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制度建设工作汇报(精选3篇)_公司制度建设总结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2-06-12 07:13: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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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完善招投标制度的汇报

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的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领域不断扩大。特别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程度逐步提高,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的形势总体趋好。但当前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和进一步加深必将妨碍《招投标法》的实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滋生腐败现象,需要通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来切实加以解决。

一、我省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是招投标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好实施,招投标监管体系初步形成。《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颁布实施以后,我省又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和《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等重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全社会的招投标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招投标制度在政府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普遍施行。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中,工程设备、材料大部分都实行了招标,工程建设节资率一般在10-15%,重点项目的节资率达到11%以上。榆林市等项目投资比较多的地方政府制定出台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建立了招投标有形市场,促进了当地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延长、陕煤、陕鼓等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成立了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建立了流程规范的招投标制度。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省发改委指导协调,建设、交通、水利、商务、民航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系。

二是招投标范围不断扩大,影响日益深入。随着招投标制度的日益普及,招投标的实施范围正逐步从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延伸,从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向服务领域延伸,从政府大宗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向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及办公用品延伸。招投标在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节能降耗、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招标投标几乎已经成为公共采购的代名词,成为采购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象征,被人们喻为“阳光工程”。

三是建立了全省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办法》实施以前,我省许多行业主管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评标专家库,这些专家库都存在专业不全,地域分配差异大等问题,《办法》实施以后,我省制定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了整合,组建了陕西省评标标专家库。目前,我省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已由原来的150人扩充到2358名,年底有望达到5000名评标专家。

四是招投标在遏制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呼唤公平交易应运而生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公正、透明、竞争。这一制度的普遍实施,特别是“无标底”招投标的实施,排除了发生泄漏标底等违法现象,减少了产生腐败行为的因素,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党风政风的清廉,得到了各级政府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欢迎和好评。

二、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建议

切实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是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大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不依照核

准事项招标、不按照规定程序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

二是水利、交通运输、铁路、工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和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挂靠资质或租借资质投标、中标后违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三是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有形市场。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要以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为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实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

一是严格招标事项的核准,杜绝规避招标行为。凡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并实施监督。严格执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适用审批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的项目备案申请中,应当包含不可或缺的招标实施方案。项目立项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后的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单位依核准方案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对于确需改变或调整经核准的招标实施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核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二是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防止歧视和违法排斥投标行为。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不得在资格审查或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资

格审查。

三是加强对评价专家和评标过程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和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鼓励和指导各市建立专家子库并与省评标专家库联运行,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评标专家库。

四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招标实施方案核准、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加强对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的监管,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和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五是着力推进电子化招投标试点,尽量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全程电子化、广泛应用为目标,按照“积极引导、稳妥推进、加强协调、重在规范”的思路,做好电子招标投标的试点工作,加快电子招标的制度建设,打造公开透明的服务平台,强化电子招标全过程监督,最大限度减少人为的不正当干预行为,确保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

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陕西省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进一步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将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在建设招投标诚信体系的过程中,要注意调动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管理、评优创先,甚至于土地供给、银行信贷等各个市场环节,要研究出台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工程建设市场形成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第2篇: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姓名:王建龙班级:12级工程造价(1)班学号: 指导教师:岳学杰完成时间:2014.6.1

2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王建龙

(新乡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系工程造价一班12063010120)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但不可否认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政府管理和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列举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诚信体系、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中标通知书、缔约过失

引言: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 2001年4月6日,亚峰公司参与了绿色药业公司关于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亚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彭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4月9日,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投标办公室)给亚峰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01—019号的“中标通知书”。绿色药业公司不同意确定亚峰公司为中标人,拒绝与亚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亚峰公司诉称:原告中标后,被告却拒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有违诚实信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千元。绿色药业公司答辩称:原告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后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以及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均未经作为招标人的被告同意,且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故原告实际并未中标,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也没有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订立过

程,即缔约阶段。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核发的中标通知书因未经招标人(被告)同意,招标人也未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故该“中标通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所以,原告不是被告确定的中标人。而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与否的标志,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8千元的诉讼请求。

[分析]利用招投标签订合同,是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的重要方式。我国招投标法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大宗交易合同,同时明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新新问题。以本案为例,在什么情况下才属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以及中标无效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没有否定性解释的法律条文规定前提下,法官充分运用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及法学理论来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处理这一新类型案件。

一、招标投标方式属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

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应属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应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订立过程,而招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就是“中标通知书”,即只有当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即告成立志。所以说,招投标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本案中原告参与被告关于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即是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过程。

二、法律意义上的“中标”标志着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方式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但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根据授权情况不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确定中标人有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本案被告否认曾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原告举出的公证文书中也未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已经有招标人的授权;被告未给原告核发过中标通知书,原告举出的中

标通知书是直接由招投标办公室单独核发。因此,确定原告为中标人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承诺通知,是投标办公室超越了自身的权利,而擅自给原告发放中标通知书造成的。本案中原告的中标通知书不是招标人核发,说明原告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人”。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被告未作出承诺,故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成立。

三、被告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尚未成立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显然,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违背诚信原则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三是缔约一方是否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本案被告一方面未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信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我国的招投标法赋予了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权利。本案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不同意确定原告为中标人,拒绝给原告核发中标通知书,被告的这种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范围;原告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条件,则应视为原告的先合同义务。故本案被告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其次,被告主观上无过错。在缔约过程中,即使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但并非其过错亦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本案被告既未违反先合同义务,原告也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仅为自己利益而故意隐瞒与之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存在。第三,由于被告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且主观上也没有过失或过错,即使原告有信赖利益损失,也由于被告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应赔偿。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或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通常采用的竞争方式。本案判决揭示了在招投标活动中,只有招标投标双方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对规范招投标活动起着良好的司法导向。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由于我国体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规

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为了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健全并且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有效监控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参考文献:

[1] 马庆华/主编 《建设法规》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13

[2] 钱闪光、姚激、杨中/主编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14

[3]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4

第3篇:建设招投标管理成效显著工作汇报

建设招投标管理成效显著工作汇报

狠抓建设招投标管理成效显著的工作汇报

一是加强了对项目建设招投标的组织领导。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年初,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镇城建和农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凡涉及到具体项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均为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实施情况,10月份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资金、物资管理通知》和《关于印发三套班子工程项目资产规划监督管理专题会办纪要的通知》,再次进行了重申和明确。

二是狠抓了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建设。对项目建设实行“五制”,即:集体领导会商制、开工建设审批制、全程跟踪监理制、实施情况通报制、竣工审计验收制。集体领导会商制,就是所有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方案、预算后,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集体会商同意;开工建设审批制,就是拟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方可开工;全程跟踪监理制,就是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明确工程质量节点和质量要求,聘请工程监理,由工程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并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实施情况通报制,就是对工程实施情况按照“四公”的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公示公开;竣工审计验收制,就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最后竣工由验收组分阶段组织验收。并规定单项工程总投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均要按照程序公开招(投)标,单项工程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请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

三是规范了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所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编制预算(资产处置通过评估),经纪检监察室、财政所、农经中心会商,报领导同意后办理完相关手续交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并在《今日大丰》、政府政务公开栏及项目建设单位醒目位置张贴招投标公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全程跟踪,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建设结束后,经质量验收组集体验收合格结算工程费用。项目的招投标由纪委牵头负责,项目的预算编制总审核由会计站牵头负责,项目的竣工审核验收镇纪委参加。所有程序形成相关表格和文字材料,由镇党政办、财政所、村建中心、农经中心、纪委和建设单位分别保存。今年以来,xx、xx、xx村的沙石路,xx村的泵站,政府综合服务楼配套设施工程,xx村的村部建设,xx村新农村建设改厕、道路修筑、绿化工程,镇农技站门面房以及xx、xx、xx、xx等村的农业项目招租均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了公开招(投)标。由于严格办事程序,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如狮子口改厕工程,中标价由标底价的每户500元降低到400元,下降了20%;在农业项目的招租中又增加了镇村集体收入,xx村80多亩的鱼塘由每亩300元的基价抬高到了每亩560元。

一年来,该镇的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通过规范化运作,全过程监督,所有操作全部公平、公正、公开,得到了领导、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满意,未发生一起在项目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加强了全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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