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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会财务报账制度
为确保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学生会各部门财务工作的监管,以求达到资金的合理预算与使用,特制定如下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水利水电学院学生会的财务工作由院团委书记主管,授权学生会秘书处进行管理,具体事务由秘书长直接负责。
第二条学生会财务统一收支,各部门无独立的财务收支权和储备权。学生会各部门联系的赞助等财务收入必须交由院学生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学生会财务实行预算、决算制度。
第二章财务预算
第四条学生会财务预算包括部学年财务预算和活动财务预算。
第五条学年财务预算指学生会各部门在每学年初向学生会主席团递交的学年工作计划中要求包括的资金预算。资金预算中应当明确说明资金用途、数量以及来源。
第六条活动财务预算指各部门在预计举办活动的策划阶段,向学生会主席团上交活动申请表和详细的活动资金预算明细表,活动资金明细表具体包括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和相关的备注事项。
第七条学年财务预算和活动财务预算经学生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送至院团委老师复审,复审通过后即可实施。如果学生会和院团委老师对财务预算有任何修改意见,提交预算的部门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学生会和团委老师的要求做出修改,再次提交学生会主席团和团委老师审核。
第三章财务收入
第八条财务收入指除水利水电学院正常活动经费外非财政划拨资金的一切收入。
第九条学生会主要大型活动的财务收入主要由各部门的外联组负责,以赞助的形式获得。
第十条 任何部门的财务收入不得坐支,必须及时上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进行资金管理。
第四章财务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指正常的学生会活动的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学生会各部门财务支出时应当开具正规发票,并在发票背面用铅笔注明部门、详细用途,由经手人、证明人(原则上是部门负责人);最终经部门负责人上交至秘书处,秘书处汇总后凭发票向团委老师报销。
第十三条 发票的“客户名称”一栏填写“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或空白均可,其余不予报销。“商品内容”包括:办公用品、打印资料。办公用品需在发票背面列出办公用品清单、具体用途等。对于餐费、白条一律不予报销,出租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应由团委老师批准后可以酌情报销。
第十四条 学生会日常活动实行垫支与预支相结合的制度,即小额款(二百及二百元以下)由各部门先行垫支、大额款(二百元以上)预支的制度。学生会的大型活动采用财务预支制度。学生会各部门可以根据已批准的财务预算向院团委预支经费,各部长应保证预支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制度的规定。预支资金在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销。
第五章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学生会财务决算包括学期财务决算和月财务决算。
第十六条 学期财务决算指每学期末,秘书处在团委老师的指导下,对月财务决算进行汇总,完成学期财务报告,向学生会详细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月财务决算指每月月末秘书处对当月学生会的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检查核实财务使用情况,并报销个人垫付和预支的款项。未编入各类预算的支出和活动实行过程中超出预算的支出必须经院团总支同意方可报销。原则上,实际支出不可超过活动预算。
第十八条 各部门部长必须在每月28日向秘书处上交当月财务报表和发票,由秘书处整理后报院团委老师。财务报表电子版发送至秘书处邮箱,纸版与报销单据整理后于当日22:00前交秘书长汇总,逾期逾时的部门延期至下个月报账。
第十九条 各项团学活动结束后,由活动主要负责部门对活动各项资金进行决算,并与活动预算进行对比,出具决算报告,经学生会主席团核实签字后,交秘书处汇总。
第二十条 秘书处整理的各项决算清单,必须经过院团委老师检查核实后方可存档。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将各部门报销单据报销后,须及时将资金款项退回垫付的部门。
第六章财务纪律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保守学生会相关的财务信息,除学生会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学生会无关人员或外界提供或泄露学生会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财务工作统一规定和制度。各部门定期编报预算和决算,预算、决算必须经过分管学生会主席团审核通过,并按预、决算审批权限规定报团委老师核批或备查;各项经费的收入必须按规定操作,支出必须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办事,追加预算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应该上解的经费必须按规定及时如数上解。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提供的报销凭证和单据必须是原始的、未经修改和涂抹的单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违规使用学生会资金。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轻微者,由学生会提出批评;情节较重者,经团学生会主席团研究后报院团委指导老师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撤消其学生会内部职务,并报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武汉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团委、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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