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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多次发生一般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一个月发生2起、或一个季度发生2起、或一年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乡镇;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拒不执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指令的;乡镇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约谈人员包括: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指出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约谈分级。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主持对乡镇政府、县内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对辖区内各村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五条约谈由人民政府或安委会、监察、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人员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相关部门对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四)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2月15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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