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浅谈基础设施投融资分析论文
浅谈基础设施投融资分析论文
【摘要】我国在广泛领域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速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产业化、民营化和市场化进程,总结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工作、规范运作项目和创新方面的经验。
【关键词】基础设施投融资规范运作
1发挥工程咨询机构的专业作用
近年我国建立了特许经营制度,能否取得成功,专业化的运作非常重要。公用事业与市民利益关系密切,一个包括投资内容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合作期限可能在20年以上,可以降低风险。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涉及财务、商务、法律和技术等方面问题,把各种因素有机的相结合,特许经营项目才能取得成功。咨询机构对项目中的各种问题进行研究、积累经验,并掌握项目成功的技巧。政府由于受经验和知识的限制,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总会有很多处理不好的问题,导致项目失败,影响项目运作效率。因此,发挥工程咨询机构的专业作用,对于特许经营项目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
2试点项目循序渐进推动改革
公用事业的改革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和管理规则的调整,局部改革风险小,为全面改革积累经验,一旦失败影响是在一定范围之内。对于试点项目来说,政府很重视,配备有力人员,项目进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及时纠正;通过试点项目的运作可以发现问题,及时在后续项目中调整;试点项目成功了会对原有的体制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效率。
政府部门的人员在试点项目中与工程咨询机构共同工作,这些人员通过项目得到一定的锻炼,为后续项目培养出了一批优秀人才。他们对项目运作的程序很清楚,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一个试点项目的运作,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了有效的规则;项目的实践也使政府认识到项目条件、商务条款和风险分配应相对合理,才能被市场和投资人接受。
如北京第十水厂A厂BOT项目,由原来曾参与该项目运作的部分人员,组织了东坝、垡头、五里坨、北苑、定福庄五座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工作小组充分吸收第十水厂和肖家河、卢沟桥两个污水处理厂的经验,仅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五个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写。在招标文件中,充分了解招标人的承受能力,对在其它项目中投资人无法接受的条件,在这五个项目中都放宽了要求,据此固化了很多实质性条款,既保持五个项目都符合北京市的污水管理体制,也提高了谈判效率、缩短了项目运作周期。
通过试点项目积累产业化的运作经验并培养运作人才,在试点项目基本完成时再逐步推进其它项目的运作,以最小的代价,完成了公用事业改革任务。逐步改革的过程也是公用事业市场培育和完善的过程,随着改革的推进,社会资金的承受能力会逐渐加强,最终确定的公用事业资产和产品价格将是合理的,政府做出的承诺(协议)将可以执行。
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运作项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在聘请工程咨询机构的标准应该是科学的,关注点是咨询机构的业绩和实力,不是咨询费用;如果机构不专业,则带来的损失远超过节约的咨询费用。其次,要重视兄弟城市的经验和教训。在运作项目前,应组织人员到已经做过类似项目的城市进行调查研究,学习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汲取他们的教训。第三,应强调以改制目标为导向。在运作项目的每个环节,都要认真研究如何才能有利于达到改制目标。如为了吸引更多投资人参与项目,在运作大兴天堂河污水BOT项目时,采用了给排名第二、三的投标人经济补偿,提高了投标人的投标积极性,增强了项目竞争,降低了污水处理服务费。第四,强调竞争的作用。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强调通过竞争提高效率;能竞标的优先考虑竞标,不能竞标的研究可行的竞争方式,以实现项目价值和效率的最高化。
规范运作是项目成功的基本保障。前些年,各地完成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项目,有的是采用一对一谈判或私下协商的方式完成的,这种方式操作的项目问题比较多。有的项目政府觉得合同不公平,单方终止合同,导致投资人上诉,对当地的投资环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有的项目因为当时商定的条件不客观或不可行,导致项目难以执行。而通过规范运作,类似问题可以尽量解决或避免发生。
一是特许经营招商项目的组织工作应该规范。应成立以当地主管城建的市领导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各项目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运作工作和办理各项领导小组交待的工作,保证项目有条不紊地进行。二是项目运作程序应是规范的。专业的咨询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内各地实践经验设计运作程序,程序获得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工作指南。三是项目文件应是规范的。项目文件是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载体,是政府与潜在投资人沟通的纽带;项目文件中包括的各项协议,是运营期中政府和投资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特许经营重要的合同文本;项目文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运作效率和效果。在准备各项文件时,应注意在保护政府利益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充分吸收国内外惯例成果,认真解决项目本身问题,用国内外投资人可以接受的方式形成文件。
4结合项目实际适度创新
任何两个项目都不是完全相同的,同样是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或股权转让项目,由于项目运作的目和技术条件不同等因素,使每个项目都有其特点和问题。这就要求咨询机构以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为基础,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特点和客观规律出发,对每个项目的情况进行创新,实现项目运作的目的。如长沙岳麓污水处理一期工程BOT项目中,针对该项目将厂区和管网打捆融资的特点,设计了水厂水价和管网水价两套价格机制,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价格构成机制和调价原则;将运营期内对管网的运营维护,以托管的方式委托给了政府指定机构。这种安排很大程度上打消了投资人对包含管网项目高风险的担忧,合理的项目结构得到了投资人的认可,不同水价的构成降低了财政负担,实现了招商效果。
5结束语
随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越来越多,后特许经营时代对政府职能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特许经营期中,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监督其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政府也应恪守信用,依法履行协议中的承诺。
第2篇: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分析
据统计,与近年来快速增长的民间投资相比,政府投资规模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逐渐减小。但是,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十分显著。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580号)(下简称通知)指出,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2012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强调“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中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本期就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利用政府性资金、资金管理,及项目投融资进行探讨。※城市基础设施民营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还存在严重阻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镇化推进的诸多因素,其直接因素是投入资金缺口较大、投融资主体单一,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改革相对滞后,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及其他行业仍遇到“玻璃门”、“弹簧门”。
随着人口总量持续增长,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是“十二五”期间发展的一条主线,我国的城市化经历了改革开放30
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持续快速发展的阶段。2010年3月联合国有关部门发布《世界城市化展望》,报告指出,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从1980年的19%跃增至2010年47%,预计2025年将达59%。目前全球超过50万人口的城市中,有四分之一在中国,这预示着未来20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每年将提高约1个百分点,每年将新增1300多万城市人口。社科院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城市蓝皮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5》称,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达到6.91亿,城镇化率达到51.27%。2010年发布的《中小城市绿皮书》推测,到203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5%左右,这意味着有3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工作生活,而一个农民转入城镇的投资成本是7万元。可以预见,城镇化将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产生巨大的资金需求,社会保障和市政公共设施支出共计将超过30万亿元。
然而,投资需求虽然巨大,但由于土地收入难等因素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而地方政府债务又很重,所以仅以地方政府财政投资将难以完成城镇化这个巨大任务。同时,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建立适应城镇化资金需求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城市建设资金仍然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形式的投入为辅,融资方式仍以银行贷款为主,难以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规定,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发行市政项目建设债券。为此,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让更多民资和外资进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目前,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已由1978年前单一的政府财政投入逐步向城镇维护建设税、公共事业附加、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特殊政策类收费等多种渠道拓展。其中,预算内资金占城建资金的比重较大。
然,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基础建设困难重重,以前改革的很大障碍是国有企业不愿意改革,而现在是市政公用行业被看作是有稳定现金回报的资产,地方政府希望控制市政公用行业为其融资服务,这成为民营资本难以进入的障碍之一。尤其2009金融危机后,基础设施领域正弥漫着一股“国进民退”的潮流,由于经济刺激计划投资的着力点在于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部分企业又是国有企业,客观上造成财政供给和信贷资金供给同时倾斜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虽然也分得了一杯羹,但相较于国有企业来说,其受惠程度明显较低,民营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政府部门从主观上抱有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的迫切愿望,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扶持力度明显强化,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国进民退现象,从而,国有企业凭借其强大的政治优势和资源优势,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新36条”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及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等。“新36条”传达的信息就是,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这次的重点就是市场准入,就是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然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仍遇到“玻璃门”,和国有资本竞争处于不对称地位,在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比如风能、太阳能发电等原先由民间投资占主导的竞争性领域,也出现了国资快速进入,进而挤出民间投资的情况。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具有国资背景企业同样如此,比如四川省2011年7月成立公司制产业投资基金: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以庞大的募集资
金规模300亿元投资基础设施领域,并迅速在南部(王俊杰注)等地域签约。北控水务集团等企业依托国资优势在全国范围内攻城掠地。
为此,垄断国有资本扩张对于民营企业的挤压,融资渠道的短缺等压在民营企业身上,天然利益联盟难以割断,地方政府与国有资本的觥筹交错,“新36条”难以落实。
今年各部委落实“新36条”的细则相继出台,重点解决的就是民间投资如何得到公平准入的问题,如何让民间投资在各个领域的准入环节能够得到公平待遇。然而,出台的配套细则多数条款无实质性内容,多是以往政策的汇编,原则性仍然大于操作性。为此,要真正落实“新36条”和实现各部委实施意见的政策目标,需要为民企和民间资本提供导向性政策优惠,比如有更加优惠的贷款条件、补贴资助和更加便捷的审批程序,形成民企和民间资本的实质“利好”条件。更为关键的是,监管层和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些政策和措施,避免出现利好政策的打折;与此同时,决策层还需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发力,根除垄断的根源,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引进民间投资,除消除“玻璃门”,不折不扣地落实“新36条”及细则,平等对待民间资本和国家资本,还需要发挥政府投资对民间资本的带动作用,通过财政投资调动社会投资,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城市基础建设资金来源及相关政策 一.政府性资金 1)财政预算内资金
财政预算内支出项目之一为:经济建设支出。政府预算内支出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两项资金”和地方财政拨款三个部分。
“两项资金”是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
金由企业上缴排污费的80%组成,污染防治资金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组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主要用于:污染防治项目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研发广应用项目。
预算内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其中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省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本地区建设项目“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国债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有:《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等。
国债资金应当用于的建设项目:
(一)农林水利投资;
(二)交通建设投资;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
(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
(五)其他国家明确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资金。国债资金期限一般为15年,并按规定及时还款。2)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金)
城市自筹资金包括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维护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出租车牌照有偿使用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等。
土地出让金的适用范围:城市建设支出,即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相关规定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府发[2003]18号)《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 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发[2007]53号),城市土地出让金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把污水处理设施作为重点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资金,要安排部分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城市建设维护费的资金来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征收依据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见财综函[2002]3号,不同于发改办价格[ 2009 〕 1243 号定性的行政事业型收费)。
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即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国外贷款主要规定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等。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二.社会融资 1)民间投资
在市政基础建设领域,自《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
1号)作为第一个系统提出市政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以来,民间投资在基础设施投资比例逐渐增大;民间投资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公共设施、教育、卫生等垄断行业和公共事业领域投资中的比重一直较低,但随着民间投资‘新36条’和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实施,近期这些行业的民间投资增速明显高於同期行业均值。
地方政府主要通过招标、拍卖、政府采购等途径引入民间资本,投资方
式以BOT、TOT居多。交易标的一般为特许经营权、股权、资产。2)银行贷款
国内贷款占1999年我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24%,成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第二大来源。
在市政基础领域,以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为贷款的主要方式。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中规定,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2012〕51号)等文件中亦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探索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纳入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
基础设施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左右,根据《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银行贷款除上述收费权质押外,还可以项目公司股权、固定资产进行担保贷款。除了争取商业银行贷款,国家还有政策性银行贷款。
国家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
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目前,具有政策性的银行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2008年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一家商业银行。国开行的战略重点为支持基础设施,促进城市发展。3)社会融资
所谓市政债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或授权机构发行的一种债券。1994年,我国推行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自此地方政府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但是,从我国财政运行的现实矛盾来看,地方政府缺乏筹集资金的权利,却面临艰巨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因此,当地方政府以常规的方式难以解决自身的财力不足的问题时,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经验,就应当通过适度举债方式筹集必要资金,市政债券应运而生。市政债券在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中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主要代表,目前,我国也具有一定市政债券性质的券种,较典型的有上海浦东发展建设债券、重庆城建重点债券和1997广州地铁建设债券。
地方政府进行融资主要通过城投债的方式,按照《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4)外资投资
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股份制企业及合作开发)和外商其他投资(含外商购买中方的股票及其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吸收外商投资应遵循《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我国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对外开放要早于对民间资本的开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外资即通过BOT方式进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成都第六水
厂扩建工程项目即为国内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首例BOT试点的外商投资项目。2000年5月,原建设部还专门制定了旨在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总体而言,目前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广度和深度要超过民间资本。按照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几乎所有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都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范畴。显然民间资本要面对外资尤其是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
(待续)
第3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初探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初探
徐惠娟
(桃江电大06级行政管理专业 桃江 413400)
摘 要:农村基础设施对于农民、农村、农业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基础设施投融资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很大程度上阻碍着许多农村地区有效摆脱封闭落后状态的进程。本文从农村基础设施的问题这个点出发,结合现有基础设施融资方式比较分析,从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渠道进行拓宽。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
The Study on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of Rur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Hui Juan Xu
(HuNan Taojiang,413400,China)
Abstract: Rural infrastructure plays an imp
第4篇:较好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探讨
英才高职论坛 2006年第 2期(总第 3期)The Foru m ofY i ngcaiH i gh er Vocat i onal Educat i on 2006N o.2(SerialNo.3)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探讨* 费振国
(山东英才职业技术学院 评估办公室, 山东 济南 250104)摘要: 资金对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来说是必备的或是不可缺少的, 但传统的投资体制和有限的融资渠道却造
成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导致我国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普遍滞后。根据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的特点,提出乡镇政
府、企业、个人共同充当投资主体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对策。关键词: 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体制;融资渠道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城镇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而作为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