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_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03: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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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市审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接受政府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在相关合同文本中载明接受政府审计监督的事项和内容。

二、市发改、监察、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水务、住房与城乡建设、重点建设、招标、环境保护、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三、市发改委应当将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时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落实情况通知审计机关。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审计机关联系,并定期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四、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五、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按投资规模分工审计制度。凡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列入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1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送市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需要进行抽审。

六、实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申报制度。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对超过时限未申请的,市审计机关定期在审计网站和建设工程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告。

七、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核。2008年以前已竣工符合审计计划管理的项目,尚未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的,建设单位不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核,直接向市审计机关申报审计。

八、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等内容抄送审计机

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本规定所称分项预(概)算是指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招投标计划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预(概)算。

九、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二)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需要,可列席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会议,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可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设备采购、变更审查、结算审核等重要环节进行审核,并给予指导和督促,做好审计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向审计机关备案,并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标底及招标文件;

(二)工程项目进度报表;

(三)工程财务报表;

(四)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十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跟踪审计规定须报送的资料;

(二)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

(三)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五)与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十二、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审计规定须报送的资料;

(二)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竣工决算报表;

(四)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十三、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绩效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概算审批文件、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定标文件;

(三)建筑设计合同、施工图、建设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

(四)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五)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十四、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十五、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六、审计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十七、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也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核减的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专项资金支付。其中,以财政投资为主的,按10%上缴;以非财政投资为主的,按6%上缴。该经费专项用于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费用、购置更新设备、日常办公、奖励相关人员等。

十八、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制度和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考核制度,对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动态考核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十九、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经审计机关审核发现核减率超过中介机构送审造价3%以上的,双倍扣减审计费。

二十、本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二十一、本规定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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