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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监察制度
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日趋完善。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唐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比较完善。我的读书报告主要是从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唐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唐代监察制度的现实意义这三个方面论述的。
一、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一)监察机构系统化,独立性增强
唐代监察机构在中央主要指御史台和谏官系统,二者构成了当时中国监察体系的两翼,是专司监察、独立的系统,位高权重,直弹大臣,与地方检查是垂直领导,有利于纠弹吏治、监察官吏。同时辅之于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行政监察、刑部的司法检察、经济审计监察。这些监察机构比较完整又有系统性,对于肃正封建政治纲领,防止百官失职、渎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唐代监察机关独立性增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唐代御史在执行监察时不受任何官员的约束,甚至在御史台长官也无权干涉,即所谓“台官无长官”。
2、唐代御史在执行监察时,可“风闻奏事”:即所谓的御史从各方面访得可资揭发的材料时,可以不说明材料来源和告示者的姓名,以“风闻”之名上奏朝廷,请求查处。
3、唐代三省体制中得侍中的封驳权的行使,以及给谏制度中对皇帝部分决策的监督,都表明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
4、为了保证监察机构的活动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唐代御史或由皇帝直接特任,或由御史台委派,完全不受吏部支配干预,表现了人事权的独立。
(二)依法监察,失法入罪
检查功能的发挥,不仅要有组织保证,还需要有法律依据。除了以封建王朝通用法律约束监察机关的活动外,唐朝还专门制定了各种形式的监察法规。武则天时尚书侍郎韦方质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后因繁琐难于执行而废。唐玄宗开元年间将汉朝之制“六条问事”发展为“六察法”。
(三)监察法制化、规范化,体现监督与被监督的高度统一
历代在扩大监察权限的同时,按皇帝旨意、诏令和中央有关法令制定监察法规,是我国检察制度中的重要的内容。唐代制定的行政法典“唐六律”,其中规定了个监察机构的职责,法典是不能违背的,必须严格执行。唐代的检查制度日益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各级官吏按照当时的正指标追,奉公守法,维护纲纪,设置必要的法规制度和法律的刑罚来保证监察权得实施,体现了监督与被监督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四)监察职权范围及对象广泛化,职权分工明确化
唐代的一台三院制,所谓一台三院,一台是指御史台,三院是指台院、殿院、察院。行政监察、司法检察、经济审计监察,是监督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的国家机关。唐代门下省得封驳审议和言谏制度也是检察职能扩大的表现。此外,唐代监察制度中“六察官”得出现,以及御史中参加重大案件审理的“三司推事”,都表明其监察权已渗透到了行政司法部门。
(五)慎重选官、严格考核
监察机构乃朝廷纲纪之地,监察官员的选人十分慎重,有着较高标准。唐代对监察官员得铨选、考课、迁转之制颇令人称道。从具体要求上讲,基于工作性质,监察官员必须公正廉明。此外还规定了回避制度,父为宰相,其子不得为谏官。
二、唐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一)紧抓中央、放松地方
唐朝监察制度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对中央百官的监察远远重于对地方百官的监察。唐朝后期,随着节度使的设置,逐渐由其兼领监察。
(二)权权相掣、皇王受益
中国古代监察权从未独立,为皇权所派生。权利的设置运行实效及其目的与皇帝的意志和皇权的运行实为一体。唐代监察权与其说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滥用不如说是皇帝假手他人严查群卿。监察制度的所有流弊莫不源于此。
(三)机构膨胀,职权繁杂
唐代监察体制沿袭前朝弊病,监察机构膨胀,职权繁杂,检察官除有行政权、军事权外,还有审判权、司法权,御史台设有台狱,可拘禁囚犯。
(四)监察落空,委身党争
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他们要想在官场中站稳脚跟,要么依附皇权,要么委身权贵,缺少独立人格,随着党争愈演愈烈,监察权也日益沦为党争工具。
三、唐代监察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在中央设有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家监察部,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同时受上级监察机关和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为了加强检查力度,提高监察效能,使监察活动有序有效的进行,建议我国监察机关增强独立性和权威性,实行垂直领导。
(二)健全监察法律法规
我国封建统治者非常重视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监察活动,对监察活动的很多方面都进行规定,是古代行政监察工作可以有序进行。我国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多部相关法律,但是规定的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应尽快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作为其必要补充。
(三)完善对监察活动的监督
在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规定,官员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应该是相对的。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也应推进相互监督,同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得监督,强化官员自尊、自重、自警以及监察系统得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得机能,更好的利用监察权力维护社会主义,保护人民权益。
(四)多种监察方式得灵活运用
在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中经常性监察和临时性巡查相结合,有效地防止了监察官员与地方官员的相互勾结,保证了监察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现代的监察方式也应该多样化,常设监察机关与临时监察机关相结合,一般性监察机关与专门性监察机关相互结合,特别是要重视发挥临时性监察和专门性监察的有效运用。
(五)严格选任检察官原
监察工作的有效行使离不开高素质高水平的监察官员队伍。在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对监察官员得选任都有一套完备并且严格的制度。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监察官员得选任、考核、提升、回避交流制度,提高监察官员的职业准入,规范监察官员的选任程序,强化对监察官员得培训,加强对监察官员得有效考核,推行有进有退得任职机制,提高监察官员的整体素质。
结语:从唐代得监察制度可以发现,监察制度时我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产物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以强化皇权、维护封建统治为目标,时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秩序得一种工具,但它在惩治腐败、澄清吏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选任、监察职权得规定、监察方式的用运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我国建立科学合理、完善有效得现代监察体系具有极其重要得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因此,我们应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的为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以上就是我的读书报告得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2011年开始,全国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将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换届工作,这是腐败易发高发时期。如果缺少有效的监察,腐败必然成风,所以研究监察制度,从制度层面去解决当下中国的问题,我们将得到有意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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