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中心岗位职责(精选8篇)_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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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QB+Sz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

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审计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v)Jc],K/fZ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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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gI2Aw!C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所必需的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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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发计、财政、监察、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后财务结算或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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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Q1GWx8d+Po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

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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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可以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点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面审计;一般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单位承办的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DP.|7`RcO q

第十条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项概算等内容抄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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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资料。3] J9FCLt:k

第十二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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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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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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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到位资金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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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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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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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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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二)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三)对竣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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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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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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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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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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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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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i)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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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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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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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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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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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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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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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w7U2n'n7u+V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费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

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nH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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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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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审计论坛6B:n-]cu9G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sjj.ys.gov.cn,zs`W0dw”I2h

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Krb)Gi(q3|bg

第二十三条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AU f;}+JV,y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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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Jmu` mz?hQ第二十五条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

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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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u/q,xlyn

第二十七条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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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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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L{_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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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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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对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答复。被审计单位也可对异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裁决、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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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项目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sjj.ys.gov.cnV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U:a6C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10年12月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市)、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环保、税务、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报告作为竣工决算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

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未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不超过合同价款的90%支付工程价款,预留的待结价款应当在审计机关审计完成后再结清支付。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己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结果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当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七条对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收缴其收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处以超出投资部分5%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3篇: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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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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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后支付;

(二)经审计机关审计的,依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最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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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承担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以及涉及民生的重点建设等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签证或者实际情况与设计资料严重不符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审计组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和确认,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后的取证材料反馈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或者反馈意见中对异议部分未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可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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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移送处理书后6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参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项目参建单位拒绝、阻挠审计且造成国家损失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禁止其3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并由有关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一)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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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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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对局分管领导负责。

2、制定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中心各部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3、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督促合同履约。

4、制定中心内部采购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协调监督考核并使其正常运行,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规避采购风险,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5、审定项目采购方案、招标等采购文件、评标及定标办法;审核供应商资质。

6、签发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申请书、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单等中心有关采购业务文件。

7、自觉接受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组织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业绩考核并进行整改,定期向局分管领导汇报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中心采购人员年度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8、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综合信息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部内全面工作,对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负责。2、制定中心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完成目标任务。

3、制定综合信息部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制定中心采购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方案。

4、对采购过程中的采购计划、委托协议签定、采购公告信息发布、采购合同签署发票管理及资金结算等事项提出具体处办意见。

5、负责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初步审核工作。

6、负责对预算额度在1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归档文件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对归档所需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计划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文件、评审文件、中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和结算文件及其他文件等,同时,审核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7、负责质疑、举报项目答复意见的技术审核和政策把关。

8、负责中心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标采购有关技术性文件的读解工作。

9、负责对审核资料原始文字记录的管理与归档工作。10、定期进行采购中心业务的调研、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反馈和回访工作。

11、梳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事宜,负责对受理结果的整理报办工作。

12、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落实工作,认真执行考核办法,接受财政监管部门的综合考核。

13、协调本部与其它部门采购的具体事宜,协调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与运行。

14、负责对部内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

15、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综合信息部资金结算组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的部门预算编制,做好会计、统计工作,负责决算的编报和财务收支的管理。

2、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手续及采购业务的统计、分析、报送与评估工作;定期编报财务报表、采购项目一览表、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及标书收入明细表;定期对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回访工作。

3、负责《政府采购转帐通知书》和《发货票》的登记和催办。

4、负责对审核资料原始文字记录的管理与归档工作。5、中心采购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工作。

6、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督办与反馈、机要、保密等工作。

7、负责办公设备、用品及消耗材料的计划、保管和分发,办公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安全防火防盗等行政后勤事务工作。

8、完成综合信息部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综合信息部综合信息岗位职责

1、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接受、登记、录入、传递;负责公告信息的发布与管理;负责发售采购文件;负责正式采购合同的签定及备案;负责文印管理;做好现金出纳员工作。

2、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初级审核工作。3、负责质疑、举报项目答复意见的技术审核和政策把关工作。

4、负责政府采购中心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标采购有关技术性文件的读解工作。

5、负责综合调研、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汇总上报、政府采购宣传报道、中心人员年度考核及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采购业务全过程监督和质疑投诉的情况分析汇总以及对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回访工作。

7、负责中心制度的拟定和文字材料的汇总、整理工作。8、负责内部办公自动化及内部网络建设和管理。9、负责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和网上采购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和推广应用。

10、负责采购活动的图像、影像等记录媒介的摄录、编辑、制做和整理工作。

11、负责采购人信息库的建立、更新、分类、管理和维护工作。12、完成综合信息部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采购招标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部内全面工作,对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负责。2、制定采购招标部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组织招标评审,组织实施完成年度政府采购目标工作任务。

3、定期进行采购招标业务的调研、运行情况反馈和回访工作。

4、协调本部与其它部门采购的具体事宜,协调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与运行。

5、负责对部内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6、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采购招标部一组岗位职责

1、负责采购人提出的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项目的审核,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衔接,详细了解采购需求,完善技术参数,填制采购项目确认单。

2、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统一规范各种招标相关文件及其表格文本模式等。

3、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调研,按标书范文制作招标文件。

4、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分包情况提出潜在供应商的领域和数量;并按照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采购预算规摸,提出拟聘请专家的领域、职称、人数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

5、采购文件的拟定和编制;组织采购项目预备会及现场踏察,对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需对预中标供应商进行考察后方能确定招标结果的采购项目,配合采购人对其企业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考察,为评标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主持采购项目的开标会、评审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和定标;撰写评标报告,填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会议的记录,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6、负责协调发售标书并开具《投标保证金通知书》。7、采购合同的拟定与完善。

8、负责商品信息库和供应商库的建立、更新、分类、管理、维护和应用。

9、招标现场秩序的维护。

10、负责招标采购数据信息的收集记录统计分析整理工作,并报综合信息部。

11、协调配合对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情况的调查处理和回访工作。

采购招标部二组岗位职责

1、负责采购人提出的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项目的审核,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衔接,详细了解采购需求,完善技术参数,填制采购项目确认单。

2、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统一规范各种招标相关文件及其表格文本模式等。

3、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调研,按标书范文制作招标文件。

4、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分包情况提出潜在供应商的领域和数量;并按照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采购预算规摸,提出拟聘请专家的领域、职称、人数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

5、采购文件的拟定和编制;组织采购项目预备会及现场踏察,对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需对预中标供应商进行考察后方能确定招标结果的采购项目,配合采购人对其企业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考察,为评标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主持采购项目的开标会、评审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和定标;撰写评标报告,填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会议的记录,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

6、负责协调发售标书并开具《投标保证金通知书》。7、采购合同的拟定与完善。

8、负责商品信息库和供应商库的建立、更新、分类、管理、维护和应用。

9、招标现场秩序的维护。

10、负责招标采购数据信息的收集记录统计分析整理工作,并报综合信息部。

11、协调配合对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情况的调查处理和回访工作。

合同监审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部内全面工作,对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负责。2、制定合同监审部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负责组织并参与完成年度采购监督审查验收工作目标任务。

3、负责协调组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做好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并组织做好采购业务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4、具体负责受理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5、定期进行采购履约业务的调研、运行情况反馈和回访工作。

6、协调本部与其它部门采购的具体事宜,协调部门之间的衔接与运行。

7、负责对部内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8、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合同监审部监督检查岗位职责

1、制定评标纪律,协调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组织邀请纪检、审计、公证等部门参与监督,维护招标现场秩序。

2、负责采购业务的全程监督,对采购项目进行定期回访,负责组织采购人和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中期跟踪监督、督办及情况反馈、通报,并提出工作建议。

3、参与招标谈判文件的审核,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签订的合同进行符合性审查。

4、受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协调处理答复,并报采购办备案。

5、负责中心在执行上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性文件的读解工作

6、完成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合同监审部履约验收岗位职责

1、制定政府采购验收管理规定和分类验收标准程序,落实项目具体验收方案。

2、组织协调采购人、专家、财政监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履约验收,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验收报告和相关评价报告。

3、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和供应商信誉度进行考核评价、记载。

4、开具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通知,审核签批《支付货款通知书》。

5、协调配合对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情况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采购项目月、季、年度综合(含专家、采购人、供应商)信息的数据收集统计分析报告,并报综合信息部;定期编报待检待验采购项目一览表和验收项目运行表。

7、完成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5篇: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采购中心的全面工作。2.组织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全员综合素质。3.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经费及采购项目计划。4.负责投标、评标人资格审定。5.审定招标文件、招标公告。6.组织拟制、签订中标经济合同。7.负责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8.按政府采购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完成各项政府采购工作。9.负责政府采购中心人员管理,搞好内外协调。10.组织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对局分管领导负责。

2、制定七台河市政府采购中心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中心各部门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3、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并督促合同履约。

4、制定中心内部采购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协调监督考核并使其正常运行,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规避采购风险,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5、审定项目采购方案、招标等采购文件、评标及定标办法;审核供应商资质。

6、签发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申请书、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单等中心有关采购业务文件。

7、自觉接受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组织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业绩考核并进行整改,定期向局分管领导汇报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中心采购人员年度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8、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综合信息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部内全面工作,对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负责。

2、制定中心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完成目标任务。

3、制定综合信息部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制定中心采购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方案。

4、对采购过程中的采购计划、委托协议签定、采购公告信息发布、采购合同签署发票管理及资金结算等事项提出具体处办意见。

5、负责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初步审核工作。

6、负责对预算额度在1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归档文件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对归档所需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计划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文件、评审文件、中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和结算文件及其他文件等,同时,审核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7、负责质疑、举报项目答复意见的技术审核和政策把关。

8、负责中心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标采购有关技术性文件的读解工作。

9、负责对审核资料原始文字记录的管理与归档工作。

10、定期进行采购中心业务的调研、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反馈和回访工作。

11、梳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事宜,负责对受理结果的整理报办工作。

12、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考核落实工作,认真执行考核办法,接受财政监管部门的综合考核。

13、协调本部与其它部门采购的具体事宜,协调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与运行。

14、负责对部内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

15、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综合信息部资金结算组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的部门预算编制,做好会计、统计工作,负责决算的编报和财务收支的管理。

2、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手续及采购业务的统计、分析、报送与评估工作;定期编报财务报表、采购项目一览表、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及标书收入明细表;定期对采购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回访工作。

3、负责《政府采购转帐通知书》和《发货票》的登记和催办。

4、负责对审核资料原始文字记录的管理与归档工作。

5、中心采购档案的归档和整理工作。

6、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递、督办与反馈、机要、保密等工作。

7、负责办公设备、用品及消耗材料的计划、保管和分发,办公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安全防火防盗等行政后勤事务工作。

8、完成综合信息部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综合信息部综合信息岗位职责

1、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接受、登记、录入、传递;负责公告信息的发布与管理;负责发售采购文件;负责正式采购合同的签定及备案;负责文印管理;做好现金出纳员工作。

2、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的初级审核工作。

3、负责质疑、举报项目答复意见的技术审核和政策把关工作。

4、负责政府采购中心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标采购有关技术性文件的读解工作。

5、负责综合调研、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汇总上报、政府采购宣传报道、中心人员年度考核及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采购业务全过程监督和质疑投诉的情况分析汇总以及对采购项目履约情况的回访工作。

7、负责中心制度的拟定和文字材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8、负责内部办公自动化及内部网络建设和管理。

9、负责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和网上采购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升级和推广应用。

10、负责采购活动的图像、影像等记录媒介的摄录、编辑、制做和整理工作。

11、负责采购人信息库的建立、更新、分类、管理和维护工作。

12、完成综合信息部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采购招标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部内全面工作,对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负责。

2、制定采购招标部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组织招标评审,组织实施完成年度政府采购目标工作任务。

3、定期进行采购招标业务的调研、运行情况反馈和回访工作。

4、协调本部与其它部门采购的具体事宜,协调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与运行。

5、负责对部内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

6、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采购招标部一组岗位职责

1、负责采购人提出的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项目的审核,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衔接,详细了解采购需求,完善技术参数,填制采购项目确认单。

2、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统一规范各种招标相关文件及其表格文本模式等。

3、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调研,按标书范本制作招标文件。

4、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分包情况提出潜在供应商的领域和数量;并按照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采购预算规摸,提出拟聘请专家的领域、职称、人数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

5、采购文件的拟定和编制;组织采购项目预备会及现场踏察,对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需对预中标供应商进行考察后方能确定招标结果的采购项目,配合采购人对其企业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考察,为评标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主持采购项目的开标会、评审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和定标;撰写评标报告,填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会议的记录,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

6、负责协调发售标书并开具《投标保证金通知书》。

7、采购合同的拟定与完善。

8、负责商品信息库和供应商库的建立、更新、分类、管理、维护和应用。

9、招标现场秩序的维护。

10、负责招标采购数据信息的收集记录统计分析整理工作,并报综合信息部。

11、协调配合对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情况的调查处理和回访工作。

采购招标部二组岗位职责

1、负责采购人提出的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项目的审核,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衔接,详细了解采购需求,完善技术参数,填制采购项目确认单。

2、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统一规范各种招标相关文件及其表格文本模式等。

3、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调研,按标书范本制作招标文件。

4、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分包情况提出潜在供应商的领域和数量;并按照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采购预算规摸,提出拟聘请专家的领域、职称、人数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

5、采购文件的拟定和编制;组织采购项目预备会及现场踏察,对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需对预中标供应商进行考察后方能确定招标结果的采购项目,配合采购人对其企业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履约能力等进行考察,为评标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主持采购项目的开标会、评审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和定标;撰写评标报告,填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会议的记录,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

6、负责协调发售标书并开具《投标保证金通知书》。

7、采购合同的拟定与完善。

8、负责商品信息库和供应商库的建立、更新、分类、管理、维护和应用。

9、招标现场秩序的维护。

10、负责招标采购数据信息的收集记录统计分析整理工作,并报综合信息部。

11、协调配合对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情况的调查处理和回访工作。

合同监审部部长岗位职责

1、负责部内全面工作,对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负责。

2、制定合同监审部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目标,负责组织并参与完成年度采购监督审查验收工作目标任务。

3、负责协调组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做好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并组织做好采购业务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4、具体负责受理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5、定期进行采购履约业务的调研、运行情况反馈和回访工作。

6、协调本部与其它部门采购的具体事宜,协调部门之间的衔接与运行。

7、负责对部内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

8、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合同监审部监督检查岗位职责

1、制定评标纪律,协调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组织邀请纪检、审计、公证等部门参与监督,维护招标现场秩序。

2、负责采购业务的全程监督,对采购项目进行定期回访,负责组织采购人和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中期跟踪监督、督办及情况反馈、通报,并提出工作建议。

3、参与招标谈判文件的审核,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签订的合同进行符合性审查。

4、受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协调处理答复,并报采购办备案。

5、负责中心在执行上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性文件的读解工作

6、完成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合同监审部履约验收岗位职责

1、制定政府采购验收管理规定和分类验收标准程序,落实项目具体验收方案。

2、组织协调采购人、专家、财政监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履约验收,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验收报告和相关评价报告。

3、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和供应商信誉度进行考核评价、记载。

4、开具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通知,审核签批《支付货款通知书》。

5、协调配合对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情况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采购项目月、季、年度综合(含专家、采购人、供应商)信息的数据收集统计分析报告,并报综合信息部;定期编报待检待验采购项目一览表和验收项目运行表。

7、完成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7篇: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及解读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审计单位提出,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审计组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和确认,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后的取证材料反馈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或者反馈意见中对异议部分未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可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6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一)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果进行复核,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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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关于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

关于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以及政府用其他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未全部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政府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50%,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以项目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的项目等。那么,如何来切实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健康有序的运行,有效地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风险,遏制腐败行为,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很值得探讨。为此,笔者就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作如下思考:

一、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计划

审计机关应严格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计划管理。一是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确定年度需要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年末,向审计机关提供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的情况。三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年度已完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审计机关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申请函》。四是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每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或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其他事项审计时,对涉及到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也要依法依规一并进行审计监督。

二、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素质

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涉及面广、额度大、项目多、内容复杂、技术要求高、难度大。因此,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队伍素质建设。一要整合审计机关现有资源,即打破审计机关传统专业科室界限,将审计机关现有内部审计队伍中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集中起来,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二要聘请一些有资质、实力强、业绩优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三要对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集中学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政策法规和经济学、工程学、计算机等辅助审计知识技能,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应关注的重点,关键点和应注意的事项。请有经验的专家介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方法、技巧和经验。组织参审人员座谈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体会和建设性意见建议,以达到参审人员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增强素质,从而保证优质高效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三、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质量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人员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一定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政府投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项目特点、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认真做好审前调查,并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论证,拟制好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中,要严格按照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要求,认真搜集各项具体有关的证据,认真做好审计底稿,写好审计日记。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控制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结算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竣工决算情况;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移交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绩效情况等。

除重点审计上述方面外,还应重点关注:(1)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环节。主要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依法依规严格进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招标文件与投标书、签订中标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该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勘探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等取费标准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计算依据等。(2)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尤其是隐蔽工程环节。主要审查该项目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是否有影像资料,是否经会议研究确定,是否有佐证资料,是否有完善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负责人签证手续,采购的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是否存在违背中标合同、擅自套用或违规高套定额等。(3)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环节。主要审查该项目负责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规定,结算的各种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各种费用支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结算、决算的规定要求付款,收款单位的名称、账号是否与该项目合同签订的单位名称、账号一致,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严格控制在规定的限额以内。信贷资金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等。有条件的,还要选择一些投资额大、影响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拟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具体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行为,更加有效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和防范风险。

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计中应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结合”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宣传相结合;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账面审计与现场实物审核相结合;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数据审计与审批程序审查相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就地审计与外调审查相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审计与追缴违规违纪资金相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审计与跟踪问效相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审计与提建议督促整改规范管理相结合。从而促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绩效。

四、注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信息化

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信息数字化建设,不仅能较好地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力量不足,监督滞后等问题,而且还关系到能否有效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质量和效果。因此,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时,一要积极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包括运用AO和OA交互等计算机审计信息化新技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数据的采集,有关资料的取证、筛选、汇总和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料的归档等。二要建立封闭、安全、快捷、畅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信息网络,注重开发应用数据库,如: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数据网络、历年被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收支法规执行数据网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数据网络等。三要努力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资源共享,对国家审计署开发的各种信息化软件和一些省市开发的审计信息化软件要加以实际运用。并要积极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资源的共享方式,不断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信息化水平。四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如应规定审计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计算机的设置,不得任意删除系统事件,以防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系统故障,甚至系统崩溃,审计信息丢失。再如,不得安装与审计信息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因为,有的软件还会因自行修改计算机设置而造成审计信息系统被破坏。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审计信息的安全,对存有审计信息的计算机和外部储存器,要注意采取保护措施,外出审计时,便携式计算机和数据软件要做到机不离人,盘不离手,防止泄密现象发生。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绩效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实际上就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果综合评价,既不能用固态静止的观点去评价,也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的经济效益,而是要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着眼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生产力水平、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有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绩效评价:一要看其政府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代表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最经济或最合理的。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率、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率、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流失率等;二要看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实现了投入最小化,产出最大化。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完工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验收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闲置率及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绩效能力等;三要看其政府投资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拟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及投向分析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建设绩效分析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建设成果调查统计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投入、管理、使用及绩效满意度分析表》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科学评价。

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绩效评价时,还要注重运用常规统计分析和抽样统计分析等技术方法,对有关要素指标进行量化分析。还应结合同类型、同地区、同对象、同类型、历史水平、现在水平、相比较的有关经济指标、技术指标、质量指标等参数加以分析评价,真正做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客观有效。

六、严肃财经法纪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是最容易出现权钱交易,产生腐败的领域之一。因此,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计的人员,一定要增强廉政风险控制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认真签订《廉洁审计责任状》。审计机关要加强廉洁审计监控督查,切实防范廉政风险。审计人员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凡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提示、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对发现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既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又不严格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徇私舞弊、贪污贿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的疑点和线索,一定要采取强有力的审计手段和先进的审计技术审准、审实、审深、审透,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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