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_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公司文案 时间:2020-02-27 23:43: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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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统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务并表企业和代管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企业年金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企业发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强化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并综合考虑职工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保证资

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

(三)平等协商、志愿加入。××××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审议通过,职工自愿选择参加。

(四)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企业年金发展水平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系统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对××××系统企业的企业年金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管委会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主任、专业区域公司和直属直管企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部。各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按以下程序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一)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二)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及《关于制定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制订统一的《××××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提交管委会审核、完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集团公

司备案。××××系统各企业不再制定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的监督,接受所在企业纪检监察、工会和审计部门的内部监督。

第三章 企业年金计划的加入

第十条

各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履行相应审核程序后,可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整体盈利的,××××所属各企业可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出现整体经营性亏损的(整体政策性亏损除外),××××本部和亏损企业暂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盈利企业和基建期企业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政策性亏损的企业,需由本企业财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报集团公司认定。

实施企业年金方案条件所称的盈利或亏损,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确定。

(二)具有相应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各企业不得因实施企业年金方案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从而

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以企业内部协商的方式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条件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需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满。

(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四)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志愿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符合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不论参加与否,均需填写职工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附件1-2),报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缴费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企业不予缴纳。

企业缴纳资金为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纳资金为个人缴费。第十三条 企业缴费分为企业基本缴费和企业补偿缴费。企业可根据所在企业承受能力确定企业缴费。具有承受能力的企业,企业缴费按不超过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提;不

具备承受能力的企业,可申请暂停缴费。各企业每年年初完成企业缴费的核定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企业缴费额与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人员的上年工资总额相对应。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后缴纳。

第十四条

企业基本缴费由企业根据职工业绩贡献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

第十五条

企业补偿缴费是企业为保障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平衡过渡,专项用于中人补偿的缴费(简称中人补偿)。企业补偿缴费,依照中人补偿测算数据,在中人10年过渡期内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预测积累,如积累总额(含收益)不足支付的,企业补偿缴费可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加速积累。企业补偿缴费的积累比例和积累年限按测算数据确定,原则上保持不变,每年均衡缴纳。当企业补偿缴费积累总额达到中人补偿实际支付所需资金时,不再积累,企业缴费全部用于企业基本缴费。

中人是指在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后10年(××—2022年)之内退休的职工。中人补偿过渡期为10年。

2012年12月31日之前未建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的企业,不建立中人补偿,××年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待遇。

2012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立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的企业,建立中人补偿,已离退休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原统筹外补贴

待遇。××年退休的人员不进行中人补偿,仍享受统筹外补贴待遇。2014年至2022年期间退休的中人可享受中人补偿待遇。

中人补偿按中人退休时所在企业同类退休人员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标准和补偿年限计算。已执行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的企业,不因企业装机规模变化而调整退休人员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补贴标准。补偿年限按中人退休时已参加企业年金缴费年限(含中断缴费年限)与10年之差确定。已参加企业年金缴费年限自××年1月1日起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中人补偿额=退休生活补贴月标准×(120—已缴月数—停缴月数)。

建立中人补偿企业,应单独开立企业年金账户,中人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中人补偿缴费的建立、归集及资金结算情况表上报××××。××××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管监会确认。

第十六条 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且不得低于企业基本缴费的1/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各企业个人缴费按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不含企业年金)的4%预计并按月缴纳,待××××下达计划后进行调整。按国家相关规定,超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按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封顶)4%以上部分,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执行以上规定后,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

第十八条

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前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尽快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具备条件的纳入企业年金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汇缴

各企业应单独设立企业年金科目,归集和管理所在企业的企业年金资金,必须按月及时汇缴企业年金资金。各企业须每月15日前将企业年金资金汇缴到××××指定账户,并提交企业年金缴费清册。

××××核对各企业汇缴的企业年金资金后,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于每月25日前汇缴集团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企业出现亏损、停业或破产等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可延迟缴费或暂停缴费,待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同时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企业暂停缴费期间个人缴费同时暂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从次月起停止(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一)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停发工资期间;

(四)职工在职期间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暂停

缴费。

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暂停缴费的,一年内不允许申请恢复缴费。职工个人恢复缴费时,企业和个人都不再补缴。

第二十二条 个人停止(暂停)缴费、恢复缴费的处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停止(暂停)缴费、恢复缴费的,均需填写职工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附件1-2);

(二)提交所在企业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

第五章 企业年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管理应将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既要作为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部分,又要作为企业对职工中长期激励的一种手段。各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企业基本缴费和个人缴费,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分配和缴纳。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和业绩等因素综合分配企业年金,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第二十四条

成本费用列支企业基本缴费的分配公式如下:

职工企业基本缴费分配额=个人工作年限/所在企业参与分配人员工作年限之和×(所在企业成本费用列支企业基本缴费

总额×70%)+个人岗位贡献/所在企业参与分配人员岗位贡献之和×(所在企业成本费用列支企业基本缴费总额×30%)

其中:工作年限按工龄计算截止至上年末。

岗位贡献=岗位薪点×岗位调节系数。岗位调节系数,一线员工岗位调节系数为各企业相应岗位实际执行薪点点值与所在企业标准薪点点值的倍数,其它员工岗位调节系数为1。

第二十五条

个人缴费公式如下:

职工个人缴费额=个人工作年限/所在企业参与人员工作年限之和×(所在企业个人缴费总额×30%)+个人岗位贡献/所在企业参与人员岗位贡献之和×(所在企业个人缴费总额×40%)+个人上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所在企业参与人员上年度业绩考核得分之和×(所在企业个人缴费总额×30%)

其中:工作年限、岗位贡献同上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分配企业年金时应包含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在成本费用中分配的企业年金设臵年度封顶线。具体公式如下:

封顶线=本人薪点×点值×调节系数。

企业成本费用中分配的企业基本缴费比例为3%、4%、5%时,企业负责人的分配点值分别为90元、120元、150元。

调节系数由××××每年根据测算情况确定。原则上所属企业负责人分配的企业基本缴费额,最高不超过××××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基本缴费额。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在分配当年企业年金时,职工离开企

业的,按照所在企业工作月数分配企业年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受国家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判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以及行政拘留、拘传、拘留、逮捕期间,不予分配企业年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内部退养、待岗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半年以上的病休期间,因借调不在原企业发放薪酬的,不予分配企业年金。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账户的开立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集团公司选定的受托人委托账户管理人为企业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中人补偿缴费、未归属权益和对应的投资收益。

个人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分别是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用于记载企业缴费分配至个人部分及其收益;个人缴费子账户用于记载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收益。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一)职工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动工作的,只做账户转移,不做归属处理;

(二)职工离开集团公司系统,加入其他企业年金计划的,可将已经归属的权益转移到其他企业年金计划;

(三)职工离开集团公司系统,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转至保留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领取完毕的;

(二)职工退休前离职,其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至受托人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的;

(三)职工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

(四)职工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的。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总额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集团公司选定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市场化运营;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并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其投资运营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足额计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账户管理费由企业交纳;

(二)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负担,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其他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八章 权益归属

第三十八条

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第三十九条

企业基本缴费产生的权益按照规定的权益归属规则进行归属。已归属权益归职工个人所有,未归属权益划入企业账户,由职工所在企业统筹使用。

第四十条 企业基本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根据职工在××××系统企业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增加归属比例,按具体情况确定归属:

(一)职工在××××系统各企业工作到退休或在职死亡,企业年金企业基本缴费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二)职工从××××系统调动到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企业年金企业基本缴费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三)职工在退休前因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调出集团公司系统的,企业年金企业基本缴费按在××××系统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归属。在××××系统企业工作满10年的,100%归属职工个人;满8年未满10年的,75%归属职工个人;满5年未满8年的,50%归属职工个人;满3年未满5年的,25%归属职工个人;未满3年的,企业基本缴费均不归属个人。工作满一年,按在××××系统企业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即满12个月为满一年。在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和××××所收购、重组企业工作期间视同在××××工作计算。

(四)如出现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等非职工个人原因职工离职时,企业基本缴费未归属部分全部一次性归属职工。

(五)因企业原因导致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归属职工;企业账户余额按照终止程序制定分配方案,并按分配方案归属职工。

第四十一条

建立中人补偿的企业,中人补偿资金在企业账户中统筹积累。中人退休后的次月,企业将中人补偿资金按月计入其个人账户并进行归属、支付,直至达到补偿年限满或未达到补偿年限时死亡。中人调出建立中人补偿企业的,中人补偿缴费资金不予转移。中人调入建立中人补偿企业的,按调入企业的标准建立中人补偿。中人调到未建立中人补偿企业或在职死亡的,不再执行中人补偿。

第九章 企业年金支付

第四十二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支付企业年金:

(一)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在职死亡;

(三)出国(境)定居。第四十三条

企业年金支付方式

(一)对于职工符合支付条件的,企业可办理企业年金的支付。

(二)职工办理企业年金支付时,须填写企业年金资金约定领取申请表,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企业根据职工提出的申请,按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金后进行支付。

第十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四条

职工的权利

(一)职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二)职工对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拥有所有权;

(三)在满足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职工的义务

(一)授权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并授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涉及企业年金有关费用的个人所得税;

(二)授权集团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授权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四)当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变动情况;

(五)在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条件时,不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也不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活动。

第十一章 企业年金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作流程

(一)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须填写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附件1-1)、企业年金方案申报审批表(附件2-1)、中人补偿水平申报审批表(附件2-2)、企业年金中人补偿标准(现有统筹外标准)表(附件2-3)、企业年金中人补偿标准表(附件2-4)、提供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负责统一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

(二)新建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须填写企业年金计划变更申请表(附件3),其中“涉及人数”栏,只填新增人员,不填已在计划内或集团公司系统内调动到新建企业的人员。

(三)企业因非经营性亏损原因要求暂停、恢复实施企业年金方案的,须填写企业年金计划变更申请表(附件3)。

(四)企业终止执行企业年金计划的,须填写企业年金计划变更申请表(附件3)。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在测算企业年金时,应做到测算精准。因企业主观原因发生测算失误影响职工待遇的,由各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应加强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年金分配的民主管理、内部审批流程应规范,相关纸质资料应齐全并保存完好。各企业应及时准确地上报企业年金缴费计划、缴

费清册,汇缴企业年金资金。在企业年金管理中因未按集团公司要求提取上缴资金、或资金上缴不及时影响企业收益率的,由各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应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个人账户对账,员工签字的《个人账户对账单》应保存完好。

各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办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支付等工作,相关单据应由员工签字并保存完好。

第五十条

员工对企业年金工作有疑问的应及时解答,员工要求查询企业年金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反馈。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有问题的应及时反馈、更正。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集团公司和××××相关企业年金管理规定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修改与终止

第五十四条 在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过程中,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作修改的,本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将随之调整。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半数以上职工或××××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修改;

(三)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四)本实施细则的某些条款被上级主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修改程序

(一)××××管委会提出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

(二)重新上报集团公司审核;

(三)将修改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实施细则终止:

(一)出现破产、被兼并重组、注销等;

(二)半数以上职工书面提出终止;

(三)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终止。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终止的处理

(一)本实施细则终止前进行清算,制定分配方案,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因离职等原因造成已处于保留状态的个人账户,无权参与本项权益的分配。

(二)本实施细则终止后,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转移。企业年金计划参加的职工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的,作保留处理,各项管理费用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终止程序

(一)××××管委会提出终止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并对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提出处理办法。

(二)上报集团公司审核。

(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职工。

(五)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处理企业年金累积资产。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本实施细则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代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需与××××签订委托代管协议,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可执行本实施细则。代管企业是指由××××管理但未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不含多经和三产企业。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生效。《××××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制[2012]1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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