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资协议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
协 议 书
(2010年)
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一、基本情况
覆盖企业数: 覆盖职工人数:
二、双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 首席代表: 其他代表: 行政方: 首席代表: 其他代表:
三、协议内容
为了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法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的要求,泰山钢材大市场工会联合会与钢材大市场管委会和辖区内企业经平等协商,就职工工资等方面的有关事项达成如
下协议:
第一条:有关职工劳动报酬事宜:
1.企业方根据本地区公布的工资指导线、本企业 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年工资总额的调整幅度。2010年职工工资目标为: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 元,较上年增长 %。
2.企业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在每月15日(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3.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只要付出了正常劳动,企业方支付给乙方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岱岳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岱岳区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00元、每 小时2.5元(最低工资标准遇调整后的规定执行)。4.因工作生产需要,确需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最长不超过36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执行。企业方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为每日不低于30元或每小时不低于3.80元。
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
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等规定依法支付工资。
6.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员工在停工学习期间,其岗位工资、计件工资按正常上班期间的70%发放;非因本人原因造成员工下岗放假的,第一个月按照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发生活费,以后按照本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病假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生活费,最低不低于480元;员工因私事请假,请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因工负伤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7.新进企业员工的工资处理办法为:新进人员按照每天28元计发生活费,经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其所在工作岗位的企业标准计发工资。
8.企业方应按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如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企业方支付职工工资应当向其提供1份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包括通过银行划转方式等发放工资的)。
第二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商定如下:
(一)企业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企业职工代表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
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5、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协商,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发展。
4、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第三条: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本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期满前1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
无法履行的;
(三)本协议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本协议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七条:本协议条款中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或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 份,钢材大市场管委会、辖区内各企业与市场工会联合会各一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备案各一份。
本协议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收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双方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双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九条:本协议的期限从2010 年4 月 1日起至 2011年3 月31日止。
职工方(盖章):
首席代表(签名):
市场管委会及企业方(盖章):
首席代表及各企业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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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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