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论公共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因素与女权运动论文
论公共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因素与女权运动论文
当代妇女运动的中心问题依然是性别平等问题。这一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等许多领域,尤其是后者。根据美国政治学学者卡琳·贝克维斯和基姆贝莉·考维尔—莫耶斯记载,到2005 年,在被调查的185 个国家议会下议院中,女性代表比例不足15% 的国家竟占了104个[1]。这类问题的存在,不但对相关国家的政府,而且对女权主义组织而言都是严重挑战;它们在推动妇女运动中的相互配合还是十分重要的。当前,对许多国家的人民而言,在促进妇女运动发展方面,没有较多历史经验可寻,只能依靠他们自己的“真知灼见”了。
一、性别平等和公共政策的分类及影响
政府主要政策的问题可以分两个方面来讲:第一,一项政策是否对一个拥有地位的集团中所有妇女都赋予了权利或指出了阶级不平等;第二,政策是否对宗教学说提出了挑战或已集中了主要文化集团的传统。这种分类可以用于识别与每类政策问题相关的政策执行者的所作所为。它有助于解释这些综合性问题和国家政策执行者变化的重要性。
(一)以性别价值为基础的公共政策对两性地位的影响
一些关于性别平等的政策指出了对妇女有害的攻击。这些不公正的行径又以某些途径影响了所有妇女,不管她们的种族、族裔、阶级和性别等地位如何。由于历来赋予男性以特权和贬低与女性有关的每件事的文化价值的机构和模式的作祟,这些伤害拒绝承认女性作为人的地位及其应得的尊严。性别规范把男性作为标准,而认为女性是服从的“另类”并缺乏价值性。其后果则多得数不胜数,如针对女性的性伤害、性骚扰、性暴力、陈规戒律之束缚、女性的被边缘化和不被承认公民权利等。值得强调的是,尽管这些不公平是对妇女的伤害和攻击,但它们并不一定以相同的方式或相同的程度影响所有妇女,而且,所有的妇女在主观上也没有以相似的方式经受它们。
美国学者玛拉·赫顿和斯劳里尔·威尔顿对此感慨万千,她们说:“我们呼唤纠正这种伤害‘地位的政策’”。它们攻击这些实践和把妇女视为服从集团的价值观念妨碍她们作为政治和社会生活同伴的参与。这些政策包括:(1) 历史上使妇女地位低于男人一等并使她们很少甚至无法拥有婚姻财产或工作能力的家庭法律;(2) 对妇女施行暴力——根源于家长制度中的一个问题;(3)反对和其他再生产的自由的有关政策,因为这种自由可以确保妇女对其身体和其他私人的事情做出选择;(4)反对实行配额政策,因为“它可以通过提高妇女在决策事务中存在的人数而提高妇女在整个社会中的形象”。
其他政策是在关于劳动分工中更直接指向妇女负担的。当代多数社会分工把妇女置于个人圈子之中,并把照管孩子、年纪已高和生病老人以及照顾家庭的责任置于她们的肩上。尽管所有妇女都受到劳动性别分工的影响,但其结果是随着其所属阶级或阶层的变化而变化的。拥有钱的妇女拥有选择权,她们既可以选择外出工作,而雇保姆看护孩子,雇家庭工人清扫住房,同救济院签订合同,照顾年纪已大的双亲,也可以选择完全退出劳动市场。对于那些没有选择权利而只有为工资而工作的贫困妇女而言,没有钱雇看护孩子和清扫住房的人,从而也就不可能对市场有什么帮助了,她们只能依靠家庭成员和政府。
(二)关于两性平等的公共政策与宗教、部落组织之间的关系
有些性别平等问题已触及到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司法上的冲突,如亲戚关系、再生产和性之性质等。在现代政府产生之前,有些机构如教会、宗族、部落和传统的机构都支持与生命的再生产过程相关的事情并对其进行管理。例如,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罗马天主教教会负责生死登记,管理医院和公墓,并主持结婚和离婚;亚—撒哈拉非洲的宗族和部落管理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土地的使用和继承。即使时至今日,政府对这种权利的掌控也是不完全并且是具有争议的。在亚洲、非洲和中东的许多地方,这类事务是由多种法律体制或宗教法管理的。在西方,一方面教会在某些政策争论中使用否决权,另一方面,又宣布自身是道德价值的守护者。
由于许多宗教、部落和传统权力机构都认为它们仍然拥有的权力是依靠其对亲戚和再生产控制的,所以它们是关于这些问题政策辩论中的核心政策执行者。这些集团的教条和传统规则通常也认可男性的主宰和女性的服从地位,尤其在家庭法、再生产和性之性质等方面。
不过,并非所有的性别平等政策都会引起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这类冲突。这些问题是与宗教教条和传统规则相背离的。它们关心的领域仅仅是与经文的接触或更多的传统宗教和习惯无法期望的现代困难。谁也无法否认,在一些方面,就连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宗教界的反对。例如,在沙特阿拉伯,与性相关的工作领域是依据宗教法而设计的。
这样,我们还不得不首先进一步解释一下“教条”问题,然后再说明一下“非教条”问题。教条问题在多数国家包括家庭法、的合法性、再生产的自由与对和避孕的支持。非教条问题包括反对性别暴力、性别配额、工作平等、夫妇休假、儿童托管以及性别平等的宪法条款等。不过,在不同国家还存在着交叉的问题。例如,一个问题在此国是属于教条问题,在彼国就可能属于非教条问题了。比如,在意大利是教条问题,但在日本就不是。
无论如何,这种差异有助于人们理解为什么一些国家亲眼见证了非教条领域问题的进步( 如反对性别暴力、施行性别配额以及职场平等),而同时又禁止其他问题( 、离婚和实行家庭法)。就第一方面的情况而论,宗教和部落组织拒绝参与,而就第二方面的情况而论,它们又动用政治资本而预防改革。例如,乌干达以保留30%席位之政策把妇女推上了权力岗位,但不能实行改革让妇女与男性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权。第一项政策对宗族权力的影响而言,是不可知的,而第二项政策则是对它的尖锐挑战。就这一点而言,怀疑论者或许感到惊异,政治冲突和不协调不是取决于问题如何被设计以及此种情况并不是因为国家的不同而变化吗?换言之,相同问题——如或性别配额——不是不可能在一个地方被政治化而成为教条,而在另一个地方则根据问题如何已被教会和妇女集团设计成为非教条的吗? 正如前面已注意到的,问题是否是教条问题,是随着不同国家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问题类型的划分并不是根据它们如何被政策执行者设计而赋予问题以某种特点,而是以宗教与政治—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出发点的。
无疑,前述玛拉·赫顿和斯劳里尔·威尔顿两位学者深知,框架设计是一种战略手段,但又认为,对框架的争论反映了分类预测的冲突。例如,在美国,宗教保守主义者既反对《宪法平等权利修正案》(ERA),又反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他们宣称,这些措施可以加强权利。他们的战略框架设计有助于动员由教条问题激励的政策执行者的行动,它也分散了公众对性别平等思想的关注。就这一实例而言,框架设计的效果并未改变宪法规定的平等的性质,从而阐明以及把它与的政治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可能含意。政策执行者采用的是推进其战略利益的框架,而他们或多或少是愿意依据下述条件而获得成功的:政治冲击、反对程度及其与历史政策模式的相适应。框架设计对相应关系和政治争论制度化而言,仅仅是附带现象而已。
二、政府作为性别平等公共政策的执行者与其所处的现实政治环境之间的关联
政治问题的类型决定着政策执行者参与的途径。不过,政策执行者并非是在真空之中活动的。国家政体的特点形成了政策执行者推进变革的权力。环境也影响对倡议者所提战略以及问题被设计成框架方式的选择。例如,在信奉天主教的国家,被认为是教条问题,但在信奉佛教的国家却不一定。问题的类型也决定着国家环境的哪一方面是最切题的。例如,就劳动性别分工而言,改善妇女负担的政府稳定取决于财政来源和能量。当政府实施夫妇带薪休假和孩子托管时,人均GDP 是国家政体的重要方面,但或许对的合法性或与性别暴力的斗争又没有多大关系了。由于国际压力在性别地位上比在阶级问题上更大,国际压力的脆弱性对这些问题而言,将更加重要。这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政府对性别平等的意义
性别平等要求一个有效的政府,它应当拥有能力干预社会、职场及保护妇女不受性别暴力伤害和歧视,并提高她们的工作和所关心问题的价值。政府的效率在维护性别平等方面比对其他政策领域更重要,因为平等措施对固有的社会规范和利益构成了挑战并推动了基本变革。在拥有有效政府的国家,其政府可以有力地执行法律并克服社会的抵制。然而,在政府低效的国家,即使拥有对性别平等的强烈政治承诺,实现起来也是很难的。这样国家和政府几乎完全不能执行一些类型的政策。例如,孟加拉国的农村妇女不可能依靠政府保护或保障她们接触教育和工作。
妇女集团在政策几乎完全无法执行的软弱环境下似乎无法获得夫妇带薪休假或为幼儿入托给予补贴的优惠。在这种环境下,女权主义者深知,她们的工作会更加有效,而且因此愿意为花钱不多的政策工作。她们很少表现出强制性的姿态,或含有重要象征性的一面,如实施性别配额或宪法改革。哪里需求更强,而政府又拥有能力满足这种需求,并愿意为此而妥协,在哪里就或许只需要不大的补偿以及很小的阻力了。政府的能力意味着国家政治机构的效率,而且意味着对主宰社会的集团的挑战。制度的能量显然属于特别行政部门的政治实力。有些政党或许依靠有组织的工人的支持,或宗教集团的支持,但依靠谁被选上的这种变化有时也是出人意料的。作为政府组织的特点,机构的能力是影响政策的,无论谁执政,都是如此。
(二)政策发展对性别冲突的调整
政策的发展是沿着独立的路线的:政府政策既影响以前的政治冲突,又造成临时的政治矛盾。社会的发展是承前启后的,一个年代基本矛盾被解决的途径会影响此后年代的政策发展。在一些国家,这些冲突是通过宗教、种族或族裔集团的调节而解决的,如在加拿大、以色列和印度。然而,与它们对政府的支持相反,精英的代表名额获得了保障。对冲突的这种回应使以集团为基础而提供倡议的种种途径制度化了。从这些传统观察,妇女权利倡议者的性别地位与其他被边缘化者的地位被统一在一起了。例如,在美国,女权主义积极分子以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成功为基础而“搭车”赢得了以联邦签订契约和反对歧视的立法形式的赞助行动。这类国家或许拥有改善关于妇女地位的政策,但缺少支持以阶级为基础的政策所需要巩固的政治文化。
其他如法国和挪威等国家则以普遍的`途径回应冲突。所谓“普遍”传统实际上是以下述借口而拒绝妇女需求的:妇女已成为有地位的集团,她们关于普遍利益的要求已得到改善。例如,在法国,2000 年制定的《平等法》中已对妇女在政治上的要求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其论据是,性别的差异以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是普遍的,妇女的代表并非是特殊利益集团的。不过,这些内容对妇女的地位而言显然是片面的。
(三)民主政治对性别平等的影响
一般而论,一个国家越民主,其公民社团就越发展,其政府独立的组织工作也就越公开。妇女集团,尤其是草根或劳动阶级的妇女运动都必然拥有更大的影响。民主也将经历复杂的过程,它在赋予一些妇女集团权力的同时,或许还会加强反对变革的宗教机构的实力。
独裁政权仅仅具有欠发展的公民社团或者根本就没有公民社团。一方面,政府精英对决策工作拥有更加强烈的控制,以致使掌权政党的意识形态和选择直接形成了结果。另一方面,精英妇女和其他进步的改革者可以在独裁统治下拥有接触权力岗位的特权。这种情形在保守政府的控制下也可以导致妇女权力的惊人进步。
(四)国际社会的倡议对性别平等的推进
众所周知,在20 世纪的最后25 年期间,全球经历了关于妇女权利倡议网络和协议出现的爆炸性形势。这些网络资助和训练的地方积极分子,对政府施加压力,从事研究并提高认识,而且共享跨国思想和资源。这些网络在政府间的协定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北京行动纲领》道德杠杆的支持下,号召各国改变歧视妇女的法律并采取性别平等的政策。不过,这些压力或多或少地引起了面对不同形势的国家的共鸣。贫国寻求财政资本和合法性;独裁和新兴的民主国家希望展示它们的民主改善和人权证据。因此,这些国家与富国和老牌民主国家相比,在面对外部压力时,就显得更加脆弱了。
无论如何,对希望邀请全球听众的国家而言,国际倡议网络和协议拥有更有力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在为妇女权利和人权网络要求让步的压力下可以摆脱失败而把重点转向性别平等的某些方面,甚至在这类问题上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尼日利亚,女权主义者在改革家庭法《儿童权利法》当中是最成功的,而该国原总统奥鲁塞干·奥巴萨尼奥在这项改革上获得了“世界冠军”,因为他觉得在人权领域需要有种重要调节[6]。秘鲁前任总统阿尔伯托·弗吉莫里也采取过类似行动,从国际舞台上采用性别平等政策,改善其关于人权的政策。在世界谴责他终止国会和以自我政变的形式攫取政权之后,他变成了出席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95 年,北京)的唯一政府首脑,并命令他控制的国会多数成员支持由女权主义者倡议的“性别配额法”。
三、女权运动的发展对国家公共政策的展望
对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言,性别平等课题显然相当重要,但要真正付诸实施,也确实不容易。当代美国女权运动迂回曲折的发展,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美国女权运动著名理论家尤迪思·瓦尼2014 年2 月在纪念贝蒂·弗里丹的名著《女性的奥秘》发表50 周年时指出:“例如,事实上,美国面对的儿童之灾难需要解决,若不然,它为何被写进了本周由总统发表的《国情咨文》之中了。这件事情显然表明,妇女运动未完成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已变成了每个人的事业——经济政策、‘真正’与政治问题密切相关的事业。”这种情况,不但存在于美国,当然也存在于世界其他一些国家。然而,如何解决呢? 尤迪思·瓦尼也表明了个人思路,她说:“倘若我们能做些什么,我们只能像弗里丹那样,呼吁全国人民提高民族意识——将男人和女人的‘奇怪浮躁……不满情绪……向往’和斗争意识转化为令人振奋的变革需要。如全国妇女和家庭联盟的工作与家庭计划主任维基·沙博最近对我所说的,我们需要有‘生活应该是何种模样的真知灼见’。仅仅回首过去不会给我们提供采取行动的模式。现在正是为弗里丹未曾‘明言’的问题寻找一系列答案的时候了: 这就是生活的全部吗?”
总而言之,就整个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前景而论,实现确确实实的“性别平等”,对许多国家的人民而言,任重而道远。
第2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
中图分类号:D442.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6)06-0061-04由中国妇女研究会主办、厦门大学妇女/性别研究培训基地承办、福建省妇女理论研究会和中国农业大学妇女/性别研究培训基地协办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多学科和跨学科的研究”研讨会于2006年11月6-8日在厦门大学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中国妇女研究会名誉会长彭珮云出席会议。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在开幕式上作了题为“深入研究农村妇女问题,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创新妇女研究事业”的重要讲话。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陈秀榕在闭幕式上做总结讲话。福建省委、厦门市委、中宣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及厦门大学的有关领导也出席了会议。3位特邀专家分别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实践”、“从国际视角看新农村建设与性别平等”、“性别差异与扶贫”作了主题报告。围绕“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妇女参与农村经济发展与反贫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创造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4个专题,18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及农村妇女代表进行了大会发言。来自多个学科和实际工作领域的160余位代表依据各自的学科背景、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富有成效的分组讨论。下面将会议的主要成果和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的关系
与会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为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矛盾——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突破妇女发展瓶颈、建立平等、和谐的农村性别关系的重要契机。黄晴宜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村、艰巨的任务也在农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在农村劳动力中,女性劳动力占60%以上。无论从农村劳动力结构上看,还是从增收致富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上看,妇女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在广大农村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保证农村妇女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中平等参与、公平受益。
同时,对新农村建设实践与性别平等的实地考察和女村长的实践经验总结也使与会者清醒地看到,新农村建设中妇女参与与受益的程度不仅取决于她们参与的热情和愿望,更基于妇女的综合素质与实力,也依赖于新农村发展政策中性别视角的体现,而在这两方面目前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差距。必须强调将性别观点纳入新农村发展政策、方案、项目、计划的制定、执行与评估的主流,将资金、培训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资源向农村妇女倾斜;使农村妇女真正成为农村发展决策的主体和重要力量。
二、关于妇女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与会者同意,保障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性别平等,保障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是建设性别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和动力,也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新农村政治秩序建立中的具体体现。村民自治的发展拓宽了农村妇女参政的渠道,为两性的平等参与村务决策提供了新的平台和契机,但同时也给男女和谐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问题,其主要表现为:妇女在村委会中参与机会不足,村委会性别结构的不合理,当选女性多处于决策的边缘;一些不平等的“村规民约”和“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分工模式仍制约着妇女参与乡村公共事
务的管理;有关保障妇女参与农村政治和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农村妇女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仍有待提高等。
针对女性参与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政府部门、妇联和非政府妇女组织通过项目实践创造了促进妇女参政行之有效的不同模式。大会专题讨论中,湖南省妇联、陕西省妇女研究会介绍了两地推进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经验。湖南模式的特点在于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纳入村民自治决策的主流。省妇联在试点的基础上,主动协调,与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联手合作,推动出台了村委会成员和人大代表女性比例要达到30%的政策。2006年换届选举后全省女村委比例达30.1%,选出女村委会主任1015名。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开展的妇女参政项目,将干预目标直接确定在提高女村委会主任比例上,并通过提高相关部门领导的社会性别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能力建设,提升妇女参选参政的热情和信心;用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社区动员,建立妇女参选参政的支持性社会环境等举措推进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目标的实现。她们的经验表明,要扩大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影响,一方面要靠法律保障妇女的参政地位,实行倾斜政策。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对农村妇女自身的主体意识、性别意识、参政意识、竞争意识的培养,加强女干部和妇女积极分子的能力建设。
在分论坛的参与式讨论中,与会者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形成促进农村妇女参政的机制,促进妇女参政的目标也尚未充分纳入主流政策中。建议将村委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的规定纳入到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同时,在政策上要有双头战略,既要出台一般政策,也要设计特殊政策。很多学者提出,应从社会政策、公共政策的理论角度深入研究妇女参与村民自治问题,要注重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推进农村妇女参政的过程中,还要特别强调提高决策者的性别意识。
三、关于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反贫困
与会者认为,妇女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从性别角度关注新农村建设中的经济发展与反贫困问题,其目的不仅是要发挥农村妇女作为劳动者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提高妇女在农村经济发展决策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影响力,促进妇女更加平等地分享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
很多参会者认为,随着农业生产女性化趋势的形成和妇联系统组织的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的展开,社会各界对妇女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因而对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经济性别平等持较为乐观的态度。而另外一些学者则对新农村发展政策中性别视角的缺失及可能的后果表示忧虑。北京大学的胡玉坤博士在大会发言中从历史和政策的视角探讨了国家、市场与农村妇女的经济参与的相互关系。她认为,虽然农村性别化的家庭经济使妇女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但传统上使妇女处于弱势地位的机制依旧存在。农村多数地方形成了男性外出打工挣钱养家、女性在家承担田间和家务双重劳作的性别分工模式,其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对日益凋敝的农业的贬低和对从事农业劳动的妇女社会价值的漠视。中国农业大学和国家民委联合进行的“入世对我国少数民族妇女生计发展的影响”的研究发现:出口补贴和退税的取消、关税配额管理以及单一农产品关税制度直接导致了棉花、大豆、甘蔗和羊毛等农产品主产区价格的下降,造成对以农牧业收入为主的少数民族妇女的经济福利的消极影响,形成了女性收入减少、劳动负担加重、劳动时间延长、教育和健康条件恶化等问题。讨论中还涉及到妇女获得培训等发展资源的机会缺乏;农村发展政策中促进妇女发展的倾斜性政策依然不足;妇女参与经济发展仍面临资金困难、信息缺乏、文化阻碍、社会支持不足等问题。
发展农村妇女新型合作组织,发挥妇女在新经济组织中的作用,推动新农村建设是讨论的一大热点。针对妇女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福建农林大学和福建省妇联课题组提出了制定基于“商业生态系统”的竞争战略,做好农村妇女中介组织模式的选择,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的建议。一些专家指出,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预示着中国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的重组,在继续发展培育“妇”字号新经济组织的同时,还要特别关注农村产业化经营中各类新型合作组织中妇女的参与与作用。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也是本次研讨会关注的重点,有研究认为,留守农民男女性别比是综合反映和影响农村性别关系的重要指标,留守农民女多男少的状态与趋势,不能胜任新农村建设五大目标的要求。为此,必须加大转移女性劳动力的培训力度,促进农村男女劳动力合理有序均衡的流动。不少专家指出,扭转农村劳
动力女多男少、转移就业女性滞后的结构缺陷,光靠完善农村发展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步伐,完善各项促进农村妇女长期转移的相关配套的政策。上海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引导城郊农村妇女走向传统农民终结之路的做法与经验得到与会者的关注。
在小组讨论中,与会者对农村女性贫困的现状、致贫的原因、缓贫、脱贫的对策建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就如何认识社会性别与贫困的多重复杂关系、从社会性别视角评估贫困和反贫困政策的成效,制定性别敏感的反贫困战略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热烈的讨论。建议建立多元的测量农村妇女贫困的指标体系和方法,降低农村金融的信贷门槛,提供针对妇女的小额贷款等。在讨论中,彭珮云同志对女性贫困既是性别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的精辟分析,加深了与会者对新农村建设与消除妇女贫困的认识。
四、关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
与会者认为,应该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维护农村妇女各种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制度。
全国妇联权益部邓丽部长在大会专题发言中介绍了2006年全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抽样调查数据的主要结果。调查反映出目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16个突出问题,提出应该把维护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和女农民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其他与会者也通过大量地区性的实证调查研究,反映了当前各地农村妇女——包括留守农村和外出流动妇女——的经济权益、健康医疗、婚姻家庭、人身安全等各方面权益维护的现状和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以及改善其困境的政策建议。
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农村妇女在承包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分配等方面遭遇到的不平等对待依然是与会者关注的焦点。厦门大学蒋月教授通过对厦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受侵害妇女具有法律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绝大多数裁判结果有利于妇女。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尊重妻子的意愿”等新老问题,提出了完善该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机构;规定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妇女与男子对所承包土地享有平等处理权;明确妇女在一定条件下有分割家庭承包土地中属于其本人份额的权利等。与会专家学者从国家政策、婚姻家庭关系、社会性别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深入剖析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源,就各地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有益经验进行了深入讨论。
很多专家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农村留守的中青年和老年妇女承受着较大的生产和生活压力,包括过度劳累、角色焦虑、婚姻压力及性骚扰、性侵害等问题,需要有效的社会支持和法律保障。尹旦萍博士与代表们分享了自己对湖北省恩施市某村29位留守农村老年妇女深入访谈的第一手资料,展示了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现状。她们承担了中青年家庭成员外出转嫁的内外无别的劳动,得到的是不对称的收益和单向的牵挂。研究发现,在留守老年妇女家庭中存在着外出务工增强了家庭对老年“留守女性”的赡养能力,增强的赡养能力却并未由可能转变为现实的悖论。提出应尽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建立农村幼儿托管机构以缓解农村留守老年妇女的沉重生活压力的建议。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的田微法官则从自己亲身经历办理的有关农村留守女性受到性侵犯问题案件出发,对引发此类案件的原因进行了探讨。认为,农村现有文化生活的贫乏和不良文化的泛滥、家庭中男性青壮年的外流,使得留守女性的生存环境安全状况遭到很大的冲击,而未成年女童的家庭监护和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则是导致农村留守女童容易遭受性侵害的重要原因。代表们进一步提出,除了完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还应该注重规范、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的管理,鼓励夫妻共同外出流动,加强对农村女童的健康文明的性教育。
针对一些贫困地区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下降、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与会者提议,在推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增加农村地区妇幼保健的财政投入、提高现有的基层妇幼机构服务能力以及对民众的健康教育投入,切实改善贫困地区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
五、关于创建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与会者提出,应该深入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农村妇女的生活方式及变化,加强新时期农村和谐文化,特别是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创建有利于农村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一,新农村的文化建设。会议认为,应当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大宣传贯彻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力度,因地制宜地探索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的具体措施,利用传统的民歌、地方戏、标语、板报、宣传册等各种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转变男尊女卑的不平等性别观念,为农村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参与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骆晓戈教授关于湘西苗族农村妇女自编自导自演电视剧教育民众的个案研究给与会者以启示,许多农村妇女不仅了解乡村文化的人类价值和内涵,她们还在不断地为创造独特的乡村文化、民族文化作着贡献。应重视农村妇女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不可忽视和不可或缺的巨大的潜能,鼓励并组织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文化建设。
第二,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议题主要集中于农村女性主体意识的培养、女性终身学习体系构建的实践与研究等问题。会议认为农村妇女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先进的性别观念,破除传统性别文化观念。有的学者指出,农村女性培训应该注重实用性,考虑女性的实际需求,采用适合女性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应该总结和推广实践中证明效果显著的教育培训模式,注重教材的开发,重视发挥妇联和其它民间组织在农村妇女教育培训中的作用。提供面向农村大龄女童的培训项目和活动,设立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妇女培训专项基金以促进和保障农村女性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家庭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家庭,必须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做起。家庭和谐不能以牺牲女性利益为代价,既要防止用家庭利益掩盖性别利益,也不能片面强调性别利益损害家庭利益。与会者提出,特别要关注农村的分离式家庭和隔代家庭,关注留守妇女,特别是留守老年女性的家庭地位,倡导尊重妇女、尊重老人的文明乡风。
六、关于妇联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在所有专题的研讨中,特别是有关对策和建议的讨论,都离不开对妇联组织地位和作用的思考。如,在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讨论中,与会者希望妇联在《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创建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专题中,提出妇联组织要发挥优势,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为切入点,不断拓展、整合、创新各类特色家庭创建活动,以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为基础,促进平等和谐的社会性别关系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妇女的发展的目标,要求农村妇联组织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一些研究表明,目前农村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包括村妇代会组织结构与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不相适应,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件与所承担的任务的不相适应,村妇代会主任知识结构和引领能力与发动、带领、帮助妇女发展要求的不相适应等等。大家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妇联组织将工作重心下沉,为农村基层妇女服务,成为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农村妇女利益的维护者。提出妇联组织要在新农村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找准工作的切入点,既不能越位代替政府部门,也不能错位代替妇女群众;要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变劣势为优势,变有限资源为无限资源,使妇联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活”起来。
综上所述,这次会议汇聚了从不同侧面、不同视角、不同地域、不同研究对象、不同规模、不同方法进行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多学科的交融、跨学科的研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仅使与会者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性别平等的基本问题和关键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增强了研究者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实践的意识;也丰富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性别平等领域的研究,为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性别平等的良性互动提供了理论思路和政策参考。
第3篇:论平等与效率
对平等与效率关系的再认识—读阿瑟·奥肯的《平等与效率》引发的思考
共4页
对平等与效率关系的再认识
——读阿瑟·奥肯的《平等与效率》引发的思考
摘要: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在其1975年出版的《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一书中提出的平等与效率“兼顾”理论,以及对平等与效率等其他问题的分析被认为是目前对平等与效率关系理论问题研究的较高成果。本文就是读过它后引发的一些思考,并对我国的现实情况作出的分析。关键词:平等与效率 机会均等 市场经济 转型期
奥肯认为平等与效率二者之间,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尽管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在更多的方面确实相互矛盾的。因此,谁的抉择不应当是只强调一者而完全不顾另一者,也不能将全部希望寄托于使二者的要求同时满足,而应当是考虑如何使二者以一种公正合理的方
第4篇: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9月)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2015年9月)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5年9月)
《 人民日报 》(2015年09月23日版)
目录
前言
一、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机制保障
二、妇女与经济
三、妇女与教育
四、妇女与健康
五、妇女与决策管理
六、妇女与环境
七、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法治保障
八、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际交流合作
结束语
前言
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与平等的永恒主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衡量尺度,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
中国始终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公共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持续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
今年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20周年,中国政府特发表白皮书,全面介绍中国推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