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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结合我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省农机安全监理事业发展及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农业机械管理、道路外及道路上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及安全检查、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农机安全监理技术装备及设施装备等。
第四条
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综合部门和省辖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提供农机安全监理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第二章 统计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计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定的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汇总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资料。
(二)制定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建立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协调并开展本级统计业务工作。
(三)负责填报本级农机安全监理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分析,按照保密要求统一管理和发布本级统计资料。
(四)指导辖区内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统计业务工作,审核并汇总、上报辖区内各级农机安全监理统计报表。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监督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工作检查和经验交流。
(六)建立报表催报和通报制度,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计报表迟报、拒报的情况进行登记,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催报或通报处理。
(七)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统计报表、资料等档案,及时搜集、整理辖区内各类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并及时建档、归档。
(八)组织开展本级及辖区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考察。
(九)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结合统计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本省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制度,开发、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统计管理软件),推广使用科学、先进的统计方法。
第三章 统计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主管领导,增加投入,落实责任,为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设施和装备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素质好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稳定统计队伍。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凡从事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的人员,除应具备必须的文化和统计业务知识以外,应当经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监理统计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AB角制。取得统计员资格的统计人员调动或岗位调整时,应事先征得农机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意见,做好统计业务的衔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统计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章 统计报告与分析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统计报表共9张。包括农业部统一制定的表2、6、7、8和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制定的表1、3、4、5、9。表式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统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报。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的修改权限分别归农业部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坚持全面统计和多样化调查相结合,定期开展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以力求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应按制度规定附相关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报告;农机事故快报、月报、半年报、年报表还应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第十六条
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时间和统计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类统计任务。
第十七条
统计人员要在全面、准确掌握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预测,实行统计监督和评价。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除及时完成日常统计工作外,还应经常深入基层一线,进行专题调查,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努力掌握现代理论和计算机应用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及统计分析水平。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及辖区内各级上报的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
宣传、信息、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开的农机安全监理统计资料,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属地区性的,须经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农机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和管理统计档案,保证统计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主管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利用可以公开的监理统计信息为社会和公众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在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每半年或每年应组织对本辖区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或农机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统计工作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
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未按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填报统计报表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给予警告,必要时可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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