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及追究制度_企业问责追究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2:15:5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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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

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违法违规行政,应予以问责。

1、违法行政,弄虚作假或吃拿卡要,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2、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错案或主观故意造成办案不公的。

3、单位领导成员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开或可以公开的行政事务、财务不公开,受到上级追究的。

4、挪用专款(如工程款),专用款项不用于或少用于该项目的。

5、滥用职权、自定项目,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造成群众投拆的。

6、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未能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引起投资方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或撤资、撤项目的;设置障碍,影响、阻止资金和项目引进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较大影响或一定损失的。

8、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

(三)缺乏行政能力。主要是指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领导职务,对组织分配的工作无能力按要求完成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缺乏行政能力,应予以问责。

1、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养不适应所从事工作,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任务的。

3、对本系统、本区域工作心中无数,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提出有效解决措施的。

4、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工作中无新业绩,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居末二位者。

5、因工作责任心、执行力不强,严重损害行业发展环境的其它行为者。

(四)违反效能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效能明文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损害机关形象的。

1、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

3、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受到上级责任追究的。

5、组织纪律涣散,擅离职守,随意脱岗,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

6、违反效能禁令或规定,被上级机关明查暗访到的。

7、单位内传闲话、拉是非、闹不团结,情节恶劣的。

8、工作日中餐饮酒(接待省外客人或特殊原因除外),被上级机关查到的。

9、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数额超过1000元的。

10、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经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处理后再犯的。

11、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后在规定期限内又犯同类错误的。

12、屡教不改的。

13、违反上级其他效能规定的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违反廉政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廉政明文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损害机关形象的。

1、违反国务院规定的 “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四个坚决制止”。

2、违反廉政建设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三章

问责追究方式及处理办法

第五条

问责追究方式:

(一)违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按照《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违反效能及违规责任追究细则》处理。

(二)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程度影响的,予以书面效能告诫、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待岗等方式处理,并书面责令整改。

(三)违规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予以对外交流、责令辞职、辞退等方式处理。

(四)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以上方式可单独问责,也可合并问责。

第六条

问责处理办法。

(一)处理原则。

1、坚持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组织处理为辅,以教育促转变、促提高,以必要的组织处理警示干部。

2、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立足长期、全面推进,针对重点、集中攻关,务求解决突出问题。

3、坚持完善机制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注重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同时又要从严管理,尽快建立制度完备、纪律严明、奖惩分明的干部管理体系。

4、坚持权责统一和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处理办法。

1、违反规定,按照第五条第一项作出处理的,扣除3个月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违反规定,按照第五条第二项作出处理的。书面效能告诫、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处理的,扣除6个月考核奖金,责令限期整改;离岗培训、待岗等方式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称职。离岗培训、待岗期满后,由局班子组织人员对其考核,合格后回岗位工作。

3、违反规定,局班子集体讨论后,按照第五条第三项作出处理的,根据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4、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市纪委,或由上级纪委作出处理。

5、市管后备干部被书面作出处理的,取消市管后备资格,并书面上报市委组织部。

6、直属单位(科室站所)年度考核一次倒数第一,扣除单位班子(科室站所正副职)当年度节支奖;倒数第二位的,节支奖扣除一半。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并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单位(科室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体辞职;连续两次排名倒数二位,并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单位(科室站所)正职应辞职。机关干部在单位年度考核中排名最后者,当年度不得评定为称职(不包含称职)以上等次,对连续两年者,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确定为不称职,并予以系统内交流处理,交流没有科室站所接纳的,予以待岗三个月处理。

7、被处理人员在整改期限内再犯,或在一年内同类违规行为2次,或屡教不改的,追加科室(单位)负责人问责。科室负责人违反的,追加分管线领导问责。被追加问责人员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但经济处罚同等予以执行。

8、上级主管部门(指市级或台州市级主管部门)问责一次,追加局长、书记、分管线领导问责各一次。被追加问责人员不予累计到本人行为问责行列。

第7条

问责处理实施。

1、书面检查、口头效能告诫等由局纪委作出。

2、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

3、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待岗、责令辞职、辞退由局党委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4、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局纪委或上级相关执法执纪单位处理。

第8条

问责处理程序。

按照“权责统

一、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管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由局纪委调查,局党委处理。具体程序:

(一)发现问题。通过工作督查、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舆论监督、群众反映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特别要把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举报投诉作为发现问题的主渠道。

(二)核实情况。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局纪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弄清事实真相,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情节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三)研究认定。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或所在单位。

(四)申诉复核。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四章

附则

第9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考核和扣发奖金由局办公室、督查室负责落实。

第10条

本制度由临海市水利局纪委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所列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未阐述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法律、法规、条例对本办法所列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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