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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3-2030)》
(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任务确定的规划设计范围为贵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即98平方千米的范围。规划重点区域:火车站广场周围、港口周围、汽车站周围、步行街、沿江两岸、主要道路节点等;详细设计为中山路、金港大道、迎宾大道、建设路、仙衣路、荷城路、桂林路、江北大道、江南大道路段等市中心城区主干道。
二、总体目标
本次规划的总体目标分为整治和建设两部分。
整治:通过大力整治城区户外广告,还原建筑美,形成静闹分区、整治有序的广告面貌。
建设:通过建设一批设计精美、技术先进的户外广告,展示贵港的城市文化,推动贵港广告业的整体发展。
三、户外广告一般性要求
1.各种形式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城市景观规划(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状、尺寸、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3.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金属材料应作防锈处理。4.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6.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7.社会公益性广告优先,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10%,其中LED电子显示屏发布公益性广告的数量不低于广告总量的20%。
四、户外广告安全设置要求
1.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妨碍生产、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道路上不应设置易与交通标志牌混淆的广告牌,LED广告不得对交通信号灯造成干扰。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和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行人安全。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满足防火、防雷、防风、防坠落等等城市公共安全要求。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4.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应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全问题负全部(相关)责任;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检查户外广告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道路广告设置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 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入口10m范围内;
6.高压线廊安全保护范围、公路铁路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
六、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1.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消防通道口、通道、紧急出口等消防安全区;
4.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七、分区控制规定
户外广告分区分为:集中设置区、适量设置区、控制设置区、禁止设置区四类,各类设置区的控制规定详见附表1。
八、道路控制规定
分为集中设置路段、适量设置路段、控制设置路段、禁止设置路段。各类路段的控制规定详见附表
2、附表3。
九、节点控制规定
节点的类型主要有:商业节点、交通节点、景观节点。
在商业节点则可以考虑放宽控制,充分烘托商业氛围,体现城市活力。
在交通节点则应当考虑城市形象宣传需要,设置具有艺术感染力的公益广告。在景观节点应当禁止商业广告的设置。
根据城市节点的实际情况,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特点,节点的类型主要有:商业节点、交通节点、景观节点。
十、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
1.广告牌面应沿建筑物外墙持平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2.广告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或女儿墙之间,钢结构外露不得大于l米,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份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3.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住宅部份的二层以上不得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4.在同一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置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5.坡顶屋建筑顶部不得设置广告;六层(含六层)以上楼房的楼顶设置户外广告的,提倡设置通透式广告;屋顶广告的看板及构架不得突出该设置屋顶楼层女儿墙外墙面,屋顶广告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处理,建筑周边无遮挡的,应考虑采用围合式的广告塔或霓虹广告形式。
十一、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
1.建筑一层梁下柱子之间可有规律垂直悬挂小型招牌广告外,柱及柱间不得设置其它广告。
2.骑楼街、仿古街建筑外墙面不得设置墙面广告。
3.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其广告位置的设计和预留,以保证广告与建筑物景观的和谐统一,并确保广告的安全; 4.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广告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 2)广告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4)墙面本身破旧的,应先对墙面进行改造和修缮,达标后方可设置墙面广告。
5)在同一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置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如原建筑预留有广告位的,应适应原尺寸及位置,不应随意挪动位置和改变尺寸大小。5.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于集中设置区,其它区域均不可设置。2)广告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户外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十二、大型落地式广告
1.宽度小于4.5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2.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部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缘石外缘宜为0.4~1.0米。3.带底座的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米,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宽度不得大于1.5米,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4.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5.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不小于4米。
6.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高度、宽度不得直接遮挡绿化及商店橱窗等城市景观,同一路段的广告牌形式、做法、材料及内容色调应保持一致。7.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10米,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米。
十三、公益广告规划
公益广告投放以商业中心、文化中心、客流运输中心、娱乐中心、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五大重点区域为主,居住社区为辅。
在户外广告设置中,优先考虑公益广告的设置。
城市出入口、港口、广场附近、沿江城市景观道路、迎宾大道及城市主要交通道路是设置户外广告的重点地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上述地区公益广告在户外广告中的比例不低于20%。
主要商业中心人流密集,是设置户外广告的重要地区,可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上述地区公益所占比例不应低于15%。
在广告形式上,可采取建筑物墙面、落地式、桥梁式广告,亦可考虑阅报栏、公交站台、公交汽车等广告形式。凡空置广告位应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十四、招牌设置控制
1、招牌的内涵
本规划所指的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户外空间,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与其法定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且牌匾上沿与建筑三层窗户下沿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米,否则作为建筑墙面广告处理。
2、一般控制要求
1)每个沿街铺面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2)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招牌,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设置。3)商业街(区)只可在其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
4)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其建筑屋顶、外墙面、入口处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设置招牌。商住楼只能在裙房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图照明或镶嵌立体字形式设置。
5)招牌广告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霓虹灯或其他新型材料。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和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得发出噪音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灯箱的边框及支架应采用不锈蚀的材料制作,并且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但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招牌。
6)招牌广告如采用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7)招牌广告设置者应负责在使用期内的经常性维护,保持招牌广告在七成新以上;经市城管部门裁定为破损残旧的招牌广告,应及时维修翻新。8)在具有连续商业界面的商业区和步行街区,除本规定禁止性规定外,鼓励招牌广告设置的个性化创意,鼓励发展具有文化特色的招牌广告,鼓励采用特殊材料制作或以特殊形式设置能够反映出我市商业文化特色新形象、新理念的户外招牌广告。
9)招牌广告必须保障安全,能够抵御恶劣天气的破坏,保障行人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10)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如码头、车站等)和医院可在其门面上方、墙面设置。
3、禁止性要求
1)城市快速道路、环路在行车视线影响行驶安全范围内,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招牌。
2)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3)不得利用住宅楼和综合建筑住宅部分(包括楼顶)设置招牌广告; 4)不得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招牌: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置;道路两旁的人行道、集散地、绿化带;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5)不得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通道和消防设施设置招牌广告; 6)不得在建筑物三层以上的实墙面设置招牌广告;
7)不得在高层建筑物顶(24米或七层高以上)、高层建筑物裙楼顶设置招牌广告;
8)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9)不得在规划允许设置的位置以外自行设置的独立式招牌广告; 10)广告不得裸露支架。
十五、移动式户外广告控制
候车亭广告,车身广告及其他移动式户外广告的管理主体为贵港市市政市容局。禁止社会车辆违规流动广告、流动小广告,临时性条幅广告今后将不予采用。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公交站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邮箱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车辆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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