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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豫食药监法〔2011〕313号
2011年12月01日 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事中指导制度》和《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示、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食品药品行业秩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是指对已取得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即将届满应注意事项,以及对日常多发的违法行为或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提示、解释、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通过部门网站、媒体等形式,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由行政相对人签收,口头提示的应制作笔录或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通过部门网站、媒体公告、设置提示牌的形式集中提示的,应当选择为公众所知晓的媒体或在需提示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
第五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表)》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内容涵盖有关法律规定和提示事项。
第六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文书,应定期收集整理、编号、分类和归档。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事中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了防止行政处罚过程中或处罚后违法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加强行政指导,推行说理式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中指导,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或帮助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事中指导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在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向被处罚对象分析违法原因,责令其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第五条 事中指导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加强对被处罚对象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充分体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条 指导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内容条款;
(二)造成违法行为的原因;
(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补救措施;
(四)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被处罚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的意见,加强行政指导,积极督促和帮助被处罚对象完成整改。
第九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事中指导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执法素质,做好事中指导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回访,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走访行政处罚当事人,督促、指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征求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执法监督活动。第三条 案件回访应坚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访: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吊销许可证及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五)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回访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无须回访:
(一)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
(三)本级或上级机关已经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
(四)不宜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案件回访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实施,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与回访。
案件回访应两人以上,回访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案件回访一般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整改时间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回访。
第八条 案件回访内容:
当事人被处罚后其违法行为是否整改,案件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法律程序办案,是否有弄虚作假、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
向案件当事人宣传食品药品行政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九条 案件回访可采取现场检查、上门走访、当面约谈、信函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回访人员回访后应按要求填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件名称、回访内容、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及当事人意见、建议等。
第十条 回访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没有整改的,执法机构应督促其整改。
案件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回访对象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回访对象反馈。回访活动中应当做到:
(一)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二)当事人反映的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或执法工作有误解或者意见偏激的,应耐心、诚恳地解答。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政策法规
行政处罚
制度
印发
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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