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在现在社会,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篇1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布局零乱。
长期以来,对农村规划投入少,农村规划进展缓慢。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出现“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
(二)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自治区对农民宅基地虽然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普遍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建房,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三)宅基地转让受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但从现在请款情况看,除了本行政村内相邻户间的调剂和父母与子女间因分家析产以及农户经批准后因客观原因由村委重新安排而发生的流转外,没有其他形式的流转。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一方面大量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另一方面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四)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屡屡发生,查处难执行难。
一是符合村庄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农户,由于种种原因未经批准就建设了房屋,造成违法占地。
二是不符合规划也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个人抢占宅基地的。由于我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少,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又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具体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农村特别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要切实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发挥村级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乱占与滥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国土、建设、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如期发证到户。
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认真按照国土资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在对本辖区现有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力争在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三)制定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奖惩政策,盘活农村土地存量。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同时积极探索“宅基地置换”模式,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以从事其他用途。
(四)深入开展调查清理工作,规范和保护农民建房。
要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要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走上合理化、规范化轨道。
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篇2
一、现状及存在问题
农村宅基地是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采用无偿、无使用年限的方法划拨给村民使用,村民对宅基地中能自用,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转让,也不能用于抵押或出租。但是,随着金湾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土地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尤其是大量工业的涌入,促使农村的宅基地悄然成为高额利润的商品,进而使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引发许多问题。
1、无规范性政策。由于农村宅基地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对宅基地的规范分配、使用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法规,很多农民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另外,在报建宅基地时,公安部门的政策是有了宅基地才可分户,而规划部门是要求分户后再划分宅基地,两者之间存在矛盾,而且,报建时,不仅手续较为繁琐,规划部门的收费较高,实地勘测收费为一户3000元,需经规划和国土两个部门批准。
2、村、镇规划建设如同虚设。虽然我区有村、镇建设规划,但由于涉及农村宅基地置换、转让的问题,在划分宅基地后,不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不能形成“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另外在我区,由于各村贫富不均,每户的宅基地一般在80M2左右,住宅面积在170M2左右,即在宅基地上的建筑一般保持在三层即可。但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村民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均将房屋盖至6—8层,经济条件较差的村民则只盖两层,或是只打好地基后加盖一层,待以后经济允许了再建。出现了新盖的楼房参差不齐的状况,同时,也使得村、镇建设规划难以落实。
3、以租代让形式多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逐渐减少,农村的宅基地也日显珍贵。尤其是在三灶镇,由于该镇工业较为发达,很多村民将房屋建成后,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或刚开始工作收入不高的上班族,以及附近的小商贩,房子一般有6—8层,一层有6间左右,而一楼往往用来出租商铺。据统计,一年下来,一户农民仅住宅租金收入在8—12万以上。这让很多的人愿意冒着极大的风险,用30万元左右购买宅基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在50—60年左右,另外也有做工业园区的配套生活区,这种情况一般的使用权是20年左右,之后宅基地上的附属建筑物归村民个人所有。但是这些买卖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双方一旦发生矛盾,法院只能要求双方协商解决,使用者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例如:在草塘村,有外资买了一处旧房子,将其拆掉重建后,原屋主争夺产权,最终法院将新房冻结。
4、宅基地所有权不明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九十年代初期,宅基地的管理不规范,可以随意买卖、划拨以及转让,所以,在我区农村,一家有2—3处宅基地楼房是非常常见的,只要村委会同意,所有的宅基地都可以报建,最多的村民有4—5处宅基地。另外,是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实行的是终身继承制,自己分户获得宅基地后,老的宅基地仍可继承,也可获得多处宅基地,。
二、改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建议
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这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在以人文关怀三农的背景下,进一步听取农民心声、执政为民的要求。
(一)要完善宅基地相关立法
被调查者反映我国宅基地相关立法不健全、规定不统一。针对这一问题,他们也提出了完善立法、增强地方性规章可操作性的建议。如宅基地具体面积的划定,应按人口分配,即划定一个人均宅基地面积值,根据村民申请时家庭人口数划定面积;明确规定宅基地占用耕地的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规模,保护耕地(问卷中被调查者建议法律应明确禁止宅基地占用耕地);明确规定宅基地是否允许流转以及流转中的限制及审批程序(主张允许宅基地流转的问卷远多于主张禁止宅基地流转的数量);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以经济上的压力限制宅基地的扩张,从而节约土地资源;完善宅基地权益受损的司法救济途径,由法院直接受理宅基地纠纷引发的诉讼;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占地农民的利益。
今年通过的《物权法》在五审之前还留有部分调整农村宅基地的条款。然而,种种原因所致,我国目前仍未有调整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方面的民事法律。完善宅基地立法,不仅是有效管理宅基地、保护国土资源的需要,更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保障。
(二)编制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
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村镇建设规划应区分具体的经济发展状况及人口密集程度来制订,人口密度较大且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应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坚持集约化、合理用地原则。如可选择贫瘠但交通便利的地区集中审批建房,打破乡村划分,以乡镇为单位,重新整理乡村宅基地资源。旧宅基地在新宅获批后视情况处理,若属新建不久或仍可以居住,则可以适当进行流转,主要向本村内房屋需新建却无经济实力申请在新划集中居住区建房的村民;若旧宅属破旧无法居住,则可及时拆除,进行复垦,恢复置换为耕地。以乡镇等范围稍大的单位来管理土地资源,可以最大化的利用土地。更多的村民共用同一套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机构。减少建设用地面积,保护耕地的同时,还可以促进新农村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推动城镇化的发展。
经济发展水平稍差的地区,城镇化进程缓慢,可以适当鼓励村民向上层空间扩展住房,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严厉查办一户多宅,少批多占等违规现象,加强普法宣传,使村民树立起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无论何种规划,不可置疑的是村镇建设规划都应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和实际可操作性,都必须以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为前提,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控制宅基地规模,分批分次治理宅基地混乱现状,有计划地逐步改善农村村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适当时间可以在离城镇较近的地区推行农宅公寓化,从实际出发,结合村民经济承受能力,确保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此外,在宅基地优化整理的过程中,可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使宅基地在一定范围之内资产化,以解决资金问题。
(三)加强宅基地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
不少村民提出建议,加大宅基地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足见农民对于法律法规的求知欲。在现有社会条件下,广大农村地区仍不具备日日读报,天天上网的条件,尽管社会所提供的资源丰厚便利,但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既没有充足的时间也没有多余的金钱,更没有掌握这些资源的能力。因此,行政机关理应为村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供便利,使其充分知晓从而便于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个人利益。这也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建设透明政府,人文政府的题中之义。
具体到宣传的方式,问卷显示个别被调查者提议村村设宣传栏,定时张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定期更新,成立法律宣传队,流动下乡宣传,采取灵活的形式,如发放宣传资料、播放相关多媒体资料及真实案例。此外,我们认为村委还可利用广播、标语、简报等形式开展宣传;将学生纳入,利用学生的影响来间接的向村民宣传宅基地法律法规;由村委负责组织培训班,定期开课,利用农闲时期,以立体、形象、丰富多彩的形式来开展普法宣传。
(四)基层国土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职、加强管理
针对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基层行政人员及村干部管理不善、管理不严的问题,许多被调查者提出各级尤其基层国土管理部门应明确职权、加强管理、认真履职,监督和管理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情况。
加强管理,体现在宅基地的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素质及工作能力方面。首先,审批程序应简化、完善,增加审批条件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村民申请;明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杜绝宅基地审批中的权钱交易及乱收费现象。其次,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使国土部门的宅基地管理工作置于村民及社会的监督之下,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公正管理,合理、平等地分配宅基地;及时处理闲置宅基地,严格治理私自建房、少批多占的村民,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控制宅基地用地规模。再次,国土部门应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讲究工作方法,树立便民意识、服务意识及廉洁性、自律性。公平、公正对待申请宅基地的村民,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在批准村民宅基地申请后,严格按批准面积实地丈量,定期深入农村核查宅基地使用情况、完善登记制度。村委会干部亦应响应建设为民政府的号召,以便民为工作理念,切实行使自己职权,在宅基地问题纠纷中应主动组织调解,避免严重冲突;不断自我完善,掌握宅基地管理的相关知识,依法办事,引导村民更好地利用宅基地。最后,各级国土部门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监管,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严厉处罚知法违法的工作人员,引导其依法办事、执法为民;同时在管理中吸纳一般群众的参与及监督,定期听取反馈意见,了解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宅基地管理水平。
第2篇: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党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收入逐步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但是,农村宅基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乱占滥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按照学校安排,我今年4月份,浯溪街道办事处唐家岭村、龚家坪镇龚家坪村、黄梅村等10多个村,逐户走访调查,发现15%的农户拥有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户高达95%;土地权属纠纷达6%,我县农村宅基地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7倍。究竟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针对以上问题我对部分乡镇、村进行实地调研。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宅基地管理法律缺乏系统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利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操作性差,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还不衔接,宅基地管理还需不断规范。
2、农村宅基地建设布局零乱,缺乏规划引导。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没有预留新的宅基地规划点,没有为发展预留空间,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对宅基地管理的需求,致使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很难衔接。长期以来,对农村规划投入少,农村规划进展缓慢。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出现“只见新居,不见新貌”的现象。我县农村宅基地总体以自然村落为主,布局星星点点,杂乱分散,10户以下的自然村分布普遍,占地面积大。
3、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宅基地带有福利性,尽管对农民宅基地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普遍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建房,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4、宅基地转让受限制,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除了本行政村内相邻户间的调剂和父母与子女间因分家立户经批准后由村委重新安排而发生的流转外,没有其他形式的流转。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部分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还有的农民工打工赚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基地,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5、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频繁发生,查处难、执行难。部分农民随意建设,想建就建,由于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少,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加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又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具体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6、宅基地管理薄弱,管理方式落后。基层国土资源所机构改革不到位,宅基地管理仍然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程序复杂,效率低下。
7、完善宅基地功能的同时,耕地破坏严重。由于人口增长较快,大部分村民追求独立自主、功能设施齐全的宅基地,在他们眼中,在耕地上建房既经济有便宜便利,特别是近年来,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家家户户修公路,都从自家的责任山、责任田中修建,面积占到土地总面积的0.7%,致使大量耕地破坏。
8、迷信重,纠纷多。农民建房是件大事,喜事,对农民来说一生也就发生一两次,因而格外慎重。有的农民建房崇信封建迷信,看风水,截别人地脉,就因采光、通风、引发宅基地纠纷。有的农民建房时挤占县、乡、村道路,毁坏沟渠,影响农业灌溉和村民日常出行及交通车辆行驶引发诸多矛盾,给农村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
9、基层国土资源所力量薄弱。基层国土人员担负着辖区村民建房用地、耕地保护、地质灾害巡查监测、矿产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等,任务极重,且每个国土资源所最多4人,最少只有2人,每个基层国土工作人员要管理100多平方公里,是测量靠尺子,走路靠两条腿,缺乏科技手段,管理难度极大。
10、土地“私有化”思想严重。大多数农村群众对国家法律法规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认为上级批准给自己的以及祖上遗留的宅基地,都属于自己私有的;有的农村在批准新宅基地之后,没有及时收回旧宅基地,造成部分宅基地滞留在个别农村群众手中;还有的土地因工程实施征用了,还认为是自己的。
11、土地征收难。在公益事业面前,大多数农村群众思想好、觉悟高,对村公益事业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然而,也有一些村民显得比较斤斤计较,甚至新农村电网改造工程,需要占用村民宅基地、挖个洞栽电线杆,同样需要钱,否则,事情就办不成。
12、处理新旧宅基地缺问题少有效办法。不少宅基地都是由祖上传下来的,因继承就拥有了二处宅基地上的房子,又不能收回。还有不少农民工,有了钱就地买房在城里安家,农村的房子和宅基地如何处理问题,均无明确的立法规定。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思想意识落后。在农村,不少农民群众土地基本国策意识淡薄,思想上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和不良的倾向,有些村民信奉风水迷信,随意改变建房地点或规定朝向,不在规划范围内选址,不尊重科学布局。
2、农民对惠农政策在认识上产生误区。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对农民建自用住宅的收费,于是农村村民片面理解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需要5元钱的工本费。造成抢占好地、耕地建房成风,对土地的重要性、耕地减少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或根本没有认识,助长了滥占乱用耕地现象禁而不止。尤其是近几年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大环境下,进一步助长了农民滥占土地乱建住房,农民建房用地处于无序状态,农民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十分普遍。
3、立法本意与管理现实出现偏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没有明确分家立户的具体条件,对“一户一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使农民建房立户“一户一基”的原则被曲解。立法本意认为:祖孙三代、父子两代构成传统的“户”,忽视了在农民收入提高后,或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新立户现象。年满18岁的单身公民能否立户?没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每户人数多寡,农村村民子女年满18周岁便可以分家立户,新建住房,占用宅基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一户一基”政策在实践中与立法初衷发生了背离。另外,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光靠行政手段,没有经济措施,难以操作到位,效果也不理想。
4、基层力量不足,非法占地发现难。基层国土所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前沿阵地,承担着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基层人员不够,已成为农村土地管理不理想,非法占地发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5、村级管理不力,非法占地建房制止难。税改后农村村级组织工作量少了,靠批地送点人情,联络干群关系,造成村级组织主观上不愿管,害怕管得过多得罪群众,影响换届选举拉选票,在管理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6、鼓励农民建房使用荒地不切合农村实际。农村已在对条件恶劣的农户实施搬迁,在交通不便,信息不灵,水源有限的荒地上建住宅,这一政策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不相适应的。同时,农民以耕种农田为生,为方便耕作管理,也不愿意和不可能把宅基地建在离承包地太远的地方,大多数农民新建住房极难做到不占耕地。特别是在现行无偿使用宅基地的政策下,谁还愿去开荒地来建房?其地基开挖成本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而,鼓励农民使用荒地建房得到的响应甚少,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要求和规定。
7、法律措施不力,非法占地建房查处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违法占地建筑责令停止仍续建的,有权制止。但在实际执法中,对发现在建的非法占地建筑,责令停工仍继续施工的,如何行使制止权没有明文规定,难以操作。对已建成的违法占地建筑,国土部门自身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因农村宅基地涉农政策敏感性,导致相关单位不愿意配合,使得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农民建房监管实际上已处于有法难依,执法难严的被动境地。
8、报批程序繁琐,报批难。农民建房需要进行申请公示、乡镇审核和县政府批准。占用农用地的还需到市(州)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落实占补平衡,加上占补落实难,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而多数建房户用地心切,很多农户索性不报批先占用。这一问题已成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的一大症结问题。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近几年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政策。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就有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内容,要求各地政府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给予奖励或补助。同年,国土资源部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对农村宅基地发证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今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通知》明确要求,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由此可见,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针对巴东全县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个方面着手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1、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针对村干部对土地政策法规了解不多的实际情况,对村委会主要干部进行轮训,使村级干部系统掌握农村宅基地、和耕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提高依法保护、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意识;针对农民群众文化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让土地法律法规家喻户晓,进而提高村民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真正使村民依法建房用地意识深入人心。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发挥村级土地监管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乱占与滥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国土、建设、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决依法查处。
2、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数据库,确保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如期发证到户。摸清各类用地面积底数是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中治理的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08〕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制订调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查,集中力量,对本辖区现有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辖区的住宅用地、生产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服务性用地等数量,以及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空闲房屋,出租转让住宅和违法用地、批少用多、批甲占乙等现状,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建立数据库和完善的档案、台帐,实行信息化管理。
3、强化规划管理。加强对农民宅基地的管理,强化实施规划的措施,特别对用地规模、布局、用地标准,严格按规定控制的范围实施。因地制宜,制订科学合理村庄发展规划。要科学合理利用土地,首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订和编订与本村相适应的村庄发展规划和用地规划。这也是合理用地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操作,避免乱圈乱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强化监督,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对一些违规建房、占用耕地建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该罚的就罚,该拆的依法拆除,加大处罚力度,这对于规范农村建房是一项必要的措施。
5、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政策引导。按照“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鼓励村居建设高层住宅,在土地和建设审批上,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免有关费用,降低工程造价,避免失地农民无钱买房或买房致贫的现象。对一户多宅的,出台具体的政策,予以相应处理。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已形成的违法占地,所建房屋符合规划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补办手续。不符合规划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办法,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私自转让已成事实的,研究制订处理办法。
6、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扶持力度。要统筹协调各部门和镇(乡、街道)的力量,合理统筹资金,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7、改革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以户为单位的核定方式,实行按人均用地指标来确定每户用地面积和有偿使用的政策。为遏制土地浪费,对每户占地指标,应按人均占用宅基地的多少,确定一定的面积基数,对基数范围内也应适当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符合有偿使用的法定原则),对超过基数面积的用地,实行分级加倍收取有偿占用费的办法,以遏制多占、滥占土地建房。占用耕地必须交纳开垦费,由专门部门实施复垦,确保“占一补一”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对在原宅基地上翻建的要限制面积标准,对非移民(工程、地灾)和婚姻原因,迁入他村的农民,原宅基地必须拆除复垦后,才能在新的居住地申请建房用地;原房屋出卖的,新的宅基地必须加倍支付有偿使用费。
8、制定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奖惩政策,盘活农村土地存量。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同时积极探索“宅基地置换”模式,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以从事其他用途。
9、逐步规范和保护农民建房。要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要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走上合理化、规范化轨道。
10、深化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额拨款的基层国土所人员应纳入公务员管理,要从有利于国家发展大计的长远目标出发,站在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农民建房占地的问题,重视国土资源及其体制改革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体制,调整基层国土所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国土干部队伍,切实搞好系统人员经费保障。
11、畅通信访渠道,使违法用地处理在萌芽状态。要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鼓励他们积极加入到村庄的建设管理中来,对违规建房进行举报,使违规建房的现象能够早发现、早处理,从而可以减轻工作的压力和阻力,促使村民建房进入规范化的轨道。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宅基地管理,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只有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的宅基地管理之路,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3篇: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
浅析改进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节约集体用地和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那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对部分乡镇、村进行实地调研。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力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
第4篇: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调研报告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但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无期限和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布局零乱。
长期以来,对农村规划投入少,农村规划进展缓慢。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出现“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
(二)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自治区对农民宅基地虽然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
第5篇:高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以山东省高唐县为例
09300220024 刘敬源 化学系
我国自历史上便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7.3%,约606,670,000人(截止2008年底)1,占中国人口的大多数。他们生活在中国最广大的乡村,为我国各大中小城市提供大量的劳动力与粮食、蔬菜。可以说中国农民的问题是牵动国体的大问题,于小,关系中国社会的最底层,是最应受关注的对象,于大,关系到中国日后的发展,我们中华民族的壮大。但主流媒体焦点长期聚焦于城市,对于农村发展问题农民生存问题缺乏深入的采访与剖析,由于农村本身信息流通的不发达(特别是华北、西北地区的农村),使得广大农民无法及时将自己的问题反映给社会公众。使得身居城市的主流论调长期忽视一直苦苦哺育城市、哺育工业的广大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