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档案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局及局内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区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依据《国家档案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办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群众自治组织。
第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局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实施档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本局承担全区范围内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其职能是:
(一)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二)对在全区范围内发现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向武威市档案局和区政府报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
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档案行政执法的职能。
第六条 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主管,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是办公室和业务股。具体职责是:
(一)局长
1、审核批准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审核批准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把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局议事日程,从各方面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4、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有关案件的讨论,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5、组织对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作出奖惩决策;
6、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二)办公室
1、组织和制定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具体实施;
2、拟定行政执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组织开展全区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活动和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
814、按照计划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5、受理举报控告,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申请;
6、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向局长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
7、执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
8、负责本局行政执法有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9、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三)业务股
1、依法开展对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工作;
2、组织开展档案执法及业务检查;
3、监督指导各单位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并做好备案工作;
4、对区档案馆及各单位档案室在开展档案业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依法提出裁决意见。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按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执法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目标,并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档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备案等行政行为。
第二章
行政许可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五条
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规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经办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拒绝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得受理。
第七条
受理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进行实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领导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经办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
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办人员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十条 经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决定不准予行政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评审、考试考订,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同时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进行书面检查或者实物检
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要求、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应当签发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发现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具有应当被撤销的情形时,除当场签发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被许可人立即停止被许可行为,还应当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后,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撤销、撤回、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制度予以公示。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在获得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行政执法立案表。
第二十条
立案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谈话取证应填写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案件,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经单位办公会议研究或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当事人或单位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
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申诉在受理后应予以重新研究,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并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写明复查情况,提出处罚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十五日后,或对申诉案件复查后,向当事人或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于十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按《行政复议法》执行。
第四章
行政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应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区档案局备案。国有企业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对拟销毁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区档案局备案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备案应填写行政备案表,经工作人员初审、股室负责复审后予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凉州区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确保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档案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和档案专业知识。担任各执法股室领导职务者,必须具有一年以上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缴回
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时,持证人应及时报告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按有关规定声明作废,申请补发新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局办公室统一送区政府法制办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履行法律程序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无误。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凉州区档案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执法相对人吃请或收受财物,否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法规、规章,是指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应该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全局的学习培训计划由办公室制订,各股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在年初制订出各自的年度学习计划。全局应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并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条
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区法制办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才能参与执法。
第五条
全局组织的学习培训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2天,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自学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5天。全局组织的学习培训
情况,应该记入业务学习台帐。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组织参与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并专门组织考试。行政执法人员在考试合格后,方能参与执法。
第七条
学习培训采用“三个结合”的方式,即:通读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定期轮训和不定期培训相结合。
第八条
全局每年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1-2次,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考试成绩优秀的,应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者,限期补考通过,两次不合格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 是指我局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和标准,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局机关确定专人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卷内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六条 结合案卷评查情况,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送单位领导审查,并报区法制局和市档案局备案。
第七条 案卷评查采取满分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良好;平均得分不满80分的为较差。
第八条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行政执法股室及人员,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本局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及其所属执法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案件的质量进行考核评议的一种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的执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党支部负责,评议考核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档案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行政案件的执法情况;
(二)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三)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执法员遵纪守法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第六条
执法质量考评采用百分制:办理行政案件40分,履行行政管理职责10分,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0分,执法员遵纪守法情况20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10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办理行政案件(40分)
1、执法主体不合格的(包括执法人员未持证办案),每人次扣5分。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现一例扣6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包括定性不准、引用法律条款不当、处罚对象错误等),发现一例扣5分。
4、量罚显失公正,畸轻畸重的,发现一例扣5分。
5、不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发现一例扣6分。
6、使用行政强制措施错误的,发现一例扣5分。
7、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而乱处罚的,发现一例扣4分。
8、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表现不作为的,发现一例扣4分。
(二)履行行政管理职责(10分)
1、无法定依据乱收费的,每起扣5分。
2、无法定依据或超权限、超范围行政审批的,每起扣5分。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0分)
1、被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复议或执法监督撤销或变更案件的,每起扣5分。
2、行政诉讼案件被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每起扣5分。
3、股室或工作人员自行改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每起扣4分。
4、执法过错,被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的,每起扣6
分。
(四)档案行政执法员遵纪守法情况(20分)
1、执行公务活动中收受贿赂的,每起扣10分。
2、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导致行政处罚案件不能执行的,每起扣10分。
(五)法制宣传教育培训(10分)
在考核年度中,未开展过任何形式的档案法制宣传活动,及不参加行政执法知识培训的,视情况酌情扣分。
第八条
评议考核结束后,应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股室及人员,并应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执法质量考评以总积分为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应当在全局范围内公开,并报市档案局备案。
第十一条
被考核评议股室及人员若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局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诉,党支部应当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股室及人员。
第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应作为考核股室及个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推动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各执法股室、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违法行为或执法不当,从而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三、本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经调查确认,执法人员有下列行政执法过错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
4、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伪造、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应当经过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作出的作为行为或不作为行为;
968、违反法定操作规范、出具错误的鉴定结果或证明的。
五、过错责任的承担:
1、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伪证等,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由于执法股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该股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股室承担主要责任;
4、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5、案件经集体讨论,主持人依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主张错误意见的成员共同负主要责任;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承担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形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974、扣发奖金;
5、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优秀资格;
6、在二年内不晋升职级;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8、调离执法岗位;
9、辞退;
10、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七、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1、执法股室或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应立案追究责任的,由办公室提出立案建议书,报局长会议决定。
2、经批准立案的行政过错责任行为,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提交局长会议决定。
3、经局长签署后的过错处理决定,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办公室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过错责任人。
4、过错责任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执法连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本局执法工作的规范运行,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行政执法过错的连错责任追究。本制度所指的连错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过错,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及其他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连错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自律、自省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惩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行政征收管理、行政检查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其他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应追究连带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连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种类: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扣发津贴、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建议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追究行政执法连错责任,应根据工作人员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连错责任人对后果的处理,单独或 99 合并使用追究的种类。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连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追究:
1、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一起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者隐瞒事实的;
2、拒不承担应承担的连错责任的;
3、由于过错责任人的过错,造成重大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4、一年被追究两次以上连错责任的。
第八条
行政连错责任人在工作人员发生行政过错后,及时监督指导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或工作人员在发生轻微过错后积极承担责任、弥补损失及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本局党支部负责。
第十条
调查处理行政连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因情况特殊,连错责任人确实不能回避的,应请示上级相关组织派人监督处理。
第十一条
连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对连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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