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借贷合同时要看清楚的内容

精品范文 时间:2023-10-01 07:13: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签订借贷合同时要看清楚的内容

签订借贷合同时要看清楚的内容

篇一:签订借贷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四大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提醒大家,为了在发生借贷纠纷时及时保护自身权益,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书面证据需保留: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二、还款期限需注意:合同中应写明还款期限,便于资金收回和维护自身权利。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等)

三、借款用途需查清: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四、借款利率需写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在借贷合同中利率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将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篇二:民间借贷借款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一、明确合同的双方主体以及相关事项的送达方式。明确借款人、出借人的名称,其意义在于锁定借贷的双方,不但在合同文本中锁定,在打款收款时同样要由合同双方主体打出和签收。是个人的,以其有效居民身份证上面的名字为准,是企业的,以其有效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明确主体之后,还要加上送达方式条款,双方的任何正式往来以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为准。送达条款经常在一些简单的合同中被忽略,这个简单的条款已经多次挽回我的委托人的损失,是相当重要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其他一切合同同样适用,同样重要。

二、明确借款数额和打款方式。本次合同约束的币种和数额,是以现金交付还是直接银行转账,是分批还是一次交付,这些都要约定明确,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由出借人账户转至借款人账户,与合同主体对应。

三、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期限和利息,一般来讲是对应的.,期限多长,利息多少。在界定是否受法律保护时,也是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利率来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比较,超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支持。明确借款期限,即使后续风险爆发导致诉讼,也能为诉讼带来不少方便,对于诉讼时效的确定和逾期利息的起算有很大的帮助。根据《意见》的规定,民间无息借贷,也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逾期利息。

四、明确借款用途。在合同中写明借款人借款的用途,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量规避因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而导致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出现;同时还可以给出借人一个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机会。所以,明确借款用途,对于出借人是有利无害的。

五、明确违约条款,将违约的情况和对应的违约金尽量约定详细清楚。因为借贷合同中,涉及的仅仅是金钱的给付义务,很少会涉及损害赔偿的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在这里讨论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主张问题,只说违约金,这样就相对简单。只要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金,但数额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以往的办案实践,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出借人因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或者延期归还借款而要求违约金的,只要违约金数额和逾期利息数额加起来折算的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出借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依此标准进行考量,约定合适的违约金。当然,借款人也可以针对出借人的给付借款义务约定违约金,以保证出借人按时守约地出借借款。

六、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对于争议解决条款,实际就是帮助双方选定合适的争议裁决机关,是仲裁委还是法院,是哪个法院,双方在同一区域就无所谓,否则这就不是无所谓的事情,不考虑所谓的人情关系,也应该考虑解决争议的成本问题,包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借款合同,一般会选择合同签订地,如此,就在合同条文中加以明确,并明确合同签订于何地,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锁定有利的管辖法院。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借款合同需要注意的点。在这里还要多说一句,以上所讲的只是在借贷合同中需要注意的点,无论什么合同,其签订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根据强弱关系博弈的过程,可能在具体的案例中,根本做不到这些,但注意这些要点,可以帮你防范一些法律风险,尽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这就够了。

第2篇: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一、法律评审内容

1、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2、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3、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

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4、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5、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

2)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还有因甲分包造成三方权责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在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以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违约金规定不宜过高,且应明确最高限额

例如工期延误违约金,一般以每日工程总造价的‰的。为宜,因为建设工程本身造价较高,如违约金标准过高,对施工单位是相当不利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日罚元约为工程暂定造价‰,而且又未约定上限。在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后,建设单位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建设单位需支付工程款元,而施工单位则需支付工期违约金多万元工期违约金。

二、建设单位以结算审核、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1、什么是结算审核、审计?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指造价咨询机构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的全面审查,是核实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审计则一般是对政府投资的工程,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的审核。

根据一项针对建筑企业的调查,施工企业把结算审核或审计在导致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中排在第三位,建设单位往往将结算审核或审计作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利器,有时这种审核、审计无休无止。一项完工工程,找审计事务所或审计行政部门审计,或再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可以找建设银行复审,三审不行,则五审,一直达到建设单位理想的造价为止。另外,不少建设单位采取审计单位的报酬与降低工程造价多少相挂钩的方法,此种以结算审核、审计为由拖延结算的办法,很多施工企业往往怨言很多,但也无可奈何。

2、如何应对以结算审核或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由于部分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预结算人员,造价咨询单位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要求,施工企业应注意:

1).在合同约定上,应避免约定工程造价结算应经造价审核事务所的审核。如一定要约定,也应给其审核约定一个确定的期限,并约

定未在此期限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防止审核的无休无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审计,不能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如双方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则“依双方的合同约定”。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合同的约定,一旦合同约定对己不利,通常情况下很难推翻合同的约定。

三、未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未经审批法律后果

1、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效力,即不能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亦不属于效力待定。

2、关于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规定在《建筑法》第7条,该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法律后果 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影响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包方与承包方均不能依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主张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双方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施工许可证也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则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四、签定建筑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任何一份合同的签署都要认真仔细地审核相关条款以防范风险,建筑施工合同的签定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设想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各方的责权利要明确,避免合同漏洞给履行带来不便和损失,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和认真总结,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1、仔细推敲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筑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工期、造价、质量是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

4、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决算程序应作出清楚明确的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总包方和发包方、总包和分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6、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和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

7、不可抗力的约定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力

8、适当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

第3篇:签订翻译合同时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翻译合同时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世界各国的经济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由于各国的语言不通,这就大大刺激了翻译公司的崛起,也大大促进了翻译人才的增长。翻译公司占着主导的地位,为客户寻找翻译人才,翻译人才又依赖于翻译公司。在调查中我们理解,许多客户不知如何来跟翻译公司签订合同时有哪些具体的问题?今天就让诺贝笔翻译公司详细为你讲解

与翻译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双方对翻译业务委托事宜达成基本共识后,下一步就是签订正式的翻译业务委托合同,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有效督促对方履行规定义务。

特别是初次合作时,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保密合同。如果有必要,您可以要求与您签订保密合同,强调翻译机构及涉及该项目的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

2、明确翻译费计算方法。包括单价,计算方法,翻译量以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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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关键是要看购房合同是怎么签订的

关键是要看购房合同是怎么签订的,如果是以一个人的名义购买的,双方又不是夫妻,登记部门当然无法以两个人的名义给予登记,所以如果不是夫妻,又想将房产证写成两人的名字,最好是在购房合同中以两个人的名义购买,不能写两个人的名字。房屋的产权是谁的,就是谁的名字。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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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签订装修合同时8项要注意的地方

签订装修合同时8项要注意的地方

装修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大多是因为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笼统,双方的违约责任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所致。因此,小编提醒各位网友,在和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应留意以下8点。

一是查看装修公司的证照资质。

是否有营业执照?信誉如何?是否有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巡检?是否有监理记录?对装修材料质量、价格、施工工艺、装修风格等,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

二是使用国家统一合同文本。

有的公司提供的是该公司自拟的合同,也规定了一些条款,但要么隐藏了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要么规定的不全、不详细,稍不注意就会上当受骗。

三是看清条款上每一个字。

一般来说,只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就视为合同已经签订。所以消费者在落笔签字之前,一定要看清合同中约定的每一个条款及填写说明,有不清楚或者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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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签订装修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签订装修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工期约定: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2、付款方式: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

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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