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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尤其随着是美债危机之后欧债危机的蔓延,我国大批企业倒闭、员工失业,加之高校毕业生数量激增,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层次、基金筹集、资格审查以及再就业功能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而需要对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以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金融危机 失业保险 问题及对策
愈演愈烈的美国次贷危机,使得众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遭受严重损失。随着次贷危机向全球金融市场蔓延,受经济放缓波及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广,甚至有些国家濒临破产,全球失业人数激增。由次贷危机所导致的失业现象十分严重,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和失业人数的剧增,加之我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失业保险本身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在目前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条件下,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显得更为重要。
一、现行制度主要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
1986年,为配合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探索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内容是: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方管理,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基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如果死亡的,其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人,净增3717万人。累计为25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险待遇,其间还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280多亿元。年度基金收入从1998年的6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68亿元,年度支出从52亿元增加到221亿元。总体看,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实施9年时间,制度出台时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失业保险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制度有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无论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水平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和立法规范上分为两个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予以完善。
(一)、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1、基金滚存结余越来越多与制度功能发挥不充分的矛盾更加突出。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达962亿元,而全国月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只有350元,医疗保障水平较低且游离于医疗保险之外,促进就业支出只有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两项,支出也仅占基金总支出的不到15%(其中上海就占8%)。
2、预防和调控失业缺乏相应的手段,用人单位长期参保缴费却得不到失业保险支持的矛盾急待解决。一些企业在面临外部风险(人民币升值压力、外贸磨擦、结构调整等)时,可以利用失业保险制度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帮助企业抵御风险,稳定职工队伍,防止规模性失业,而现行制度没有对其予以支持的功能。还有一些用人单位长期缴费而不裁减人员,也得不到失业保险的支持。从实际情况看,这也是失业保险得不到用人单位和职工足够重视的重要因素。
3、现行制度覆盖范围局限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要求打破城乡和户籍界限,为所有就业相对稳定的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险提供制度保障。改善民生,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也要求改革目前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联动的机制,建立与缴费工资挂钩的新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制度吸引力。
(二)失业保险标准过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在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标准上,目前我国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从现行规定来看,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与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资是完全脱钩的,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
作用。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就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也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流失,使失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困难,缺乏效率与公平。这些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三、完善我国失业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的水平,建立多渠道的失业保险筹资方式
提高失业金标准,一方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企业缴费能力。在我国必须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失业保险金,实行个人缴费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可以建立起多渠道的筹集方式。要不断调动劳动者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合理分配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的负担比例,不断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筹措的社会渠道。
(二)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建立起规范的职业培训、专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为他们提供直接的就业培训,既能提高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个国民素质和技能。因而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服务的比重应当加大。这种由政府直接出面,为失业者直接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以提高失业者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为目的的计划,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基金资源,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制度的监管
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应当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核查。可以考虑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实行不定期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状况,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作用,还要切实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和协作,防止一些人员在就业后,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发生。可以考虑将失业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资金的收支使用等行为,实行计算机全国联网管理,推广应用标准化、统一化的管理方式,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科学性。
三、结语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造成我国大批企业破产,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这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又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比较晚、发展过于滞后,在基金筹集、资格审查以及再就业功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从金融危机危机带来的失业人数激增,就业压力加大的社会现象入手,在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包括改革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系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立法等方面,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提出了以下立法建议:
1、建立费率与缴费业绩和稳定就业挂钩机制。在完善强制性政策措施的同时,有必要考虑采取激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失业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等比较,具有自身特点,更突出共济性,并非人人受益。有必要对连续参保缴费且未规模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比如对具有6年缴费良好记录且累计裁员不超过10%的,给予1年的零费率优惠。
2、建立正常的费率调整机制。失业保险管理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中央政府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而各地区之间存在客观差异,在明确失业保险功能和基本政策的情况下,可以给统筹地区在费率调整方面的更大灵活性,既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也防止基金结余过多。中央可以定一个幅度,如1-3%之间,由省里审批。在全面推行市级统筹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省级统筹,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3、建立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机制。实行待遇水平与缴费工资挂钩的办法,按其一定比例计发待遇,同时规定最高和最低限。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缴费工资的45-50%确定,同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150%确定最高和最低限。通过改革,解决目前失业保险实质上是失业救济的问题,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社会保险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原则。这样,最低标准与最高标准相差一倍,是一个大家可以接受的差别。同时,也针对目前一些地方标准偏低的问题,使缴费工资低的人群成为受益者。另外,从操作技术上看,也是可行的。我国从2002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参保个人信息相对完整,而且一些地方已经记录了个人缴费基数或金额。
4、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从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将待遇期限从24个月缩短为18个月。这是从消极的方面减少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依赖。二是从积极的方面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尽快就业,使其就业后所得利益大于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通过利益引导调动其就业积极性。有两项措施:其一,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将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既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其资金问题,也可解除其担心以后领不到这笔钱的顾虑。还可考虑在此基础上,再加发一部分,比如,加发尚未领取金额的一半。其二,对其他提前就业的,保留尚未领取的期限,继续参保的,合并计算。就业后但按规定不在参保范围的,比如,灵活就业,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认定,可以继续领取以前限期内的失业保险金。
5、建立预防失业机制。可以采取两方面的政策:其一,工资性补贴。对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良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条件,可以裁员但企业通过降低工资、缩短
工时不裁员的,给予工资性补贴。其二,培训补贴。对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良好,三年内累计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组织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或经用人单位同意,职工本人参加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预防失业的根本目的是减少失业,增强职工就业的稳定性,并非干预正常环境下的市场竞争。从国外做法看,在市场竞争与社会政策相冲突时,优先考虑社会政策,减少失业是各国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上面提出的预防失业政策措施,特别是工资性补贴,针对具有特殊情形的用人单位,数量不大,且是有时间限制、有补贴标准、职工直接受益的措施,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分担就业压力的鼓励,与积极就业政策导向相适应,对市场竞争不可能产生消极影响。
6、建立失业保险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是近年来国家在社会领域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失业保险作为一项社会政策,也有必要建立相应机制。适用范围为:出现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人为因素引发的就业局势不稳定、失业增加,正常情况下失业保险政策不能满足需要,必须启用更多的政策措施。可以采取的政策措施是:(1)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如以延长三个月为基础,根据情况再延长。
(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如,为受重大事件影响停产、半停产的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性补贴,为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失业人员提供交通、搬家补贴等。在实施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层次,即出现全国性重大事件时。二是地方层次,如发生区域性自然灾害、疫情等情况时。
7、应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第一,将城镇企业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着重解决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保问题,打破城乡界限。第二,将原来授权省级政府规定是否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纳入参保范围,调整为统一规定,解决参保政策不统一问题,也有利于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同时考虑到农村个体经济组织不确定性强,暂不纳入参保范围。第三,考虑到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与自雇灵活就业人员有的存在多种劳动关系,有的没有劳动关系,其收入、工作时间等更灵活,就业与失业的界限也不易划定,建议暂不统一纳入参保范围,可以授权地方决定。其他国家也很少将此类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8、关于统筹层次。能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功能,是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出发点,同时也要考虑与财政管理体制的关系,以及地方的需求和可操作性。从统一劳动力市场和提高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出发,并考虑到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措施的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更为有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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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思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载《经济师》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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