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加强学校内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是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一.安全隐患排查:
法制处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每周一次。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
二.安全隐患的消除:
总务处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治理消除工作。对于法制处、安全责任人报告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落实到位。
三.安全隐患报告、治理消除时限:
1.法制处在排查安全隐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在当天下班前报告总务处。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工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在当天上午或下午下班前报告法制处。
2.总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天之内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如客观原因无法在3天内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应和法制处共同讨论,采取其它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第2篇: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穆棱市第二中学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制
为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教育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成立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
组
长:王全生 副组长:冯国印 成员:尹尚武
张海宁
焦玉兰
李洪兴
齐崐谕
孙福生
各班班主任、活动室负责人和其他课任教师
二、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巡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运行的设备、设施及各类事故隐患。
三、治理范围和责任
组长及副组长:负责全校师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全校校舍、操场的隐患排查;保安、防卫安全隐患排查;周边治安安全隐患排查;学校水、暖、电的安全隐患排查;教学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排查;
班主任:负责各班设施设备以及学生活动的安全隐患排查。
各活动室负责人:负责各活动室设施设备及学生活动的安全隐患排查。
各科任教师:负责任课时间内教室及学生的安全隐患排查。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学,谁负责”,“谁上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五、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的登记,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学校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六、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七、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每月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校长,校级领导研究决定后向上级汇报。
八、学校及时向市上级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九、学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励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科室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奖励。
穆棱市第二中学 2017年9月1日
第3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动有效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使安全隐患从排查、治理到消除的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矿区安全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每周五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
二、每季度由矿长组织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对全矿井进行一次,针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所列举的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将排查结果及整治方案上报公司及主管部门。
三、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建立档案登记,落实措施、人员限定时间整改。
四、把安全隐患从发现登记、通知整改、整改情况、跟踪情况完整的记录并保存。
五、凡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矿领导及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
第4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河南宏海建设有限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安全生产为中心,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必须履行的职责,也关系着每一个职工切身利益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快乐;关系着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所以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落实有效措施,对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排查整改,防患于未然,特制定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隐患排查范围:
司家山移民搬迁住宅小区一标段施工现场。
第二条 参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人员: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施工员、技术员。
第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