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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政务管理,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运作机制,确保上级机关和中心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办工作,是指负责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制定的工作制度,对承办督办事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办理、执行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办理结果所进行的专项督促、检查、催办工作。
第三条督办工作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务求实效,认真办理、及时报告”的原则,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督办实行层级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落实。中心主任是督办工作的总负责人,副主任负责抓好分管部门及中心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明确负责的督办事项的落实。办公室是负责督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督办制度,对督办事项的总体管理,包括确认、登记、下达督办通知、跟进督办情况、向中心领导反馈督办结果等。中心各部门应按照分工,负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具体承办督 1
办事项,抓好事项落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各部门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督办工作内容包括:
(一)厅工作要点、工作台帐、工作规划、事业发展计划、责任分工方案、专项部署、民主生活会整改任务、人大政协提案等涉及中心职能的事项;
(二)厅交办并要求定期上报的事项;
(三)厅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
(四)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
(五)中心工作任务抓落实台帐的重点事项;
(六)中心领导批示、指示交办的各项重要工作;
(七)中心各类文件、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及工作部署;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六条督办程序
(一)立项登记。对督办工作内容的事项,由办公室研究提出拟办分工意见,经中心领导批示后立项登记,并加盖督办专用章。登记的内容包括:督办事项、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时限及要求等。
(二)交办。督办事项批准立项后,办公室负责将领导签批(交办)件复印转发承办科室,并登记交办时间和签领人,原件留存备查。领导批示交办的紧急事项,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领导交办内容告知相关
部门或责任人。
(三)承办。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后,应明确指定专人按时限和要求认真承办落实。办理完毕,主办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和相关材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改同意并签名确认后送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呈中心领导审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主办部门应在办结时限前及时向中心领导说明原因,请示延期并提出加快办理措施,经中心领导同意后顺延办理时限并报办公室备案。
(四)催办。办公室应根据督办事项时限安排,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并加强协调,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催办,紧急事项要随时催办,并做好催办记录。
(五)反馈通报。建立每月通报和动态通报相结合的机制。各部门要定期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送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于工作周期较长的重要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在每月1日前定期向办公室书面报送落实的进展情况;在办理期间,凡是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中心领导直接参与的重要事项,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工作动态等形式向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在推进重点督办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各部门可不定期以书面形式报送。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确认。办公室整理、汇总、综合相关材料后,及时呈中心领导审示并编报信息报厅。
(六)归档。督办事项办理期间及办理完毕后,办公室、各部门要将全部材料按编号存放备查,年终统一归档。
第七条 办理时限。凡上级来文要求或领导签批(交办)件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以领导批示(交办)要求时限为准。如没有明确要求时限的,原则上一般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需要协调解决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说明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条奖惩。中心将督办事项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评优相结合。中心督办通报是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中心对及时办理督办事项、工作成效显著、反馈信息及时的承办部门,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对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批评,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要向中心领导或在中心办公会议上作出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实行各项评比一票否决。承办部门人员接到督办任务后,要及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按时办理,对积压、拖延、造成督办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工作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逐步健全完善。
第十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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