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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合作,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担负起维护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重任。笔者对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措施做以下探讨。为了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当前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一、立法建议
我国目前专门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还是空白,这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是极不对应的。面对人数众多且呈上升趋势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若不能用法律法规将保护他们权益的行为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势必会造成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没有法律依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应该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二、司法建议
目前,我国的国家监护机构是儿童福利院,但是儿童福利院的接收范围只是孤残儿童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不接收服刑人员子女。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和扩大儿童福利院的职能,对于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儿童,儿童福利院都应当接收。人民法院在对父母判处刑罚之前或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指定孩子的代养人或监护人。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职责。这样既可以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又可以保障他们的孩子不至于因为父母入狱服刑而无人监管。
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教育基金,对这部分特殊的孩子进行救助。可由父母服刑的监狱及其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出具父母服刑期限、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的证明,书面向就学学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便得到专项基金的资助。
三、鼓励和保护社会组织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
(一)加强舆论宣传,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目前,社会、群众和有关部门尚未给予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足够的关怀和爱护。甚至一些群众将对罪犯的不满和气愤发泄到他们的子女身上,对其冷漠无情、嘲笑漫骂,使他们的自尊遭到严重伤害。以致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格向两极化发展,要么自卑懦弱,要么有暴力倾向。给心理承受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造成极大压力,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还有些群众对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不甚理解,认为正常的儿童还保护不过来,为什么花如此大的气力保护一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因此要加强舆论宣传,消除误解,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服刑人员子女在精神上遭受的打击,在生活、习中所面临的困难,他们已形成了一个特殊弱势群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救助的方式可以采取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正在服刑的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补助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待其父母刑满释放后,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可以停止发放。在这方面广东省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6 年3 月7 日广东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的通知》[2 ] ,要求建立对服刑人员家庭的走访制度,及时将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服刑人员家庭纳入低保,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医疗困难;对没有监护人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暂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有
条件的地方,要送当地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履行好国家监护责任。健全、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国外一些国家的儿童救护制度都是建立在一个完善的监护制度体系下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制定相应的并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对于父母都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监护职责的,应当由国家监护机构进行监护,以使这些处于特殊困难家庭的孩子能够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生活权利和学习权利。
(二)成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基金会 笔者认为可以在中华慈善总会的监督下成立一个专款专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基金会。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国家财政资助,也可以是社会捐赠, 救助基金的主要途径。基金会可以动员社会力量为学还可以发行福利彩票及用这笔基金投资使其保值、增值。其中接受社会捐赠是筹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长体。如果对他们置之不理,不采取有效措施关心其成矫正其畸形发展的心理,抚平其心灵的创伤, ,任其发展,很有可能使他们产生心理疾病或走入歧途,成为社会的负担。呼吁全社会对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引起重视,献出爱心,使其不受家长的株连和影响,确保其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社会救助范畴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主要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救助目标是保障其最低生活。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制度,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国家救助,以解决父母服刑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项目建设提供赞助;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和赞助;接受外国友好团体和个人、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捐赠等。基金会筹集到的资金全部用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事业。例如用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儿童村的建设;或者由父母服刑的监狱及其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出具父母服刑期限、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的证明,书面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即可得到专项基金的资助。
(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适当减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杂费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给予特殊照顾,降低条件、就近入学,给予公正待遇、不得歧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免收学、杂等各项教育费用。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这给我们在解决一些服刑人员子女由于父母服刑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
义务教育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例如,可以由育有子女而家庭确实困难的服刑人员提出申请, 监狱及其居住的村委会、居委会附上其服刑期限、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再向子女就学学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即可减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杂费。
(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成立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机构
自1996 年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东周村诞生中国第一个民间专门代养因父母服刑、劳教而无人抚养、照料,流落社会未成年儿童的“回归儿童村”至今,在陕西、北京和河南创办了6 座类似的儿童村。这种特殊的“儿童村”,由服刑人员自愿向儿童村提出申请, 双方签订代养协议,由儿童村接收代养,直至其父母刑释、解教或孩子年满18 周岁成为法定公民。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全部由回归研究会向社会各界筹措。目前通过这类“儿童村”抚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已达600 名。
这些儿童村都是民间开办的,其存在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经费来源使用
管理、单位组建、对象选择、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特殊问题处理等等目前都不明晰。但他们确实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进行照料、保护、管理,教育。寄养家庭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家庭结构稳定、身体精神健康、自愿抚养、保证不虐待被寄养人或侵犯被寄养人其他合法权益、定期报告被寄养人生活状况等。我们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来抚养这些孩子,并对寄养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助。国外很多国家的寄养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和规范,孩子们从中直接获益, 这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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