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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习是教学计划中重要的教学环节,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搞好实习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接触实际,接触社会,获取感性认识,增进对专业的了解,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事业心与责任感。
第三条 实习方式:
1、系根据专业性质不同,可以集中组织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也可采取将学生分散到若干实习单位进行分散实习。
2、凡由各专业集中组织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跟班指导。
3、实行分散实习的专业,必须按下列程序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首先由学生本人将实习大纲交送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实习要求的情况下,委派一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并将接收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人员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系(教研室)。系(教研室)接到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后,审查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方能批准学生前往实习。所有联系工作须在实习进行的前一学期完成。
第四条 系工作职责: l、系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工作,选择实习单位,落实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单位的原则按《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2、填报实习计划,系应在每年的十月前后填报下一年度的实习计划,经系主任批准后,报送“实验实训中心”审定,便于安排下一年度实习。
3、拟定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大纲是组织与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实习大纲或实习指导书是在培养计划修订时一同修订的。
4、确定实习指导教师:(1)系(部)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较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讲师及以上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或在实习单位聘请兼职指导教师。不得用进行教学实践的研究生或助教替代指导教师。
(2)集中组织的实习,实习指导教师按1:15—l:20(学生数)的比例配备。
(3)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各专业也应配备教师负责审查实习单位的落实情况,联系、检查及考核工作。
(4)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应坚持“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并有计划地合理轮换。
(5)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的教师,要求提前2-3天到实习单位熟悉、了解情况。并配备有-定指导经验的教师负责实习工作。
(6)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工作。实习前向学生进行实习动员,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并宣布实习纪律。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l、指导教师将实习单位基本情况汇报系(部),并书面报告“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2、实习前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的情况,拟订实习进度计划,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3、实习过程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深人向实际学习,要布置一定量的思考题或作业,及时检查与督促。
4、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阅读学生实习小结,结合实习中的情况与问题,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填写《实习工作总结》,交所在系(部)。
5、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生活情况,并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以防止发生事故。
6、负责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及时向实习单位汇报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7、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其他错误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并将情况和意见及时向所在系报告,以便作出处理。
8、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应当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六条 对学生的要求: l、实习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和实习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2、分散性实习的学生在到达实习单位后,必须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一起制订好实习计划,并及时将实习计划寄回所在专业负责实习工作的教师。
3、要重视向实际实习,尊重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并服从指导,实习期间应认真记录每天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撰写实习报告。
4、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不准在实习期间擅自外出游山玩水,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不得酣酒、抽烟,注意安全。
5、实习期间应主动参加实习单位安排的公益劳动,密切与工人师傅的关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帮助实习单位多做些工作,搞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6、集中实习的学生实习结束时,应按时集体返校。个别学生确需离开队,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实习带队教师批准,并及时报告所在系备案。
7、个别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参加省、市、校正式体育比赛或文艺汇演以及其他竞赛需中断实习,必须报经“实验实训中心”批准。
8、实习期间,团干部、班干部要主动承担和协助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9、实行分散性实习的学生,应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活动。第七条 实习的成绩考核:
1、按照实习标准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提交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分散性实习的学生回校后也应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的方式可采取口试、笔试、答辩或其他有效方式。
2、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实习笔记、报告、分散性实习中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评语以及笔试、口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分,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3、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认定:(1)未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实习中无故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除实习成绩不及格以外,还须按学生守则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3)不及格学生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补实习,并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第八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实践教学经费管理改革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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