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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服务外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服务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提
6.“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特约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特约商户销账凭证、电子交易数据等。
7.“收单收益”是指甲方作为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收单支付服务所获得的,在银行卡交易收益中扣除发卡、转接机构服务费以及转接机构品牌服务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的,最终实际取得的收入;不含甲方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外信息/技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甲方与特约商户约定的银行卡交易手续费,是特约商户接受银行卡支付服务而由收单机构一并收取的,含应付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方的费用。
8.“账户信息”是指银行卡上记录的所有账户信息以及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记录在银行卡上的账户信息包括卡号、卡片有效期、磁道信息(含芯片等效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CVN及CVN2)等信息;与银行卡交易相关的用户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个人标识代码(PIN)、网上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中的用户注册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真实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生物特征等信息。
第一条 合作内容
经双方确认,甲方委托乙方在 期间、地区,为甲方的下列第 项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提供专业化服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市场规则,确保服务水平符合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收单商户按照甲方特约商户准入标准进行审批,与商户签署相关的收单协议。
3.甲方有权决定由甲方或乙方作为所拓展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的提供方。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提供的受理终端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若与乙方提供受理终端的特约商户终止收单合作,甲方应在收单系统中将该商户臵停用并通知乙方进行受理终端撤销,此特约商户不再纳入甲方服务范围。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制定相关内控制度和业务规范,提供相关合作业务统计分析报表、合作特约商户资料信息、合作特约商户交易签购单等资料,并对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调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于发现问题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进行纠正。
5.甲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评价。
6.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要求调整任务总数量、时间进度等工作计划。
7.甲方有权在乙方发生以下情形时,与乙方终止服务合同:(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收单机构合作资格;
(2)与不良商户勾结进行如虚假伪冒申请、伪卡盗刷、套现、之日起 日内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乙方过失,造成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可先行从其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并保留对乙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保证金被扣收后,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合同终止后且善后工作完成,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9.甲方有权将因业务违规或风险原因而终止合作的外包服务机构相关信息报送至监管部门、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实现风险信息共享。
10.甲方负责受理终端的主密钥管理工作,并有权监督乙方落实非主密钥管理、网络安全、系统安全、机房安全等各项技术安全要求。
11.甲方负责新特约商户入网的相关工作,包括将受理终端接入甲方银行卡业务处理系统,设臵并开通特约商户号和终端号。
12.甲方负责银行卡交易系统后台的维护,并根据银行卡业务规范和时限要求,做好收单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处理、错账查询和调整等工作。必要时,错账查询和调整可要求乙方提供协助。
13.甲方负责对乙方推荐发展的收单特约商户进行日常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监控、高风险特约商户抽检和违规特约商户处理。
户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乙方能证明该风险是由商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乙方无关,且乙方已尽了审慎推荐、严格审查的义务。
4.乙方如负责特约商户维护,须履行以下义务:
(1)负责对其维护的特约商户进行收单受理业务的使用培训和银行卡使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受理终端的操作使用、保养知识;银行卡识别、受理、风险防范知识;账务处理知识等,培训频率不得少于每(月/季度/半年/年)次;
(2)提供全天候服务支持和应急处理,应及时响应甲方及其特约商户需求,为甲方及其特约商户解答收单业务相关的技术、业务及账务知识,具备严格的特约商户维护日志登记制度与处理时效考核系统;
(3)乙方应对其负责维护的实体特约商户进行定期回访,回访和巡检频率不得少于每(月/季度/半年/年)次;做出书面的回访和巡检记录,妥善保留相关记录,并向甲方定期提供特约商户回访记录报告;
(4)接受甲方或特约商户委托,开展账务查询及账务调整的沟通协调工作,以及特约商户调单等工作;如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在接到甲方调单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调单处理而造成甲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顺利完成单据调阅,影响有关业务差错处理而造成资金损失,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5)配合甲方的风险监控、高风险特约商户抽检、违规特约商户处理等要求,及时报告特约商户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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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应建立POS等受理终端台账,及时向甲方提供布放POS等受理终端的准确地址等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并将统计数据报送甲方;
(6)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应用软件及操作系统的升级、优化,配合甲方验收、安装;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POS等受理终端进行随意更换、转移或加装,不得对终端程序进行修改,不得自行灌装未经甲方同意的终端程序。对于特约商户提出的更换、维护POS等受理终端的要求,需按甲方要求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特约商户人员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在POS等受理终端上增加任何增值服务项目,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操作范畴不得违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乙方过失导致不法分子利用POS等受理终端进行欺诈的,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8)乙方应确保接入甲方系统的安全性,若乙方提供的POS终端、设备、软件等给甲方系统、设备、软件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不得转移甲方特约商户资源,即将甲方特约商户转变为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
7.乙方不得参与开展银行卡套现、受理伪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8.乙方应保证甲方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相关信息安全。乙方不
约商户结算资金,为特约商户提供二次清算。
18.合作终止后,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后续事项。19.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开展外包业务需要的相关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20.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按甲方要求履行外包服务的职责后,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特约商户服务费用标准
甲方与乙方协商约定服务费标准:。甲方按(周/月/季)向乙方支付其提供专业化服务获得的报酬,在(指定时间)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计算依据。
乙方开户行名称: 乙方账号: 乙方户名: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业务合作相关的文件资料、设备、环境等,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在特约商户发展工作中,夸大、歪曲甲方业务范围、能力等情况,超过甲方授权范围向商户进行营销、宣传等活动,就特约商户推荐工作向商户收取费用,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理终端丢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同受理终端购臵金额进行赔偿;
(8)在合作期内,若乙方未完成相关服务指标和标准中约定的内容,则扣除乙方服务费用 ;
(9)如因商户对乙方服务质量不满意造成甲方特约商户流失或转移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支付甲方此商户上一合作年度服务费 %的违约金;
(10)双方合作终止,乙方未配合甲方处理善后事宜的,则扣除乙方服务费用。
3.若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中的条款无法履行,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4.与保密、赔偿损失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或获得的所有有关对方、商户及持卡人的信息(即“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直
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 年,如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相同期限,以此类推。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通过挂号信邮递、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送达以下地址: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4-01-03 14:09:5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摘要: 摘自:济银发〔2013〕254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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