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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第46条
工作时间规定:公司实行早九晚五每周五天的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47条
迟到、早退、溜号、旷工规定:
(1)上班时间推迟5分钟以上、会议时间未按时到会为迟到。
(2)下班时间提前离岗10分钟以上、会议时提前离会为早退。
(3)上班时间外出30分钟以上未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4)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6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1天。
(5)无故不到岗、不请假不到岗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为旷工。
第48条 考勤执行:
(1)考勤由各科室考勤员负责执行,科室负责人及分管经理签字确认,并将考勤结果于每月底报办公室统一汇总。公司监察室对科室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2)考勤由监察室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重处。
第49条 考勤处罚:
(1)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溜号者,每次扣发当事人半天工资;月累计迟到、早退或溜号3次视为旷工1天,扣发当事人2天工资。注:日工资=月工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其它工资)÷22天
(2)未按时间到岗或擅自离岗超过60分钟视为旷工1天,扣发当事人2天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按待岗处理,扣发全年奖金;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者,公司予以辞退。
(3)集体活动、会议时间迟到、早退或旷工者,按平时考勤处罚的2倍计算,由办公室、监察室进行汇总和考核。第50条
事假规定:
(1)职工请事假1天及以上必须出具书面申请(请假条),在未批准前,不得离开工作(生产)岗位,否则,均按旷工处理。
(2)职工请假1天及以内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职工请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分管经理批准;职工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意。
(3)职工填写《请假条》须由办公室人事劳资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4)请事假者按每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工资,年终不再另行考核。
(5)试用期员工请事假,应按事假天数延长试用期。
第51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病假规定:
1、职工请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涂改和伪造假证明,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期限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依据为劳保部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 规定》的通知):(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三个月,5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九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20年及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3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发放(其执行标准为2016年四川省最新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1)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1个月以内的,其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年终奖按计发标准扣发相应天数。
(2)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1—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年终奖均按计发标准扣发相应天数): ①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②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③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④ 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4)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12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下列办法计发(扣发全部奖金):
①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②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③ 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5)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12个月及以上,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低于绵阳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发所有福利待遇和奖金。(6)职工在病休医疗期内,其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劝退手续,享受退休、劝退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公司人事部门约其面谈调岗,另行安排工作;如若不愿调岗者,则公司视为其自愿放弃公司工作离职。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公司工会、职代会协同公司人事部门一起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劝退等相关事宜,其经济补偿为:公司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按公司程序办理完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可另外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补贴。
6、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其标准按照4条第(2)款执行))。
7、病假包括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第52条 工伤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的《工作保险条例》执行。
第53条
婚假规定: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规定请婚假3天。
(2)婚假须至少提前1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54条
产假规定:(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享受产假。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1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产假为98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措施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此假需由医院开具纯母乳喂养证明)。
(5)怀孕7个月以上者,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月,其工资按照月工资的80%发放。
(6)因个人身体原因,经医生开证明可请保胎假,其工资按病假待遇。
(7)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其工资按照月工资的80%发,再延长时间按70%发。
(8)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或死产的凭医院证明休假15天,年终奖按计发标准扣发相应天数。
(9)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享有同等假期。
(10)产假、护理假均须提前一个星期凭生育指标和结婚证申请。
(11)产假、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55条 探亲假规定: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原则上每年给与一方探亲假一次,时间为30天,车船费报销。
(3)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准假一次,时间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给假一次,时间为45天,车船费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准假一次,时间为20天,车船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报销。
(4)探亲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期间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放。
(5)职工的探亲假期原则上一次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分期使用的,必须报请公司同意后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实行。
(6)凡是需要申请探亲假的必须提供相关依据。
第56条 工伤假规定:
(1)职工因工伤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业病在未确诊前,按病假待遇。(2)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必须出具生产安全部门的认定意见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经确认后的工伤(含职业病),医疗期间和医疗结束后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57条 丧假规定:
(1)职工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病危通知书可休丧假5天。
(2)职工在外地的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除5天丧假外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报请公司批准同意后可另给予路程假,但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丧假为带薪假。
(4)凡是未能出示相关证明请该假者则自动视为事假,按事假待遇处理。
第58条
年休假规定:
(1)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有计划、合理地安排职工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 职工请事假(抵年休假)天数累计已达到或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提前1个星期申请,逐级申请批准后到办公室备案。
(5)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年休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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