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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及质量改进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及改进。第二章 职 责
1、项目负责人(总工)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2、质检部是质量事故、问题处理及改进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3、工程部、物资部、商务部、参与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评审与处理。
4、工程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对各分包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会同质量部共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
5、财务部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经济处罚的收缴。第三章 过程实施与控制
一、质量问题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完整性,但却影响美观或耐久性。
2、较严重质量问题:
不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功能下降,有时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不安全感。
3、严重质量问题:
(1)经整修、加固或返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虽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视为
严重质量问题,应将工程缺点记入施工日志及有关竣工文件内。(2)影响建筑物结构的承载力或使用安全。
二、质量事故分类
1、质量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质量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质量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4、质量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质量问题的控制范围
1、各种施工所用原材。
2、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检验批、分项工程。
3、各种设备、器具。
四、质量问题的评审与处理
1、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质量检查人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整改,质量检查人员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2、施工中出现的较严重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各分包单位领导组织质量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制定整改措施、验证,做好记录。
3、施工中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由项目总工组织质检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处理、验证,做好记录。
4、各分包单位材料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共同对有质量问题的采购物资进行评审、判定、做出处理。
5、合同要求时,对让步处理的质量问题,应向顾客提出申请或派员参加共同评审,记录质量问题情况,顾客同意后,方可转序施工或交付。
6、发现质量问题涉及到设计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邀请派员参加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理方式。
7、如发生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评审处置。
五、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1、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包括返工处理、返修处理、让步处理、降级处理和不作处理等。
2、当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程度相适应措施。
4、保持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六、质量事故、问题上报处理程序
1、一般质量问题:
(1)由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2)对监理工程师填发监理记录,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进行问题封闭。
2、较严重质量问题:
(1)由专职质量检查员逐级上报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填发《质量问题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监督责任方整改验收。
(2)对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监督责任方处理并检查验收,形成整改完成报告书,进行问题封闭。
3、严重质量问题:
(1)专职质量检查员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并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对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或总监同意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由各单位安全质量部和工程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4、质量一般事故: 质量一般事故发生后,作业队或架子队应及时通知项目部,并对现场进行保护,由公司总工程师召集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管理部进行调查处理。并形成调查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
5、质量大事故
质量大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6、质量重大事故
(1)质量重大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配合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2)质量重大事故各单位必须在2小时之内报告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7、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七、质量改进管理
1、当发生质量事故、问题并进行处理后必须进行质量改进工作。
2、质量改进的目的在于不断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这应当是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为此必须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3、为消除潜在不合格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就是预防措施。可以采用风险分析、趋势分析、统计过程控制来识别潜在不合格的原因。积极主动的采取预防措施可最大限度的提高过程的效率。
4、在质量管理改进工作中,须以客观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征集不合格品、监督检查报告、数据分析、过程测量和检验记录,为质量管理改进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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