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Doc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
四、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六、加强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
七、针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组成,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教育,根据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评分考核。
八、组织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心理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
九、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职责
1、根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整体工作安排,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教育活动,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
2、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学习、教育以及培训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
3、每月以多种形式保持与对口帮扶社区矫正人员的沟通联系,关心其日常生活以及心理变化情况。
4、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情况的评议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结合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矫正方案。
5、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问题和突出困难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得到帮助。
社区矫正工作纪律
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恪尽职守,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
三、提高执法意识,公正、严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二)、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社区矫正人员;
(四)、玩忽职守,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依法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侵害社区矫正人员身体;
(二)、侮辱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格;
(三)、非法剥夺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自由;
(四)、非法搜查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五)、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
(六)、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社区矫正人员;
(七)、其他违法行为。
五、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社区矫正人员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二)、向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索取财物;
(三)、收受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的贿赂和馈赠;
(四)、非法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权交予他人行使;
(五)、其他违法行为。
社区矫正监管制度
1、司法所和社区基层组织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日常监控管理。
2、司法所针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联络员(矫正联络员由签订监督(护)协议的社区工作人员或社区矫正人员原工作单位相关人员担任)组成。由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评分考核以及司法奖惩程序申报和审批。
3、矫正工作小组选定一名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人员亲友作为矫正监督(护)人。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三方签订监督(护)协议书,矫正监护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和教育。
4、司法所发现其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经初步查找未果后,须及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脱管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下落不明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追查。
社区矫正人员迁居制度
1、社区矫正人员因工作和生活需要迁居时,应当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迁居理由和迁居地址进行审查,并征求迁入地司法所意见,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2、经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同意迁居的,应将相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人员个人档案(正、副档)以及《社区矫正人员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一并寄送至迁入地司法所。迁入地司法所应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迁居档案移交通知书》(回执)寄回该社区矫正人员原居住地司法所备案。
3、原居住地和迁入地司法所在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移交手续后,均应当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迁居登记簿》。
社区矫正人员会客制度
1、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非亲属人员必须事先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来访媒体或来访客人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进行登记备案,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后,经区县(市)、市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
1、社区矫正人员因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的市范围,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矫正工作小组成员需各自分别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审核和训诫谈话。
2、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的市范围,一次请假7日以内(含7日)的,经司法所签署意见后,由洪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7日以上15日以下的,经上述程序审核后,报怀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一次请假15日以上的,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确需转诊证明。
4、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要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本人情况,每个月向司法所寄送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材料。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地已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可以联系请假外出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委托管理。
5、社区矫正人员应在批准请假外出到期次日前向司法所报告销假,并交还《社区矫正人员准假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在批准外出请假期间的教育和公益劳动,在返回原固定居住地销假后一并进行。对拒不接受集中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得批准其继续外出就业,并按考核内容给予相应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制度
1、由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心理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
2、由矫正工作小组成员共同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第一次入矫教育,告知其权利义务、日常监管和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
3、矫正联络员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发生家庭变故等特定状况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4、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区基层组织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每年至少两次。保外就医、60岁以上和未成年的社区矫正人员,经市司法局审批同意,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
5、市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可以建立公益劳动基地。建立双方应当签订公益劳动协议,由矫正联络员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
6、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生活确有困难且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适当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将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有本地户口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并为其在生活中遇到的其它困难提供指导和帮助。
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制度
1、由矫正工作小组根据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评分考核,存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矫正工作小组集体评议评分结果将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减刑或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2、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评分,实行每月基础分5分,基础分由矫正工作小组考核。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含5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得分超过10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区县(市)司法局审批。
3、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司法奖惩的批准权限需严格按照《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4、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且患严重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司法所提出建议,市司法局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考核评分。社区矫正人员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
社区矫正人员分级处遇制度
1、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即严管级、普管级和宽管级。不同管理等级的,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2、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服满非监禁刑期的三分之
一、且累计积分达到120分或者获得3次以上表扬的,可以升为宽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升为宽管级。
3、社区矫正人员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5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受到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无扣分情况,方可升为普管级。
4、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处遇为:(1)每半月交思想汇报1次;(2)每周到司法所报到1次;(3)一次请假不得超过3天;
(4)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5)司法所责任人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6)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5、普管级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处遇为:(1)每月交思想汇报1次;(2)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3)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4)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5)司法所责任人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6)普通限定其活动区域。
6、宽管级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处遇为:(1)每2个月交思想汇报1次;(2)每月到司法所报到1次;(3)一次请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4)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5)司法所责任人每2个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1次;(6)适当限定其活动区域。
社区矫正人员解除制度
1、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正常解除的,由司法所负责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并报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依法终止社区矫正,并于解除当日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以一定形式予以宣布或者公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待情形消失后(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需附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报市公安机关提请原关押机关作出收监决定,并于收监当日解除矫正。
2、矫正工作小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具有法定收监情节的,应当立即通报市公安机关提请原关押机关及时收监。
3、社区矫正人员正常死亡的,司法所应当根据相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通知公安派出所。如原属于假释或监外执行的,应在其死亡3日内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机关,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司法所还应当按公安派出所的要求移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前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告知其在期满后3日内,持《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到市司法局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办公室报到,由市司法局安帮办接茬进行安臵帮教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凡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3、制订《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成立由司法、法院、检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处臵指挥中心,明确工作职责及突发事件的处臵程序要求,严格执行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杜绝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臵。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制度
1、凡具有洪江市正式户口或者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并已完成交接工作的社区矫正人员均纳入矫正范围,必须建立档案。
2、社区矫正人员被宣告实施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一人一档。档案管理实行正、副档两级管理模式,正档由市司法局保存,副档由司法所保存。
3、司法所要有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柜。
4、查阅档案必须凭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查阅时需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5、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有保密、防遗失、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6、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输入计算机的,非经系统加密或者特殊技术手段处理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网络连接。
7、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编号由市司法局统一编排,各司法所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索取档案编号,统一建档。
8、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终止后,副档上交市司法局归入社区矫正对象正档统一保管,保管期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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