况严重,导致甲方收单商户流失的;
8、其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或不适宜履行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保持与由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所拓展之商户的收单关系。
第八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营销活动,对乙方的商户、POS设备维护工作给予技术支持。
(三)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商户拓展业务数据的统计。
(四)原则上,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交易数据。如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相关数据,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行发送。第九条 乙方享受下列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获得外包服务费。
(二)乙方有权获知甲方与本项外包业务相关的商户准入条件、销售指引和经甲方审核同意发送的业务数据。
(三)乙方有权在开展业务营销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使用甲方相关宣传单张、资料标识作宣传。
第十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项业务转外包予第三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协会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合规开展业务。业务合作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业务规则,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三)乙方使用所有相关业务资料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甲方分支机构有义务要求乙方及时归还或销毁不必要的业务资料。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相关有关的业务规章、市场规则,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例如商户申请、商户协议等
(四)乙方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配备合格、足够的商户拓展、维护人员,该部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必备的能力、知识和资质,熟练掌握银行卡收单业务专业知识、法规政策和营销手段等。乙方聘用的商户拓展、维护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上述人员与乙方产生的有关劳动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协议、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与商户拓展、维护人员自行解决。
(五)乙方应出资购臵足够数量的,符合甲方系统、业务要求的,安装在对公商户的POS设备,并负责为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甲方收单商户安装、调试POS设备及机台操作培训工作。由乙方出资购臵的POS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POS设备的灭失、损毁等风险皆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负责为甲方收单商户提供商户及POS设备维护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商户日常巡检,POS设备日常巡检,配送易耗品,经甲方同意后对POS设备做好软件下载及软件版本升级,对各种突发的POS设备故障给予积极的技术服务支持。
(七)乙方承诺,对甲方特约商户提供24小时电话报障、机台操作咨询、技术支持服务。乙方配备专人接听商户报障电话,及时做好接报故障记录,并及时通知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现场排除故障。
(八)乙方在从事本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监督商户拓展、维护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如有关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乙方应对其有关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如对甲方造成声誉、经济上的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九)乙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遵循人民银行、甲方关于商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转收单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法或有违公序良俗的方式,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商户做出任何涉及甲方利益的承诺。
(十一)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根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风险管理部门、信用卡国际组织等相关部门的风险报告,对由乙方拓展的商户中,被确定为虚假商户、套现商户的,甲方除有权制定相关处罚措施。
(十二)乙方应严格遵守包括《银联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等所有关于储存和传输账户数据的规则,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所必需的最基本的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存储磁条信息、IC卡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及个人密码。如果出现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遭到篡改、泄露和破坏的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立即通知其提供服务的甲方分支机构。乙方未达到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或者泄漏账户信息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对经认定的责任方进行处罚。乙方对甲方商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需按甲方要求采取严格措施保障甲方商户资料的机密和完整:
1、通过乙方获得的商户资料,其获取途径和保留、使用均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乙方需保证将甲方商户的资料与其他委托方的资料分隔保存;
3、严格控制商户资料的使用权,只按“必须知晓”原则授权商户营销人员接触甲方商户资料;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让和泄露甲方商户资料给任何第三方;
5、商户营销人员离职之前,乙方必须将其与甲方相关工作的交接工作完成与否作为批准离职的前提条件;
6、本协议终止之前,乙方需向甲方移交所有各种形式的商户资料,不得保留;
7、本协议终止后,乙方负有继续保密的义务。如乙方未遵守本保密条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乙方只得在为甲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时使用商户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原因以自身目的或其它任何目的使用商户相关信息。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保管商户相关信息,确保不被泄密,并建立内部信息安全措施及管理制度,对因为业务服务而必须使用或取得商户相关信息的雇员,要限制其使用信息的权限。乙方不得出售、利用、7 复制、传播或修改其所获得的商户相关信息。根据甲方的要求,或随着乙方就该项业务服务的终止,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相关信息,并且将信息交还甲方。如乙方发现有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取得或意图取得保密信息,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对于乙方私自保留保密信息导致的后果,将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名义进行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活动。
(十五)除必要资料外,乙方营销商户所获资料均应转交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并经甲方监督销毁,除非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能复制或转载此类信息资料。
(十六)如因乙方人员态度或违反业务规程而引起商户投诉,经双方查证属实的,应由乙方负责解决问题、支付解决商户投诉的费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以及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七)本协议终止后,由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所拓展之商户仍与甲方保持收单关系,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不得营销商户转收单至其他商业银行。
(十八)在发生重大业务变更或业务事件(如公司重组、主要股东变更、管理人员变更、业务变更、开展新业务品种、数据泄漏,大范围病毒感染,网络被攻击等)后,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将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告甲方
(十九)如乙方负责投放机具,则投放的终端机具必须符合甲方的技术规范; POS机具必须符合甲方POS招标或选型的技术、安全和维护标准; POS内臵程序必须为甲方已有、或经甲方总行测试认证的版本; POS交易优先采用间联方式接入甲方银行卡商户收单系统,POS交易的主密钥必须由甲方人员管理,严禁转交乙方服务机构管理。(二十)乙方只能以自身的人力和资源提供收单专业化服务。禁止乙方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机构转移其拥有的与甲方收单业务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一)乙方不得因参与收单业务而与商户的资金账户产生关联,不得拥有、控制清算资金。甲方也不得向乙方转移向商户付款或收款的权利及义务。
(二十二)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由甲方安排其工作内容,遵从甲方提出的工作要求,作为甲方的代理方积极协助甲方进行新商户的发展和签约,负责按照甲方所拟定的特约商户管理办法,将特约商户签约所需要资料递交甲方审核,如遇到特约商户法人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商户名称变更等情况时,需书面通知甲方做好系统记录;商户的签约需经甲方最终审核同意。业务处理原则为统一业务管理、统一标志、统一签约、统一服务标准。甲方相关一级分行对其业务负有最终责任,故需保留对业务的最终控制权。
(二十三)乙方负责出资购买符合甲方数量要求、符合甲方系统、监督机构和国际组织要求的POS终端投放市场,并进行POS终端应用程序的开发,使POS终端与甲方业务系统相连。乙方需负责POS机具的安装、撤除以及日常维护、管理和保养、耗材上门配送、机具维修、软件升级等工作,并对商户正常使用下的乙方产权的POS硬件损坏进行免费维修和免费零配件更换。
(二十四)乙方为甲方特约商户和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开发和实施,并由甲方行使指导及监督职能。
(二十五)对于乙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包括特殊交易商户,例如电话订购交易、网上交易、离线交易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等风险,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过错一方承担。如经第三方(如信用卡组织、法律部门等)认定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双方按照收益分成比例进行承担,其中由于商户失踪、倒闭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双方按收益分成比例进行赔偿。
(二十六)乙方应及时做好商户调单工作以及商户撤消时有关原始交易单据的保管收存工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由于商户原因无法收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由于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调单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能及时进行调单处理导致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而影响差错处理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于甲方系统出错以及甲方未及时再请款托收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二十七)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商户场所内宣传品的陈列工作,有责任配合甲方,收集签约商户资料及市场信息,协助甲方实施商户端的促销活动,定期为甲方提供商户发展和维护的报告。
(二十八)在合作期内,甲方有权对收单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系统安全及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甲方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乙方的服务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次数(包括甲方、商户、其他机构和个人),终端可用率,商户培训效果,商户服务满意度,客户服务电话接通率等。第十一条 双方共同承担的保密义务
(一)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报价、协议文本以及双方标有保密字样的往来文件。
(二)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内容用于任何与其执行本协议无关的情况;或以任何形式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泄漏,双方均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本协议以外的他方窃取秘密信息。由于任何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对受损失方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目标商户的营销
乙方应充分利用其既有的营销力量和经验,甄选优质的目标商户企业,向其宣传甲方收单业务和增值服务,促使目标商户同意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
第十三条 与商户签约
商户同意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乙方应完成与商户签约的工作:
(一)属新增商户(即尚未与任何银行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的商户)的,乙方应要求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POS业务协议书》,商户应在协议书签章位臵的“丙方”位臵签署并加盖公章。
(二)属转收单商户(即由其他银行收单转为由甲方收单)的,除应按照上述第(一)款的要求于协议书中签章。
(三)除上述协议外,乙方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商户法人代表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国税或地税税务登 11 记证复印件
3、非法人代表签署的商户协议,须提交经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4、商户经营的固定场所证明
5、商户经营场所彩色照片两张(场地外部、内部各一张)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指之协议书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五)甲方对本条第(三)款所指相关资料拥有绝对解释权,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明示具体内容,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完整的商户资料。
第十四条 递交相关资料
乙方整理好上述相关资料后,应递交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由甲方在移交表上签收认可。
如乙方递交资料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签收。第十五条 商户的装机
对正式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商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含传真、电话等)后5个工作日内前往商户处为商户安装、调试POS设备,并对商户进行机台操作培训。
第十六条 商户及POS设备维护
对由乙方安装POS设备的甲方收单商户,乙方技术人员应对其POS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例行巡检,对重点商户(名单由甲方另行提供)每月进行4次巡检。乙方对巡检情况应做好记录(要素包括商户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情况、巡检人、商户联系人),并要求商户方签名或盖章确认,每月10日前乙方应将上月记录表交甲方。
乙方在对收单商户的维护过程中,遇到收单商户法人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商户名称变更等情况的,需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突发POS设备故障处理
在接到来自甲方收单商户或甲方的服务投诉或故障报告(书面或 12 电话通知)后,乙方技术人员需迅速反应,中心城区商户须在4小时内,其他区域商户须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的,须在与甲方或商户协商时间内到达。
**以外地区的反应时间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另行约定。第十八条 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甲乙双方核对应支付费用款项无误后,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收益分配与费用结算
(一)甲乙双方就费用结算标准约定如下:
1、商户拓展费用:
(1)乙方服务机构负责商户的拓展、出机、维护
鉴于对商户的营销和大量的后期维护工作,以及机具购臵布放均由收单乙方服务机构负责,因此对公、零售商户刷卡手续费收益,按照收单收益25:75的比例进行分成,即甲方25%,乙方75%。
(2)乙方负责商户的拓展、维护
鉴于所有商户的POS机具由甲方提供,乙方服务机构只负责拓展、维护,因此对对公、零售商户刷卡手续费收益,由双方协商确定。
费用支付:由乙方成功营销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新增对公商户,自商户安装POS机具当月起,甲方将乙方所得收益按月支付给乙方。
说明:“收单收益”是指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收单费率计算出的收单行收益,以甲方提供的清算文件数据为准。
2、外包服务费用:甲方已有收单商户交由乙方进行专业化服务,甲方支付费用标准为: POS机具台数×40元/月。专业化服务内容包括但不局限: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定期巡检、设备维护、终端换机、签购单送递、收银员培训、配合甲方进行市场营销、调单服务等。
3、如本协议终止,或甲方与商户终止收单关系,则甲方自协议终止或收单关系终止当月起停止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结清所有未付费用。
(二)乙方接到甲方收单商户或甲方的服务投诉或故障报告(书面或电话通知)后,如无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达,每超1小时甲方按照5元/台的标准扣除罚金,单台POS设备的罚金上限为100元。
(三)每次对故障POS进行技术支持服务后,乙方保证5个工作日内不会发生由于乙方技术问题导致同一POS设备出现同一故障的现象。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有此现象出现,甲方按照5元/台的标准扣除罚金,单台POS设备的罚金上限为100元。
(四)由于甲方单方原因造成逾期支付乙方应得服务费的,甲方自应付费用之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外包费用结算流程
(一)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甲方以加盖甲方公章的传真件向乙方通报上月收单商户、维护POS设备相关明细清单以及应支付乙方的外包费用。
(二)乙方收到甲方传真件后,如对费用无异议的,应于传真件落款日起5个工作日按照该费用金额向甲方出具发票,加盖乙方发票 14 专用章。
如乙方对费用有异议的,应于传真件落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如逾期则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任何异议。
(三)乙方应由专人派送发票至甲方指定联系人,由甲方联系人签收,甲方在签收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排他性条款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在陕西内不得将同一商户签约两家或以上的收单银行,否则,甲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备注:
1、通联公司是指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www.daodoc.com)
2、渠道是指同通联商务公司合作的第三方
3、每笔的交易费按照7-2-1分配(通常超市0.5%,百货1%,酒店和餐饮2%)
4、7是指发卡行
2是指收单机构或渠道:保底-每台(通联公司布的POS)每月保证通联净利润80元(交易费比例分成所得),其余剩下的具体由通联和渠道商谈分成(根据资源中的商户性质和月度交易总量)1是指银联:即中国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5、如在百货公司客户通过通联的POS终端刷交行卡100元,则百货公司出1元(1%交易费)手续费,其中0.7元归交通银行,0.1元归银联公司,0.2元归通联公司,若该百货公司为渠道商发展的,则这台POS机在每月为通联公司赚取80元利润后(保底),余下的由通联和渠道协商分成。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各种银行向与之签约的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2008-11-13 19:19:00)转载▼ 标签: 杂谈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各种银行向与之签约的商户提供的本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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