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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及时传递,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
[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包括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资金指标文件等。乡镇财政所按要求应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的各项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问题、结果及建议。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是指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在乡镇财政所与上级财政部门之间的双向传递。
第四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实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度。县级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和乡镇财政所均要指定专人为信息联络员,负责归集整理乡镇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及传递工作。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同级其他部门用于乡镇的财政资金信息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资金信息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由信息联
络员将文件复印件和文件的电子文档传递给县级乡镇财政管理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将各股室传递的乡镇财政资金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接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传递到乡镇财政所。
第六条 对于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资金信息,由市级财政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协调,并按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传递手续。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内部传递监管信息资料必须履行传递手续,填写“乡镇财政资金信息传递登记表”。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要在财政内部信息网络中为各乡镇财政所建立监管信息专用电子文件夹,用于传递乡镇财政资金信息。
第九条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登录财政内网,浏览监管信息专用文件夹,及时对各种信息进行接收,定期报送“乡镇财政资金信息接收回执”。
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将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建议,通过财政内网专用电子文件夹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下达乡镇财政资金时,要明确乡镇财政所应承担的监管职责,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乡镇财政所要建立资金、项目台账,详细反映资金和项目的基本情况。、市、乡财政部门要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及时进行归类整理、打印、装订成册并存档。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通达工作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中,定期进行考核。
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
第四条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确定。乡镇财政所要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配合和督促。
第五条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就以下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一)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二)项目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等。
(三)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限,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政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补贴到户名册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分别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乡镇财政资金,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
第七条对由乡镇其他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负责公开公示的项目,乡镇财政所要就以下方面进行配合和督促检查。
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公示。
2、是否达到规定的公开公示时限。
3、是否将应该公开公示的内容全部公开公示。
4、是否存在隐瞒实情、虚假公示情况。
5、公开公示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八条对未达到公开公示要求的,乡镇财政所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九条乡镇财政所要对每项资金公开公示的情况,采用拍照等方式,形成监管记录备查。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乡镇财政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乡镇财政所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并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向来访人进行回复处理,并及时整理保存好各项接访、回复处理材料。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需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的,要及时报告。
民意乡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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