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撤回辞职报告申请例文
撤回辞职报告申请例文
篇一:撤回辞职报告说明
本人于20xx年4月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因当时个人自身原因,计划辞职,留出更多时间照顾家庭,现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在工作与照顾家庭上自己可以协调好,所以请求收回辞职报告。本人已经过深思熟虑,对因此给单位带来的麻烦深感抱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勤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林
20xx年4月27日
篇二: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鞠某于20xx年9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同意,但要求其按规定继续工作30天。两个星期后,鞠某又向单位表示不辞职了。单位因已经着手安排人员接替鞠某的工作,并开始进行工作交接,故拒绝接受鞠某撤销辞职的申请。双方遂发生争议,鞠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鞠某声称,辞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尚没有实质性完成,劳动者有权纠正自己的.行为。而单位则辩称,提前30天辞职对劳动者来说是义务,不是权利,因此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申请。而且根据《民法》中合同成立需要要约承诺的观点,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后表示同意,双方即已经就劳动者辞职一事达成合意,因此劳动者不得单方决定撤销。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这30日内是否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辞职决定。这个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签收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者没有针对劳动者的辞职信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意味着在30日的预告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此时劳动者提出撤销辞职,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依旧是可以撤销的。
也就是说,在预告解除期内,劳动者应该配合公司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及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该在30天内为员工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工资结算等。但同时,也应该允许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进一步的谈判协商。如果经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需撤销辞职决定即可,而不必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2、如不能协商,则不能撤销。因为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一般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了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此时,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可以撤销。
只有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因为在该意思表示已经发出但还没有送达相对人之前,或者是刚刚送达相对人时撤回的通知也同时送达,相对人此时并不知情,形成权的行使对相对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可以撤回。
而就本案而言,鞠某在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后,在30天的预告通知期内又提出撤销辞职的请求,此时如果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出于挽留考虑而对鞠某辞职有异议,这种异议可
以是明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表示,那么,鞠某则可以撤销辞职决定。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无上述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拒绝接受鞠某提出的撤销辞职决定的请求并无不当,其有权要求鞠某在预告解除期内,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交接的义务。据此,仲裁委和法院都对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
制定单位: 生产技术课
首版日期:20xx年9月15日
机密等级:社 外 密
第2篇:撤回辞职报告申请(精选3篇)
第1篇:撤回辞职报告说明[推荐]
篇1:收回辞职报告的申请 收回辞职报告的申请
本人于2015年4月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因当时个人自身原因,计划辞职,留出更多时间照顾家庭,现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在工作与照顾家庭上自己可以协调好,所以请求收回辞职报告。本人已经过深思熟虑,对因此给单位带来的麻烦深感抱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努力,勤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请领导批准!此致 敬礼
申请人:林
2015年4月27日篇2: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员工辞职申请能否撤销
案情简介
鞠某于2010年9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表示同意,但要求其按规定继续工作30天。两个星期后,鞠某又向单位表示不辞职了。单位因已经着手安排人员接替鞠某的工作,并开始进行工作交接,故拒绝接受鞠某撤销辞职的申请。双方遂发生争议,鞠某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鞠某声称,辞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尚没有实质性完成,劳动者有权纠正自己的行为。而单位则辩称,提前30天辞职对劳动者来说是义务,不是权利,因此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申请。而且根据《民法》中合同成立需要要约承诺的观点,用人单位收到辞职报告后表示同意,双方即已经就劳动者辞职一事达成合意,因此劳动者不得单方决定撤销。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这30日内是否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辞职决定。这个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书面签收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者没有针对劳动者的辞职信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就意味着在30日的预告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此时劳动者提出撤销辞职,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依旧是可以撤销的。
也就是说,在预告解除期内,劳动者应该配合公司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及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该在30天内为员工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工资结算等。但同时,也应该允许双方在这段时间内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进一步的谈判协商。如果经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需撤销辞职决定即可,而不必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2、如不能协商,则不能撤销。因为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劳动合同解除权一般只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了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此时,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可以撤销。
只有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送达之时才可以撤回。因为在该意思表示已经发出但还没有送达相对人之前,或者是刚刚送达相对人时撤回的通知也同时送达,相对人此时并不知情,形成权的行使对相对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可以撤回。而就本案而言,鞠某在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后,在30天的预告通知期内又提出撤销辞职的请求,此时如果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出于挽留考虑而对鞠某辞职有异议,这种异议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来表示,那么,鞠某则可以撤销辞职决定。但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无上述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拒绝接受鞠某提出的撤销辞职决定的请求并无不当,其有权要求鞠某在预告解除期内,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交接的义务。据此,仲裁委和法院都对员工的请求不予支持。篇3:离职人员再录用规范 制定单位: 生产技术课
首版日期:2006年9月15日
机密等级:社 外 密 1.目 的:对离职及已离职人员再录用进行规范,明确已离职人员再录用渠道,特制定此规定。2.范 围: cfl制造部 3.名词定义: 3.1 已离职再录用人员:在ccfl制造部工作通过正当手续办理离职,申请再录用人员.3.2 原单位:已离职人员在ccfl制造部工作期间所在单位.4.规定内容: 4.1离职相关管理 4.1.1合同期满:说明:合同期满,未续签者,在合同上交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此阶段提出续签请求:
①如合同尚未提交管理部,经主管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②如合同已提交管理部则不可续签。4.1.2自行离职:
员工在合同有效期间,需要离职,首先由个人提出离职申请上交主管审批,主管审批ok后,离职人员在规定离职日期办理离职手续。
说明:在离职申请上交日起至离职日,此阶段提出撤消离职申请: ①如离职申请尚未提交管理部,经主管同意后可撤消离职申请; ②如离职申请已提交管理部则不可撤消离职申请; 4.2已离职人员申请再录用
说明: 1.原单位通过报告向主管汇报,报告内容需体现已离职 人员在职期间工作表现及考核状况.并填写
员再录用申请>(hc4-f-1444后附).原单位需如实填写.2.各课别主管会议检讨已离职人员录用问题: ①会议检讨可录用后,将(附带 报告)交由部门主管确认.②会议检讨不可录用,原单位直接撤回申请
3.签至部门主管审核确认: ①审核通过后,申请返回原单位.②审核未通过,原单位撤回申请.4.2.3 已离职人员申请再录用需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公司正当手续办理离职.b.在职期间无记大过处罚记录.c.离职原因正当,不可有以下记录:
(1)工作期间因打架、斗欧被公司给予开除处理.(2)因盗窃被公司给予开除处理.(3)因违反公司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4)因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无法胜任公司提供的工作.d.以下特殊情况离职人员再录用时需视情况而定.(1)在本部门工作期间使用假身份证.(2)在职时间为3~6个月,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后提出申请再录用.(3)在职时间为3~6个月,因家庭原因离职后申请再录用.(4)在职期间一年内记过满两次者(查其具体受惩记录,提交主管传阅).(5)转正/半年考核连续2次被评为c级者(确认其主管,了解之前工作状况).4.3离职人员再录用后,原职等为三职等(含三职等)以上者,再次录用后视原职等定现职等;原三职等以下者再次录用后为一职等。
第2篇:申请书申请撤回反诉
撤回反诉申请书
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族,住所地×××,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撤回你院(XXX)……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反诉。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撤回反诉的理由)。请予以准许。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反诉原告:(签名)
××年×月×日1
说明:本样式供当事人向本院撤回反诉参考使用;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职务。1
第3篇:仲裁申请撤回申请书
仲裁申请撤回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2)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第3篇: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与XXXX有限公司商品房认购协议一案(案号为(X)黄浦民四(民)初字第XXX号)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生效。经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贵院业已立案,案号为(XXX)黄浦执字第XXX号。现因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主动履行,所有款项都已结清,特向贵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望准予!
申请人:
****年**月**日
第4篇:撤回司法鉴定申请
撤回司法鉴定申请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宋琴诉蒋明仁离婚纠纷一案,因宋琴之前就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176号温馨佳苑A栋17-1房屋的价值申请了司法鉴定,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撤回该司法鉴定申请,望批准为感!此致
申请人: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