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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珠海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来源: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编辑:佚名发布时间:2013/8/2 9:17:43复制链接打印
导读:
【编者按】《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 实施,这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指示精神,在新的发展时期进一步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重要举 措。与传统企业登记制度相比,《条例》以“宽进严管”为主线,在行政理念、行政程序、行政责任、信用体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颠覆性改革。市工商局组建课题 组,在认真总结横琴新区商事登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实施前亟需开展的工作、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完善方向进行了调查研究。
对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市工商局课题组
(2012年12月26日)
一、我市商事登记改革的背景
近年来,珠海市工商局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构建规范化、国际化的 营商环境,按照上级工作部署,于2011年6月启动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确立“政策先行,立法保障,横琴试点,大胆设想,谨慎推进”的改革原则,参照国际上 企业登记监管惯例和国内先进的企业登记改革经验,对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投资主体迫切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依靠先行先试的特区政策,利用特 区立法权,通过商事登记试点改革,逐步建立与特区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登记监管制度,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珠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下,几经努力,2012年6月1日,横琴新区商事登记试点改革正式实施。在此基础上。以“三打两建”为契机,仅仅半年时间,商事登记改革作为珠海市重要的改革 措施在全市得以顺利推开。
二、我市商事登记改革内容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定于明年3 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是一部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珠海市商事登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
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 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行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二是改革现行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三是改革企业 住所审查形式,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四是改革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制度。五是改革现行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 报备案制度;六是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七是改革传统的登记方式,实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 度;八是改革传统的证照号码管理制度,探索以营业执照为基础,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九是改革“重登记轻管理”的 体制,实行“宽进严管”机制,建立企业自律、自责清晰、信息透明的社会诚信监管体系;十是改革监管职责职能部门不清晰的局面,实行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的机制。
三、商事登记制度与传统登记制度的区别,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与传统企业登记制度的区别。与传统企业登记制度相比,商事登记制度是一项颠覆性改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理念颠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对长期以来社会管理“有罪推论”向“无罪推论”的理念性颠覆,把“宽准入、严监管、树诚信” 理念一以贯之;二是行政程序颠覆。“宽进”作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重要核心,实际上把工商部门从登记链条的末端转变为最前端,企业办事效率大大提高,办事成 本降低;三是行政责任颠覆。商事登记改革突出的“严管”,是指由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各负其责,实行“谁许可、谁监管”,改变过去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 象,逐步建立起科学监管机制;四是信用公示方式颠覆。商事登记依托政府搭建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经营信息,将企业信用情况置之 于阳光之下,改变企业过去被动公示信用信息为企业主动公示。
(二)《条例》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一是法律突破的障碍。《条例》是一项创新性、突破性的 改革,突破了各部门原来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因此改革必须取得省级、国家级的支持,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整,这是一个重要而艰难的工作。二是部门 协调的问题。很多行政部门对我市商事登记改革缺乏深入了解,认识不够,学习不够,认为只是工商部门的工作,对自身的改革持抵触情绪,特别是中央驻珠、省垂 直部门,总以有关法律和上级政策为理由抵触改革工作,给改革工作带来较大困扰。三是社会宣传的问题。目前我市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宣传、解释尚需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商事登记改革了解不多。四是行政配套的问题。从横琴新区试点的情况看,《条例》实施后面临的配套问题十分重要,主要是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运作,经营 项目的税率确定、部分行政许可部门无执法权问题、执法权的转移和监管方式改革问题、证照在特区外的使用认可问题等。
(三)实施前亟需开展的工作。一是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尽快拿到上级支持商事 登记改革的批文,找出推进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扫除改革障碍,降低改革风险,确保《条例》按时实施。二是抓好《条例》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让商事登 记制度改革深入人心。三是尽快出台《珠海经
济特区商事登记实施细则》,为《条例》操作实施提供保障。四是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尽快组织梳理有关执法权转移、许 可部门无执法权问题,比如“两虚一逃”案件的查处等,进一步研究实行商事登记后相关部门如何执法的问题。
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与国际企业登记制度的差别及今后完善方向
(一)我市商事登记制度与香港企业登记制度之比较。香港企业登记制度所选择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我市在制定商事登记制度时借鉴了港澳地区制度,但基于客观实际,准入模式、准入效率、监管模式又有所不同。
——准入模式之比较。香港公司包括经营性公司和非经营性公司,其经营性公司准入模式与珠海主 要有以下区别:一是准入制度设计上,香港实行公司注册(商业登记)与牌照相分离,各部门各自独立进行、互不影响。在香港公司注册处,除了申报基本注册事 项,申办公司不需要验资,股本、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申报(特殊行业除外),对住所不进行审查(但要求填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秘书等人员的详细地址);到了 香港商业登记署,则要申报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以及分厂地址信息;到了牌照管理部门,则按照公司申报核定经营范围,并审查公司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条件等。而 按照珠海商事登记制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实际承载了香港公司注册处一般事项的登记职能以及商业登记署的营业登记职能,我市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实行公 司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审批相对分离,经营一般项目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合一,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须凭营业执照 申请审批许可文件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从准入程序上。香港的牌照制度与公司注册(商业登记)没有先后顺序,申请者可以选择同步进行。我市商事登记规定注 册审批环节的先后顺序,改革原来的“先证后照”为目前的“先照后证”,环环相扣。剔除行业审批这一环节,香港公司注册(商业登记)流程明显简捷,经过公司 注册处和商业登记署两个部门即可。我市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须向银行、质监、公安、税务等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须向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申办有关手续。
——准入效率之比较。香港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非常重视效率,以一般类的本地有限公司为例,在备齐所有资料的前提下,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最快1小时可在网络平台完成注册手续(公司注册处一般24小时内完成);以纸张方式提交的,一般在4个工作 日内完成。但非香港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则须14个工作日。而在珠海申请公司登记注册,资料齐全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 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但从须审批的行业(场所)来讲,以一家食肆为例,香港食环署审查发出 食物业牌照,一般耗时约60-140天。从珠海原来登记制度看,一家普通的餐饮店在工商登记前涉及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在工商登记后涉及质监、税务等 部门,环环相扣,有的甚至是半年还没有完成开业所需手续,商事登记改革以后,情况会好一些,但也很难确定,改革刚开始部门之间还需磨合期来适应。
——监管模式之比较。香港与珠海企业监管模式基本相同,要求部门各司
其责。但由于体制、法律 法规和具体执行中的差异,香港公司监管具有如下优势:一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清晰,不会出现部门推诿扯皮的情况。二是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责任边界清晰;三 是行业化管理的程度高,各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非常有针对性。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监管模式逐步向香港靠拢。
(二)我市商事登记改革完善方向。一是树立检讨改进的服务理念。香港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吸收国 际最新理念和企业意见,不断检讨自身存在问题。我市商事登记改革首要问题应是政府服务理念进一步向国际化转变,并完善相关的服务检讨制度。二是完善政务及 信用公示平台。香港公司准入环节并非简单,但在信息公开、信息指引方面都做得相当到位,任何人均可轻松方便地在政府网站获取所需的各类政府公共资讯及服 务。我商事登记改革中建立起来的电子政务服务及信用公示平台应朝着这个方向改进、完善,从办事简单化到指引详细化,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围绕服务、监管、诚 信,不断提高服务水准。三是完善许可操作细则。法治是香港的核心竞争力,香港依照法例办事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出台后,随着 实施过程的不断磨合,会出现更多与社会管理不适应的问题,还有许多需要细化完善的具体规定,有待今后实践中予以修订、补充。四是完善重视举报且责任清晰的 监管机制。香港政府部门非常重视投诉举报,且案件线索也主要是来自投诉举报。在监管方面,政府监管责任边界非常清晰,司法部门强势介入是香港的特点,行政 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乃至入罪量刑基本集中在法院。我市商事登记改革的监管模式遵循的原则是“谁许可、谁监管”,政府部门责任边界进一步清晰,下一步努力 的方向应是更加明晰政府与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建立依靠社会、依靠司法、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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