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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川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临潭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临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字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乡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约谈原则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乡安委会负责对各村民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二)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县安委会统一组织,对乡所在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第四条 约谈条件
下列情形由乡人民政府领导或乡政府安委会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村民委员会,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村民委员会、乡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三)被乡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三)对于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如:群众举报的问题未认真查处落实、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等情况。
第六条 约谈时限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站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给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 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处理决定
(一)限期责令改正。
(二)进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本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在本年度的评优资格。(五)提交县纪检、监察室部门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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