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论文

精品范文 时间:2024-10-10 07:12: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论文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论文

一、增值税转型的内涵与意义

现阶段增值税转型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转型后规范的直接抵扣方法,购进原材料抵扣方法、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均相同,这一转变使得税款的征收与缴纳变得更加简便。同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转变,消除了旧税法中存在的重复征税弊病,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增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了设备与技术的更新。尽管在短时间内,增值税转型对于国家财政收入与涉税业务有很大的影响,但站在长足发展的角度,增值税的转型会更有利于财政税收的增加和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简化。

二、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企业所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的科目下,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的科目,应依据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如所购入固定资产存在退货情况,会计处理则相反。对于企业自制固定资产,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于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于在建工程,根据实际付款金额贷记在应付账款、长期应用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下。对于企业接受捐赠或企业投资人转入的固定资产,需要根据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于进项税额,已确认、扣除增值税额的固定资产,需要借记于固定资产科目。捐入代为支付的固定置产进项税额,需要将固定资产价值和增值税进行税额合并记录在代价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对于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进项税额科目下的,如果存在固定资产专门用人与非增值税的免税、应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及不允许抵扣的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这一公式进行计算。

(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处理

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中应税销售类的三种行为等于销售,即将这部分固定资产应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无偿赠予。同样对于企业自制或委外加工的固定资产,会计销售类同样有三种行为等同于销售,即作为投资提供给个体经营者或单位、消费者个人消费、分配给股东,这几种情况下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也包含于个人消费之中。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固定资产出现损毁、报废等此类情况时,会计处理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需将原来已经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在累积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的科目下,贷记在固定资产、应交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下,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额。当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盘亏处理时,会计核算方面应该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在查实明确原因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这一科目,贷记于固定资产、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不收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其中,租入固定资产、房屋或建筑此类的不动产、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又分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在我国税法制度中,将租赁视作应税劳务,出租方即为纳税义务者,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租赁方则归属于服务业的范畴,上述两种租赁固定资产均适用营业税。与此同时,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等商品,进项税额在处理方案遵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原则。

作者:董奕 单位:湖州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2篇:固定资产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转型前,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固定资产征税,未超过原值的不征税。转型后,销售固定资产均应征税,其征税办法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销售,以及企业整体转让的固定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销售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固定资产,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销售其他固定资产视是否已抵扣区别征税。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3篇:关于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的调查报告

关于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的调查报告

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细则》)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 “消费性”增值税正式实施。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变革,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会直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有利于刺激企业购置新设备,推进产业升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但同时,在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中,购置设备抵扣增值税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值得税企双方认真研究及探讨。

一、固定资产抵扣现状

2008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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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纳税论文

增值税纳税论文

(一)当年查补进项税的账务调整

1、非法取得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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