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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4号)文件中有关“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特制订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
3、术语,定义。
3.1 企业负责人 :指企业的法定代表、总经理。
3.2 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工程师、安全员、等领导成员。
3.3 施工现场:指我公司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
3.4 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生产活动。
4、现场带班职责权限与工作内容:
4.1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4.2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
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案。
4.3 项目负责人每日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管理。
4.4、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协助单位制定防控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公司安全科和技术中心研究处理。
4.5、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6、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公司安全科和技术中心。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7、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管理人员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4.8、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9、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职能部门报告。
5、相关要求:
5.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
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5.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由项目经理安排替班人员,并做好替班前的交底工作,同时执行替班等记制度。
5.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要为所有作业人员做出表率。
5.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签字确认,于每日碰头会上汇总通报、落实整改。
5.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主管管理人员和劳务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并对严重违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6、在执行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公司主要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对公司领导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要做好记录。
6、考核规定
6.1、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6.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项目经理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50元。
6.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6.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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