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悦悦事件”看中国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小悦悦事件”看中国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举国震惊的“小悦悦事件”,迫使我们深刻反思国人的道德良知。在舆论纷纷谴责冷漠的18位路人,哀叹社会道德沦丧,呼吁我们树立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道德底线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也该思考一下,不是一味地归咎于道德缺失,而应该更多地寻找我们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建设:有法难依、有法不依甚至无法可依
从前几年的彭宇案、许云鹤案到最近的小悦悦事件,一些法律相关人士开始呼吁设立见死不救罪,但从目前情况看为时尚早,是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与其思考立新法,不如暂时把注意力放到完善旧的法律制度上来。
其实,关于交通事故的救助,相关法律已给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①法律上的措辞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的。为什么是“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而不是“过往行人必须予以协助”?那么不予协助者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应当”强调的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义务。那么小悦悦事件中的18位路人为什么不将救人作为一种义务来履行呢?排除他们不懂法律的因素,可以概括地说是因为他们在法律上的权利的缺失。法律上,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义务也应当以拥有相应权利为前提。那么,路人的权利是指什么呢?简单地说,是国家对他们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或是补偿。这就引出了当前制度建设的又一问题。既然政府鼓励民众见义勇为,但制度上又缺乏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机制或是补偿机制,有些见义勇为者甚至被当成肇事者,无故承担肇事责任,任是谁,都不会愿意再做吃力不讨好的“见义勇为者”了。
从法律执行的效果来看,也并不理想。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②然而,放眼全国,除了杭州等极少数城市外,又有多少城市基本上做到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停车让行”?而对于那些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事者的法律责任,没有人去追究,也没有办法去追究。如此一来,法律就只是空架子,只要不出事,它便只是一个摆设,根本不起什么作用。
二、社会保障:保障机制不健全,民众缺乏社会安全感
首先,从肇事者的角度看,以交通事故为例,缺乏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交通安全保险制度,以至于在很多时候发生本不至于出现死亡结果的交通事故演变为人为地出现了死亡的结果,仅仅是由于死亡的结果更为经济。第一个碾压小悦悦的司机在接受上海电视台的电话采访时说道,他肇事后加速逃逸是因为不想坐牢。而他之所以第二次碾压小悦悦,是因为若将小孩撞死,只需一次性赔款一两万元;若是撞伤,后续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赔偿金增加十倍都不止。而之前所谓“讹诈”的老人,多半也是因为难以支付昂贵的医药费用,而找个代替付费的人。还有网友曾经讨论过:若是小悦悦在第一次被撞倒的时候被及时救起送往医院,院方会在第一时间救人吗?现在的医院基本都实行先付款后治疗,那么结果也就不得而知了。由此,我国医疗保险体制的不完善也是显而易见。
从路人的角度看,之所以宁愿选择冷漠不救,也是由于对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机制缺乏 ①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信心。民众往往担心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反而会因为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而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赔款等法律责任。前几年的彭宇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建立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保险机制真的困难吗?日本在1961年就已经实现了全民健康保险。我想,没有人会认为1961年的日本会比现在的中国更富裕吧。纳税人的钱不是用来给政府官员挥霍的,而是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三、道德建设:社会公德底线模糊,社会道德生态荒漠化趋势加剧
从之前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到“染色馒头”,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这次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将社会道德建设的紧迫性推到了风口浪尖。网络上、媒体上对18位见死不救的路人的无情谴责,一浪高过一浪,但我们谁又能保证,如果当时你恰巧路过,你不会成为那些冷漠者中的一个?对社会公德丧失的声讨,并不能使中国整体的道德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大多数的中国人都习惯于躲在安全的角落大声地谴责冷漠者,而却用彭宇事件等的不测后果自我麻痹、自我安慰——见义勇为的成本太高,风险太大,于是他们选择做一个安全的观望者,而非援助者。
这是一个缺乏公信力的时代,社会上的失信现象也很突出。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案件越来越多,慈善机构对内慈善、对外搞摊牌,国企逃税漏税丑闻不断„„在这样一个失信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而导致的自私自利行为就并不奇怪了。
但我并不认为,中国人的道德水平已经到了像某些主流媒体所说的如此不堪的地步。就如同“郭美美事件”虽然降低了国人的慈善热情,但是只要在危难时刻,需要慈善捐款,只要有人振臂一呼,相信国人的慈善热情又会重新燃起。我们要做的不是一味地谴责冷漠的路人,而是应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明确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社会公德底线,并使之逐渐成为一种道德自觉,通过教育,形成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体系,“在公众参与下创造扬善惩恶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努力提升全社会道德水平和每一个人的道德良知,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③”。
中国目前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了,但中国的软实力却没有像中国经济一样崛起。小悦悦事件凸显了中国社会建设在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道德体制建设方面的种种问题,引起了中国人的集体反思。这或许也是一个机遇,或许将成为中国新觉醒的开端。当前,我们要做的是重建国民的信仰,营造向善的舆论氛围,打造有力度的正义的司法,深入开展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讨论,辅之以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引导和教育,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真正提升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认知,让国人重新找回“真善美”,实现制度和意识的双重进步。③ 摘自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10月20日广东省委常委会上的发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道德不是避风港》,俞天任,凤凰网,2011年10月25日。[3]《评论:第19名路人救助小悦悦凸显道德自觉》,人民网,201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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