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制度整改措施(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病案管理质量管理制度”。
第1篇:病案整改措施[版]
阶段性病历质量分析总结与改进措施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必须分析住院病历质量存在的问题,查找影响病历书写质量的主要因素,并提出改进意见及对策强调病历的重要性,落实病历三级质控,加强医师的法制观念,强化基本功训练。
一、住院病历 存在问题 :
1、病历书写有涂改缺项,如入院录、病程录、产时记录、胎心监护申请单等处涂改,首页、住院证、胎心监护申请单、入院录,新生儿记录等处缺项,入院记录辅助检查结果记录欠完善。
2、现病史、既往史均不够完善,重点不突出,如异常孕产史(宫外孕,剖宫产)未填写;辅助检查不完善,有些诊断依据不足;手术记录不完善,如结扎术未详细记录。
3、存在缺漏鉴别诊断现象。如漏贫血,脐带绕颈诊断,缺妊高症鉴别诊断。
4、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书写不规范。
5、医生病程录与护理记录不一致。如病人大便情况,新生儿情况。
6、诊断主次颠倒。如剖腹产指证写为乙肝病毒携带
7、医嘱更改及辅助检查结果,病程记录无分析及处理。如贫血无处理及记录。
8、三级查房制度不健全。
9、医患沟通记录、特殊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非患者签名无授权委托书。一些小手术无手术同意书及签名。
10、医务人员签名存在代签、冒签现象。
二、门诊病历 存在问题:
1、前记缺项。
2、现病史描写不够详细。
3、缺漏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一般情况,指导及进一步治疗建议。
4、诊断名称不标准,治疗不合理。
病历书写欠规范,现病史、既往史、专科体查均不够完善,重点不突出。存在缺漏鉴别诊断现象。有些诊断依据不足。主要还是对病历书写规范掌握不够,对病历书写意义认识不足,病史采集不够详尽,专业理论不够扎实,用语不够准确。忽视病历书写要体现的临床思路,逻辑性不够。医务人员对医疗文件所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警惕。对病历处方书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可能出现的医患纠份准备不充分。
三、处方
第2篇:病案管理科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科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科负责回收、保存与管理医院全部出院病历;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按规定复印有关病历资料;负责对发生医疗争议病历的封存和保管。
一、回收制度: 患者出院3天内,病案管理科负责将住院病历回收到病案科,并及时对病案进行质量检查、整理、登记、编码(包括疾病、手术、病理等)、首页信息录入等。
二、借阅制度:
1、门诊复查借用住院病案者,接诊医师负责填写病案借条,和当日挂号票一起交病人,到病案科借阅,病案科工作人员负责送、收病案。
2、再入院病人参阅原病案者,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条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如需进修医师等来借取病案,请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院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和本人进修证到病案科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
3、科研病案借阅时,科主任或导师到病案科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研究生带科主任或导师签字借条方可借阅。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每日保证20份;20份以内随到随阅。一律在病案科阅览使用,严禁带出。
4、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必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并三日内送还:(1)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2)示教、尸解病案。(3)教学、会诊病历讨论。
5、未归档病案,概不外借。库存病案资料为本院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内容。
三、质量控制制度:病案科人员有控制病历质量的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病历缺陷,应向病历质量检查人员或主管医师及时提出。病案科质量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出院病历的终末质量。如发现有缺陷者,及时通知相关医师到病案科检查病案。每月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医务部。
四、复印制度: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受理、复印有关病案资料;验查申请人有关证明材料;登记备案。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证明印记。(详见《病案对外开放服务规定»)
五、封存拆封制度: 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部和病案科,并有医护人员带病历原件和患者或近亲属同时到病案管理科,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封存。
1、封存前,复制一份完整病历。若患方要求复印者,复印其病历中的客观病历,并按规定收费。
2、用医院大号信封,封存原始病历。病案管理人员在信封正页写清住院号、病人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病房医护人员在下面签字认可封存内容。病人或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
3、封存病历交病案科科长保管。
4、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行政值班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病历行政值班人员暂时保管,过后交病案科保管。
5、封存病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需要时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拆封。
五、保管制度:
1、病人出院两个月后的病历,先按住院号排列次序,认真核对病人姓名、住院号,确保无误后加皮、上架、入库、归档。
2、借阅抽调病案时,必须做到借阅登记、返还签字。病案归档时要认真核对病人姓名、住院号,确保病案皮、病案和借阅登记三者准确无误后归档。
3、定期对病案进行清查,仔细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入库病案概不外借,借阅者在阅读区内阅读,爱护病案,不得拆散、涂改、撕毁和私自带出病案库房。
5、保持病案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第3篇: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1、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院病案、;
/科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质控、调阅、复印和保管工作。
2、病历只限本院医务工作者、公检法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院内查阅或借调,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属及其它人员借阅病案。
3、本院医师借阅病案,应在信息科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病案不得涂改,转借,伪造,隐匿,拆散和丢失,不得用于与医疗、科研无关的其它任何事物,严格履行借阅制度,服从病案统一管理并按期归还。
4、做好出科病历标准格式化的质控审核管理工作,要求纸质病案与电子病历格式相符,内容统一,不得缺页漏项,对于存在的问题做到逐份记录,每周反馈并落实限期整改。
5、涉及医疗纠纷或事故的病案以及因此而封存的病案,在未做出鉴定结论之前,应由信息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医院领导或司法机关批准,不得借阅、转抄、复制和私自拆封。
6、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受理病员、家属及公、检、法等相关人员对复印病历的要求。病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翻阅,转抄,抢夺,复制病案。
7、病案属于国家医疗文书卫生档案,是临床医学、科学研究、医疗鉴定的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病人的个人资料,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不得侵占私毁病案资源,要严守病历资料的保密制度。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1、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保险机构。
2、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如:成人提供身份证;新生儿出示出生证;少儿提供户口本)。
4、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7、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的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关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8、如果是为工伤或事故(交通)鉴定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除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住院凭据、住院号码外,还需携带由公安机关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鉴定委托书”等相关有效文书及患者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委托书。
9、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病历首页、住院通知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记录、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10、医院受理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资料,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对于未办理出院手续或仍在住院期间的病历,允许复印按规定已书写完成的部分或检查报告单。
11、复印或者复制好的病历资料,医院可以按照物价局收费标准规定收取工本费。
12、为了方便患者的需求,医院可以在患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为患者办理病历复印件快递邮寄服务。
13、除上述法定规定外,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私自复印患者病历资料,如有违反除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需缴纳1000元以上的罚金。
住院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我院住院病历封存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临床科室。
2、患者住院期间发生医疗纠纷时,当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申请后,主管医师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通知医务科、信息科。
3、患者住院期间,在医疗活动尚未结束而提出封存病历时,封存的病历可为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患者入院第一天至封存当日的有关病历资料。
4、医患双方可视需要在复印件上按手印或做其他标记封存原件时医院留存病历复印件一份,以供分析、讨论使用。
5、工作期间封存病历,应当在患者或代理人以及病房科主任、医务科或信息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由信息科保存。下班和节、假日期间封存病历,病房工作人员应通知科主任、医院总值班,医务科、协调信息科人员来院共同处理。
6、严禁对封存的病历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如发生抢夺病历情形的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安排人员护卫,并视情况处理或直接报警。
7、封存病历必须在医患双方均有2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共同进行,患方应出示身份证件以证明其身份或与患者本人的法定关系,并由医院保留其复印件。
8、病历封存采用医院的大号牛皮档案袋装封。封存时,档案袋正面填写科室、病人姓名、住院号及封存内容物,填写封存日期和时间。封口用白纸密封,医患双方人员共同在骑缝处签名、盖章、按手印确定封存内容。患者或近亲属亦可在封口处做其它标记。
9、病历封存后,严禁单方启封。如须启封必须在医、患双方及医务科、信息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启封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应注意审核患方身份及有效法律证件。
第4篇: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1、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保管,病历应保持整洁、排列有序、符合要求,科室应对住院病历严格管理,严防丢失、损毁,未经批准住院病历不允许查询或者复印、复制。
3、各临床科室设立病历质量管理小组,由住院总医师、主治医师、科主任组成。住院总医师每周检查一次管辖病区现住院病历,并有检查结果详细记录,平时由各临床治疗小组主治医师重点把关,出院时治疗小组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医师),最后把关。
4、患者出院时科室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应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按照规定格式、次序、时间整理病案,由科室制定专人送住院处。
5、出院病历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由病案室及时收回,死亡病历在7天内收回(科室完成死亡讨论,并按照规定记录死亡病例讨论),病案室对病历及时审查并通知相关人员根据规范及时改正后入室存档,原则上永久保存,至少不低于30年。教学需要、特殊情况、特殊保健对象病历和涉及重大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处理终结后病历单列保存。
6、病案室回收病案时对病案内容进行核对,党患者出院时尚未发出检查报告的,其报告单要做登记,待取得报告结果后应及时归档。由病案室按规定对号粘贴到患者病历中。
7、病案实行个人唯一编码制,每个住院患者每次住院使用同一编码,如办理入院手续是出现两个编码,病案归档时应合并为一个编码。
8、病案室应检查首页各栏填写是否完整,同时填写完成卡片、病案号码,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法做好手术和疾病分类,并将病案整理装订成册,登记存档。
9、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查询复印病历和复制病历材料时,按照并按复印管理制度办理。
10、病案借阅按照病案借阅制度执行。
11、病案室应保持清洁整齐,病案室内禁止吸烟。病案借阅制度
1、病案室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
2、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阅读、摘录、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医务部批准,病案室备案后方可带出病案室。
3、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院外医疗单位、保险机构、司法机关灯单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经医务部批准,方可阅读、摘录或复印病案的客观部分,包括:住院病例或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4、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报请医务部批准,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5、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时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6、病案室管理人员应将有关借阅资料登记清楚,完整,核对所借病案页码、页数,规定借出时间。
7、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子啊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8、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注标或污损、撕毁、遗失病历。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并按时归还。
9、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病案室管理人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方可销毁借条。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1、如有需要,下列人员和机构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病历资料:
(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3)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4)职称评定机构;(5)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6)公检法部门。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体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证明。申请人事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医务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给予同意复印或复制的病案的相关手续。
4、病案室依据医务部审批同意书,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病案复印或复制必须由病案室工作人员将所需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医务部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6、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5篇:病案管理制度
细柳中心卫生院病案管理制度
一、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门诊、住院)收集,保管工作。
二、住院病历应有完整的格式、顺序、时间整理好到月末由护理部送交病案室,进行登记编号、装订存档。不合格病历,病案室有权退回原科室,重新整理后交回。
三、本院医生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任何个人不得将住院病人病案外借。
四、凡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或丢失。
五、住院病案原则上永久保存,特殊病案特殊保管。
六、涉及医疗纠纷的病案一定要注意保密性,没有司法部门的介绍信不得借阅或外传。
七、病案室不得私自外借病案,必要时须经医务科批准方可借阅。
长安区细柳中心卫生院
2011年
会诊委托协议书(表样)
甲方:西安市长安区细柳中心卫生院 乙方:
为解决甲方长期聘请医疗会诊的问题,本着互惠互利双向转诊的原则,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医疗水平的实际情况,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完成甲方内科、外科、妇产科、麻醉科的临床会诊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制定本协议。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提供乙方医务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药品、相关的设备以及与患者有关的病案材料。
第二条:如有意外发生,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做好意外的抢救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会诊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会诊费。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具有合法医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表明其医疗资质的相关证件。
第五条: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尽可能地给甲方提供临床会诊工作。第六条:如发生意外,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处理。补充说明
第七条:如果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该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第九条: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印章): 时间:
乙方签字(印章): 时间:
第6篇: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
(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按规定签字。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终末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8、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9、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10、晋升职称等因医务人员个人需要的病案,原则应在病案室复印后及时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分管院长审批续期,但原则不得超过一个月。
11、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实习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2、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务科或质管办审批。
13、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提供复印件,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4、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原件。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得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第7篇:病案管理制度
遵义市骨科医院 病案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
(一)病案管理员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病房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后三日内、死亡病案七日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病案管理员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病案管理员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只有病案内容所反映的情况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政处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14、复印归档病历,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可以复印2002年9月1日后归档病历。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手续。
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附1: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为保证病历资料客观性、公正性和做好保护性医疗措施,进一步做好病案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二、借阅病历前,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报请医教科同意后方能查阅。
三、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借阅者只准在病案阅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四、爱护病历,人人有责。查阅时严禁在病案上划线,涂改、污损,更不能抽折,撕下和缺损。
五.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六.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以及患者及其检查代理人来查阅或复印病历者,必须出示相关证件并经本院医教科同意盖章后,才准予。否则一律拒绝。
附2: 病案复印管理制度
一、只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及公检法部门。
二、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与患者签定的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授权同意书,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复印病案资料的,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可以复印病案资料内容包括:门(急)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上内容属于客观部分。死亡病历讨论和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不能复印。
四、复印病案应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复制后申请人核对无误,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对申请者收取工本费。
五、正在住院患者病历资料原则上不予复印,如遇特殊情况经管上级医师应请示医务科同意后指定病区医务人员携带病历到病案室按规定复印。
第8篇: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制度
病案管理工作是医院科学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能使病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使病案在医学科研及医院科学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病案回收登记制度
(1)凡是出院病历应在病人出院前,由经治医生认真细致填写好首页各项内容及出院小结,主治医师检查后签字,主任签字,放固定位置上。出院后由病案室收回,并与临床科室人员做好交接登记。在此期间病历不能由病人本人或家属携带,不能外借。
(2)出院病历在7天内回收到病案室,死亡病例的病历要求1周内回收到病案室。回收病案时,病历质量管理人员要仔细检查,病历是否完整,有无缺章少页,字迹是否清楚、整洁,有问题及时通知其修改补充。
(3)回收到的病案在入院登记本上按病案号标明回收日期,并注明住院医师姓名。
(4)当日将回收到的病案按规定进行核对、检查,按顺序进行排列,并写封皮,核对后进行装订成册。
(5)及时认真将登记后的病案与病房日报上的出院病人一一核对,打好标记,做好记录;对拖欠的病历及漏报的病历及时通知临床纠正补充。
(6)建立与质控医生病案交接制度,由病案室人员和质控医生共同登记病案同期、科室、病案号返回时在交接本做标记,掌握病案的流动情况,防止病历丢失。
2、分类、编目及首页输入工作制度
(1)及时准确对病历首页上主要诊断及其它诊断、院内感染、在院并发症、术后并发症、病理诊断、中毒外伤外部原因分类等。要以国际疾病分类(ICD一10)方法进行编目工作。在编目时,要参阅病程记录中有关内容。
(2)对住院期间所做的各种手术操作的分类编目工作,一定要按ICD—9一CM3方法进行编目为确保手术操作分类准确,在分类时一定要查阅手术记录单,并以手术记录为准。
(3)为确保新追加编目正确,要求编码员一定要按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要由专人把关确定正确后,方可将其编码增加到疾病分类中,以防重复追加。
(4)认真准确地做好各类医师编号工作。主要包括经治医师、主任医师;手术医师、麻醉医师的编码工作。
(5)首页输入人员要认真、仔细、准确、熟练将首页上的内容,按程序输入微机,每输完一份病案要认真核对无误后再输入下本病案。
(6)每月末输完当月病案后,必须打出台账,并与病房日报核对,防止重输、错输、漏输,确保整体数量准确无误。
3、病历归档借阅工作制度
(1)凡是住院病历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一般都是按顺序号排列归档,归档装订排列顺序如下:
1.病历首页;2.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汇总报表:3.出院诊断书:4.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5.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顺序,下同);6.专科病历:7.病程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及入科记录、交接班记录等)。注:手术患者病程记录排列顺序为:首次病程记录、手术前日常记录、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记录(手术后日常病程记录);8.特殊诊疗记录单(a麻醉|己录、b重症监护病房入出室记录、c特殊治疗记录、d科研统计表等)。(按时间顺序排列);9.会诊申请单;10.责任制护理病历;11.临床护理记录单(顺序):12.各种物理检查报告单;13.常规化验报告单:14.特殊检查报告单(病理活检等):15.其它责任性文件(入院知情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等);16.医嘱单(顺序)。(先为长期医嘱单、后为临时医嘱单):17.体温单(顺序):18.住院病历质量评定表:19.门诊病历或急诊病历;20.以前住院病历。按上述顺序排列后,应复查每页一般项目是否填全:遗漏的应补填。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名后送病案室存档。
(2)住院病案不能从病房或住院处拿走。归档后的病案不能随意外借。
(3)二次住院病人,需借阅老病案时,必须由医生持本次住院的病历首页到病案室来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外借,并令其三日内返回病案室,做好借阅登记。
(4)死亡讨论或专题讨论用病案,须外借时,必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盖主任名章后方可外借。
(5)凡是科研统计用病案及各种查阅、讨论等一律都在病案室内进行,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6)凡是查阅病案,不得将自己的兜子带进阅览室内。非本室人员禁止入病案库内随意翻动私取病案。
(7)病历、病案的复印、复制的审批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复印或复制的内容严格控制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限定的客观病历资料,并逐页逐项做好登记。
(8)病案管理人员,工作要积极、主动、严肃认真,热情周到接待来访查阅病案的院内人员。
(9)病案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库房检查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等保护措施是否妥善,确保病案的保管质量、安全,延长保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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