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检查岗位职责(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内部保卫员岗位职责”。
第1篇:5监督检查岗位职责
监督检查岗位职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督检查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联系部门及考核评价。本标准适用于监督检查岗位职责规定与考核。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规定(试行)》(鲁食药监发〔2014〕49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年度工作部署 省市场监管局年度工作部署
省级年度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3 岗位职责 3.1 3.2 3.3 3.4 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领域标准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省本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负责推进省本级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任务。督促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岗位要求 4.1 4.2 4.3 4.4 4.5 4.6 掌握国家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方面的政策要求。了解省委省政府大政方针和工作部署。
掌握食品生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掌握食品专业知识。了解各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了解检查员业务能力和擅长专业。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沟通、应变能力。工作内容
5.1 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年度工作部署和全省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按照飞行检查工作流程开展检查。5.2 专项检查
根据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对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飞行检查工作流程开展检查。5.3 确定检查企业
根据飞行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企业名单。5.4 确定检查人员
根据企业类别,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组应由2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领域专家参加。5.5 指导检查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指导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并收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等材料。督促市县局监督跟踪企业整改,及时调度整改完成情况。起草检查结果通报。6 考核评价
按照省局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考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1、为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运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运管所实行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
2、运政管理督查主要对运管所内部所有运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内容
(1)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交通法规的情况。
(2)遵守运政人员行为规范、政务公开及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等情况。
(3)执行相关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和完成上级工作任务情况。
(4)运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着装风纪和执法车辆使用等情况。
(5)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报告运政管理人员行政不作为,办事推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规乱收费、乱处罚等问题。
4、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5、督察人员在现场督查中发现运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着装风纪等规定,应当场予以纠正。(1)不按规定穿着运政服装的;
(2)仪容不整;
(3)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或娱乐;
(4)稽查标志车停放在酒店或娱乐场所门前;
(5)在运政执法中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6)在执行公务时,无执法证件的;
(7)其他违反仪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6、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运政管理人员有违反《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3篇: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特定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与合理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的检查、测试与评价。
一、检查监督职责
医院应当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进行评价;并对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效措施,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监督检查机构
由审计部门负责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检查单位授权批准控制,在处理财务会计业务时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行使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特别要注意单位高层管理人员越权行使职能的行为。
(二)检查单位经济业务审批人、经办人、会计人员、财产保管人员、稽核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是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之间是否形成制约关系,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经济业务全过程。
(三)检查单位会计系统控制,是否依据《会计法》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
(四)检查单位预算控制,是否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和程序进行预算编制、预算审定、预算批复,是否严格执行预算。
(五)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取得各项收入,是否存在挪用、截留、转移和“小金库”的问题。
(六)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法规、规章和制度,是否有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重大支出是否集体决策,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采购管理。
(七)检查出纳人员是否做到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是否定期轮岗。
(八)检查单位财产保全控制,是否确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检查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是否做到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和联签,是否做到决策人和执行人实行分离,是否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十)检查监督会计电算化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做到对会计电算化输入、处理、输出环节的控制,是否做到对会计电算化系统设备、数据、程序、网络安全的控制。
(十一)检查会计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稽核制度,是否明 确了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及舞弊等问题是否做到及时纠正或制止。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方法
(一)、通过审阅相关的规章制度、现场询问有关人员、实地观察等调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的详细情况,并做出初步评价。
(二)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主要是对内部控制中具体问题,特别是对差错、浪费、损失、非授权使用或滥用职权等敏感问题进行评价,找出失控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补救措施。
(三)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主要说明内部控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有利于医疗机构经营目标的实现,是否满足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的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漏洞或缺陷,改进的措施及具体计划和进度安排等。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自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
第4篇:安全检查监督部岗位职责
安全检查监督部岗位职责
一、安全检查监督部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有关燃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安检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全面推进本部门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2、合理平衡分配管网巡查任务,组织巡线、安检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对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理,确保燃气设施不受损坏,无泄漏。
3、制定合理的室内安全检查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各类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气量稽查,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4、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地下管网进行防腐检测,对燃气运行系统进行安全评价,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管网设施安全运行。
5、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生产运行各部门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处理,审查安全生产作业方案。
6、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天然气安全知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高广大市民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燃气设施安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安全检查监督部副经理(分管室外)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经理合理平衡管网巡查任务,制定巡查计划并监督检查巡检工作的执行情况。
2、组织相关人员对室外管网进行安全监护,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调处理安全监管纠纷,保障燃气管网安全无损。
3、协助部门经理制定隐患排查计划,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对公司生产运行各部门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处理,审查安全生产作业方案。
5、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天然气安全知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高广大市民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燃气设施安全。
6、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检查监督部副经理(分管室内)岗位职责
1、协助部门经理制定合理的室内安全检查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各类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处理违章用气和各种安全隐患。
2、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类用户进行气量稽查,及时处置计量问题和偷气行为,堵塞用气漏洞。
3、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4、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安全知识宣传,保障用气安全。
5、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稽查员岗位职责
1、按计划进行户内安全检查,并对违章用气、私接乱改等安全隐患进行稽查处理,保障安全用气。
2、熟悉各类计量器具的计量原理,按计划入户进行计量器具故障统计,及时上报各种计量问题。
3、根据收费统计报表,对长时间不购气的用户进行入户稽查,及时处理计量漏洞。
4、负责燃气管网的安全监管,签送安全防护协议,并对重要施工地段进行安全监护。
5、对公司生产运行各部门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上报处理。
6、积极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广大市民安全意识。
五、巡线员岗位职责
1、熟悉所巡查区域燃气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管径、压力、材质等基本情况及各个检漏点的具体位置。
2、掌握地下燃气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相邻管道、设施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的规定以及穿越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的技术规范。
3、对自己所巡查的管线、设施分重点进行认真巡查(巡查内容见相关规定),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填写的巡线记录在规定时间交回部门领导。
4、按计划对地下管网进行防腐检测,及时统计上报各类安全隐患,保障管网设施安全运行。
5、负责检漏仪等随身工具的保管。
6、做好部门安排的其它安全检查工作。
巡查内容包括:(放在操作规程里,还有入户安检内容、标准等)
(1)、管道覆盖层上有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阀门井盖,凝水缸盖是否丢失,检漏点是否可以检测。
(2)、管道沿线有无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木枯死或燃气泄漏声响等异常现象。
(3)、有无因气温变化、雨水浸泡、大车重压、回填不实等原因造成管网塌陷,基础翻浆等情况。
(4)、管道两侧5米范围内是否有施工取土现象。
(5)、管道上方标志、桩石是否有丢失。
在巡线中如发现上述隐患,应查明情况,立即向上汇报,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5篇:质量检查监督科岗位职责
质量检查监督科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积极落实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对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2、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向设计单位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意见。
3、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验,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项及时提出并解决。
4、主持工程预检、预验工作。
5、严格执行《工程技术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严格监督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制止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制订质量计划和质量检验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完成本科室的各项质检工作,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实施对检验、测量和试验的质量检测与预控。
第6篇:业务监督检查班班长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2.负责每日进行全辖局的综合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网点负责人核实或报告储汇局长。3.及时传达和通报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按时r日报每月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和其他工作规章制度。4.负责对储汇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进行严格把关,按时完成监督任务,避免账表积压。5.负责检査储蓄事后监督员和汇兑事后检査员的履职情况。负责定期査询各网点差错和其他特殊业务的处理情况,督促监督员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6.负责定期填报权限范围内的各类登记簿和统计表。7.通过对网点前台储汇业务处理情况进行了解分析,降低和控制前台业务处理中存在的风险,査找和纠正错误,有效保证作业质量。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7篇: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中共吉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2005年第2次厅党组会议和2005年第1次厅务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监管水平,经厅党组审定,现将《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财政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厅内预(决)算编审、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厅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督检查结果,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并报厅领导。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按厅长办公会年初通过的计划或厅领导批示进行。每年对厅内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处室,可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重点抽查要达到30%。监督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 对厅内各职能处室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厅直属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收支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及预算追加、追减情况;
(二)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收缴、退付、拨付等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四)国家债务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
(六)省与市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七)银行账户的管理及资金收付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九)厅机关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会计基础工作、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十)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经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十一)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办证收费收入管理和收费收据印制及收费收支情况;
(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监督检查局在实施内部检查前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不提前下达检查通知书。
第七条 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提供账簿、凭证、会计报表、预算指标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 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部分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政收支进行检 查,必要时可延伸相关预算单位进行检查。加强对预算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检查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
第九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汇报。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当中要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由检查组按程序交被检查单位签字。
第十一条 检查组形成的报告,交被检查单位正式征求意见,并办理报告交接手续。被检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书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检查工作底稿一并经监督检查局负责人审签后,报厅领导。厅领导如有批示,检查组将厅领导批示的报告送被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要按照厅领导的批示,进行整改,并于15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厅领导,并抄送财政监督检查局。
第十三条 对厅内各处室和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由厅人教处通知监督检查局,比照本办法进行。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厅内各处室及直属各独立核算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主管财政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次年3月1日前抄送厅监督检查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法执行。
第8篇: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
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 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2002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02]3号)和200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2003]129号)同时废止。
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特定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与合理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的检查、测试与评价。一、检查监督职责医院应当对内部控制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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