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教师直言:我的灰色收入
中国教师报2003-03-31肖民
我是个教书的,清水衙门,哪来的“灰色收入”呢?开始我也不信,自从调到城里并“荣升”为班主任之后,我不得不信了。当然,我那点儿“灰色”和乡长、局长们比起来,连个零头儿都算不上。但一想到自己干的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事业,还得在讲台上言传身教,未免有点儿心发虚,觉得还是先坦白出来更稳妥些。卸去包袱,才好轻装上阵嘛。
我的“灰色收入”的构成以烟酒副食为主,“行贿”者大都是有头有脸的学生家长,逢年过节是“灰色收入”进账的黄金时段。今年的“大宗进项”有以下几款:
1箱茅台,2箱郎酒,3箱古井,是郑副书记、任局长、郝乡长、关经理等所赠;另有各种名酒25瓶,具体出处目前已不详。
4条“红塔”,7条“白云”,还有1条什么“溪”,开始我以为是上不得台面的次货,就分给来串门的几个同事了,后来才知,那是什么“极品烟”,贵得很。当然这些基本上是作为酒的“附属品”溜达到我家的。
螃蟹、大虾、黄花鱼等海货5箱,牛肉、羊肉40斤,为科长、所长和个体户所“孝敬”。(已毕业上班挣工资的学生所送礼品因不属“灰色收入”故未计算在内。)
这些东西大部分是家长亲自送来,一来和我交谈交谈,了解一些情况,二来表示对老师的尊重。我则觉得主原因是他们怕孩子知道了产生不良影响,可谓用心良苦啊。其实我也清楚,我的“灰色收入”中的绝大部分确实是“灰色”的,人家有权有势有地位,收了那么多的东西,自己用不了,送给老师做个顺水人情,总不会产生什么不良后果吧?每次我都反复说老师对每个孩子都一样,都认真负责,绝对不能收家长的礼物,可谁又会把拎来的东西拎走呢?有一次我让儿子把近处一位家长的东西退了回去,没想到那家长又加上两样东西气呼呼地送了回来,还说老师有薄有厚,看不起人,闹得我很不自在。
退又退不了,用又用不完,只好拿着走亲串友。亲友们倒都挺识货,个个“笑意写在脸上”,都说老师的待遇确实高了,买得起这么贵的东西。我心里的滋味则是怪怪的。
老师也是人,而且是极普通极平常的凡夫俗子。只是我念了这么多年的孔孟,时常标榜自己的清高、正直,接受并享用这些“灰色”的时候,心里真的坦然不下来,更不用说像某些弟兄洋洋得意地炫耀自己收了多少多少。平时上课又不敢也不想对“有关学生”另眼相待,惟恐落得个“势利眼”的恶名,就更觉得寝食不安。唉!
怎么办?苦思良久,终于想出了个办法,暑假后,我这个“班父”说啥也得辞了。不在水边站,就湿不了鞋了吧!
第2篇: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
人们把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收入,称为“灰色收入”。
著名经济学专家茅于轼:“灰色收入”其实不含任何贬义的色彩,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灰色收入”当初的出现应该说是个好征兆,它预示着经济开始活跃,个人有了更多发挥、运用自己长处的机会。
律师:“灰色收入”本身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从法律角度讲,个人收入只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而这个合法的界定当以收入的来源为依据。以我的理解,“灰色收入”应是指在正常工资之外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另一个合法收入,且多在向税务机关报税的时候隐瞒了这个收入。如果此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产生“灰色收入”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偷税。
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会问题和体制性的痼疾。与这些收入一起被隐形的,是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贫富不均、社会风气不正等问题
灰色收入知多少
公务人员“灰色收入”种类繁多。有在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的;有利用在临时机构任职或兼职的条件,领取各种酬金的;有在单位巧立名目,自发各种福利、补助的;有在非公务活动中频繁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请吃、请喝、请跳、请钓、请洗的,名目之多,不胜枚举。其中有些是共性的,有些则带有明显的部门、行业或岗位特点。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数额巨大,这部分收入是不可能得到真实统计的。例如,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国家每年损失的国有土地收益近百亿元,显然这部分收入变成了灰色收入。又例如,奥地利一经济学者研究认为,世界正规经济GDP为39万亿美元,非正规的地下经济GDP为9万亿美元,两者是4比1。其中发达国家正规经济与非正规经济之比为6.5比1,发展中国家为3比1。而我国学者胡鞍钢认为,我国税收流失、国有经济投资与财政支出流失、黑色经济收入、垄断行业租金合计为..1万亿元左右,相当于统计的GDP的15%。从这里可以肯定,我国灰色收入、黑色收入数目相当可观。作为佐证,《了望新闻周刊》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不发达地区的某些县市,个别领导每年不算黑色收入,仅灰色收入就可以达到10万元,而发达地区可达到20万元。
灰色收入拉大了我国个人薪酬差距。从某种意义上说,灰色收入是有权势贪官的“专利”。江西广丰有一个名叫郑元盛的贪官,为了敛财,不论老家盖房子,孩子过生日、结婚、上大学,都要通知下属单位,哪个不心领神会?哪个敢不去“慰问”?其女儿过生日,一天中送来的生日贺礼就达10万元。从近年被查处的腐败贪官情况看,其来自灰色收入的财产的数
目远远大于其被查明来源的贪污受贿数额。原湖南省岳阳市市长欧阳松,家庭财产价值人民币389万多元,其“灰色收入”就有334万元,占全部财产的85.6%。
不久前由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经过数年跟踪调查完成的《中国城乡收入差距调查》一出炉,即成为海内外舆论关注的焦点。因为这份报告显示,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已是“世界最高”。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调查报告主创人李实对这个“世界最高”进行了说明:如果仅算货币收入,不包括实物,中国可能不是最高,津巴布韦比中国还高。而此次调查之所以得出中国“世界最高”的结论,是因为调查中考虑到非货币因素。
灰色收入钻了法律“空子”
“灰色收入”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既与我们的文化传统有关,又与现实的体制机制等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有些行业和领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于整体工资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门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搞创收。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少数官员的贪污受贿。现行《刑法》对属于灰色收入的“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许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败官员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脱了法律制裁和纪律处分。
比如浙江省绍兴的一贪官,因受贿20万元被判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但其灰色收入就达到60万元。原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刑10年,因有357万多元人民币、9万多美元、48万多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仅被判刑4年。路景林对其数百万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受贿人民币18万元,4年有期徒刑显然太轻,难以平民愤。
法律中虽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文实际执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使社会对法律乃至整个法治产生疑虑。对此,广大群众表示愤愤不平,就连司法人员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现实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显不符,却很少有人被顺藤摸瓜。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早在1998年邀请一批香港记者到沈阳采访时,便露出了自己的“行头腐败”。当众记者津津乐道于慕绥新演讲时,有位香港记者却紧紧盯住了慕市长的一身“行头”:衬衣、领带、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绥新这身“行头”粗略一算,少说也得几万港元。
现在某些领导干部吃讲排场,穿讲高档,住讲豪华,挥金如土,摆谱比阔,不可一世。对这样的“官员”,只要算一算他们的收入与支出,其“内幕”、“猫腻”的严重问题,就不言而喻。由此可见,官员们的利润尤其是暴利,其来源几乎都是非法的,他们实现暴利的必要前提或必经之路是必然的腐败。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正当的、合理合法的“暴富”渠道和“巨额”来源。
在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等等,轰动了“一阵子”,就变成了先紧后松、事与愿违,甚至背道而驰出现相反的结果。
灰色收入需要有效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专家学者认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反腐败问题上拘泥于“原告举证”等一般法律程序。为制止灰色收入这类腐败现象的蔓延,国家应该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对待政府官员的收入问题,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当其支出超出其正当的收入时,一定要有监督机关真正的介入。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
另外,对于灰色收入增长的趋势,政府应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来,各级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来铲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紧公共财政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收入等等。
对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严厉的打击,公安和检察机关也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为彻底根治领导干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记重拳: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讨,记入廉政档案。款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职,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此外,还规定了几条“高压线”: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在非公务活动中接受非亲友所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以节日、喜庆贺礼等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收受下属单位发给的奖金和贵重物品;领导干部经批准兼职,包括在临时机构任职的,一律不准领取兼职报酬。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不论领导干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在这方面,深圳市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他们将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探索建立廉政公积金制度。廉政公积金将由政府统一组织,从平时公务的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钱来建立廉政公积金。如果公务员在任职期内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退休时将根据级别不同有望拿到100万~2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如果任职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酌情扣发廉政公积金,直至全部扣完。
第3篇: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一词最先来源于司法机关,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朱胜文案审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词。(鉴于在各种经济类案件中,通常无法完全追查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来源,编者更倾向于将此案中的“灰色收入”判定为“黑色收入”)
“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