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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2008-5-5 15:46:36]
为了加强医院各类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落实院科两级对职工享受各类假期的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受有关假期的权利,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行政领导负责制,职工(含技术型临时聘用人员,下同)请假应按假期审批权限逐级申报,不得擅自越级报批。各科主任(负责人)请假应报相应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职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事由,起止时间等内容,经科主任批准后方能离岗,假满应返院向科主任销假上岗。凡未经有关领导批准而无故擅离工作岗位者,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需报批的规定假期为病假、事假、探亲假、计生假、婚丧假、学习假、工作年休假。
三、假期待遇及审批程序:
1.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离岗治疗,应出具疾病证明依据(市级医院以上证明),经本科行政领导批准同意可为病假。病休时间应连续,非工作原因不得中断或留假。
审批的权限:病假7天以下,由科主任审批,超过7天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2个月以上的应经政治处报分管领导审批。
六个月以上康复需上岗者,应提交健康鉴定依据报本科领导,经批准分配工作岗位后上岗。上岗者应连续工作两个月,若在两个月内因原病复发批假,则上岗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者院(科)组织可酌情缓聘或解聘,由院方改发给适当的生活费。
职工病休待遇规定如下:
①当月病假每天扣20元,病假一次性超过3天扣发下月考勤奖,卫生津贴按实际天数扣发,当月病假累计超过20天扣发当月奖金及下月浮动工资。
②一次性病假在六个月以内,从第二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工资;实际工作年限(下同)不满二年,享受基本工资70%;满二年不满五年,享受基本工资80%;满五年不满十年,享受基本工资90%;满十年以上,享受基本工资100%。享受的工资不满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本市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③一次性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工资;实际工作年限(下同)不满二年,享受基本工资50%;满二年不满五年,享受基本工资60%;满五年不满十年,享受基本工资70%;满十年以上,享受基本工资80%。享受的工资不满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本市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扣发年终奖金及下年度浮动工资。
2.事假:职工因私事短期离岗应请事假,一般一次性事假不续假,不留假。
审批权限:一次性事假在3天以内由科主任审批;4—7天由分管职能部门审批;8—14天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5天及以上经政治处报院长批准。
当月事假每天扣工资30元,超过3天扣发下月考勤奖、卫生津贴按实际天数扣发。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奖金及下月浮动工资。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扣发年终奖金及下年度浮动工资。
3.探亲假:在编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一年后,调入人员实际工作满一年、新婚夫妇满六个月,父母或配偶的户口地址在市区(含八县)以外,可选休探亲假。
探亲假审批权限:
申请探亲假应提前15天,报科行政主任批准(如有异议可报政治处)。探配偶者应附对方单位证明配偶未享受当年探亲假;探父母者应附父母的户口本复印件。如有特殊情况报批,应在销假时附证明材料,否则按事假处理。
探亲假待遇:
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批假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未批假和职工自愿的,可两年合并一次批假探望配偶45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30天;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批假20天,跨年段不予合并计算。
②探亲假路途时间按实际需求天数计算(需提供有效车、船、机票)。原则上不续假。遇不可预料的事因需延续者,应及时向科主任(负责人)报告,由科室按事假审批程序代办理,续假天数按事假处理。
③探亲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考勤奖、卫生津贴和奖金。
4.计生假:按照上级计生委的有关文件执行,由院计生办核准后,经科主任(负责人)批准。①女职工达晚育(晚婚后怀孕生育、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且在生育后三个月内领取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顺产4个半月(135天)产假,剖腹产5个月(150天)产假;否则,只能享受3个月(90天)产假。夫妻双方均为本院在编人员,男方可享受照顾假7天。产假期间扣发考勤奖、卫生津贴。
②女职工怀孕第八、第九个月,每月享受半天体检假;怀孕第十个月的,每半月享受半天体检假。
③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十二个月),不安排其夜班劳动和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可享受一个小时哺乳时间,该时间不能累积使用。
④女职工上环休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休14天,同时放宫内节育器的加休7天。第二次起人工流产作病假处理。
流产假及节育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卫生津贴、考勤奖和奖金。
⑤三个月内领取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给奖励费250元整。
5.婚假、丧假:
工作人员晚婚者给假15天,未达晚婚年龄或再婚者给假3天,经院计生委确认后由科计生工作负责人核准报科主任(负责人)批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三天(不包括赴外地的路途假),由科主任(负责人)批假并报批院政治处,可享受院一次性慰问费100元。
6.学习假是指参加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学习,申请学习假应提前十五天报科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学习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考勤奖、卫生津贴及奖金。
7.工作年休假: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后,按规定每年享受工作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由各科室主任(负责人)计划安排,在保证科室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保证分期分批安排职工享受工作年休假。
①职工享受工作年休假的条件及待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含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期间享受规定的工资待遇。
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当年学习假时间达到本人享受年休假天数者。
凡已享受年休假后又达到取消当年年休假条件的,均不能享受下年度休假。
③年休假的审批权限:
科主任(负责人)按标准核对职工年休假条件,根据本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负责核批所属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能跨年度安排。
8.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病假、事假的、产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9.护士长以上干部请假需报主管部门审批,请假在3天以上者需报分管院长审批。以上各种假期均应报院政治处备案。
本制度经2008年5月5日院领导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我院职工假期的管理制度》(福精政[2003]033号)和《关于计划生育有关事宜的规定》(福精政[2003]055号)、《关于计划生育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福精政[2004]014号)同时废止。
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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