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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1.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且生产经营正常;
2.全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报酬、工时制度等已按规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6.职工对工时制度方面无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岗位范围,严格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按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其中:隶属关系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和无区域性企业按社会保险参保隶属,由所辖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3.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复印件、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
5.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意见。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工会组织召开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座谈会,讨论实施办法;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先召开职工大会,推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代表,讨论实施办法,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各个岗位均要有职工代表,代表人数一般应占该岗位总人数的10%,但至少不少于1人;工会(或职工代表)需在《审批表》及实施办法上签署意见。
6.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一份。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办法》内容包括:(1)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具体规定。无论实行何种工作制度,用人单位每周至少要保证员工有一整天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2)超时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166.64小时)的,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日(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3)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要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清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并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详细审查用人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是否受理意见。2.经办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到申报企业实地调查,听取职工意见。
3.经办处(科)室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并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4.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当地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上公示。5.受送达人在《决定书》上签章,并立即在本企业予以公示。
四、审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用人单位,必须重新办理申报审批。以一年为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对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明确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职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六、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七、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用人单位执行工时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工时制度被职工投诉的用人单位,经查证属实的,劳动行政部门即撤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的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局有关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审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须知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须知 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和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2.办事内容:(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察、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办事对象: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4.申报条件:(1)用工主体合法,且生产经营正常;(2)全员签订劳动合同;(3)已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4)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5)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职工对工时制度方面无举报投诉;(7)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申报材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三份;(3)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份;(4)本年度及上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登记表复印件、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5)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具体实施办法一份。
6.办事程序:企业填写《申报表》并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法人签署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行政许可后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送当地总工会一份。
7.收费标准:不收费。
8.承办时限:市属企业收件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其他企业按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时限办理。
附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备注:1.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以一年为周期的,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2.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签署意见的职工代表数不少于岗位总人数的10%,至少为一人;
3.企业性质是指国有、集体、股份制等。
4.隶属关系是指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区)属或无区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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