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_论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18:53: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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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社会调查制度报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这已成为当今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其本身罪大恶极,而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尚未成熟,对是非的判断能力较差,同时冒险欲、模仿欲较强,感情易冲动,法制观念淡薄,通常一个小小的争吵就会导致未成年人头脑发热而犯罪,又或者他们是糊里糊涂地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未成年人自我“觉醒”,知过悔罪,重新走上正确道路。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

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之前有关的司法解释已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另外,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探索和尝试,虽然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总的来说,审前调查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工作的一个方向,应在全面总结经验得失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二、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主要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过走访家庭、学校、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前的一贯表现、作案原因、家庭生活环境、重新犯罪几率、社会危害性预测等作一个全面了解。其主要内容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的条件,而不是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事实。该制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客观规律。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能否吸取教训,积极悔过有着积极影响。由于每个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存在差异,其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及对教育内容的感悟能力亦不相同。因此,通过调查报告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性和成长历程,有利于少年庭采取有效方法,既动之以情,又晓之以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以消除和减少未成年被告人的抵触、对立情绪。综上所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社会调查制度有肯定的实施必要性。

三、未成年犯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是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案发前表现情况的背景资料总和,有人也称为“品格证据”。社会调查报告无论由谁制作完成,最终都将与法官见面。法官可将其中的内容作为素材,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也可将其作为量刑时酌定情节的参考依据。根据我们的审判实践,社会调查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也可作为教育的内容纳入到判决书中,关键是要作出合适的取舍。社会调查报告有诸多事项和信息,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学习情况、交友情况、兴趣爱好、性格特征、社区环境等内容。法官要善于把其中对教育有关、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有用的信息提炼出来,汇人判决书教育的总体编排中,如被告人平时行为表现、引发犯罪的直接动机、周围人群的期盼等。法官在引用社会调查报告材料写入判决书时需注意:不能引用有争议的事实;不能引用未经核实的材料;不能引用带有家庭隐私或个人隐私的材料。

四、我国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意义

未成年人群体在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是建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根本原因。未成年犯罪人多处于学龄后期和青年初期,这是未成年人个体身体生长旺

盛、各种能力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的识别能力、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要弱于成年人,同时又易受暗示,模仿性强,看问题容易片面化和表面化,情绪上的极端化色彩浓厚。从成长规律来看,未成年人的人格、世界观和人生观尚未定型,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比成年违法犯罪者更具有可塑性。根据标签理论,如社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不当,未成年人随后的反应可能更加不良,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活动,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及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式的条件因素,对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找准感化点,有的放矢地改造、管教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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