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

精品范文 时间:2023-08-24 07:13: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

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车主如何答辩?下面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1

答辩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x镇xxx村。

被答辩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县XX镇XX村XX小区10号楼2单元2号。

被答辩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XXX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均不是答辩人,答辩人不应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为张XX,张XX驾驶车辆是为其朋友相亲而去,并不是受答辩人指派,为答辩人办事。所以,张XX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均不是答辩人。因而,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做为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将车辆无偿借给他人使用,尽到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是由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答辩人作为非直接侵权人,如果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能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将车辆无偿借用给他人使用时,对于该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只在几种特定情形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情形有:1、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2、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3、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所以,出借人只有在其出借机动车辆行为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出借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亦即只要出借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出借人依法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本案客观事实,肇事车辆驾驶人为王睿,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并具备合格的驾驶资格,具备驾驶能力,出借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状况完全处于正常状态。在答辩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及没有过错状况下,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直接侵权人王XX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答辩人作为其父亲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基于本案客观事实,肇事车辆司机王XX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对于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针对本案,在直接侵权人王睿已经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已经终止,对于其所遗留的债务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清偿。

因此,针对本案,答辩人与张XX系父子关系,答辩人作为死者张XX的遗产继承人,应当对张XX所留的债务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清偿。但是,基于本案客观事实,死者张XX根本没有遗留有任何财产。既然如此,那么答辩人在无任何遗产继承的情况下,对于死者张XX所遗留的赔偿责任不应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将车辆无偿借给张睿使用,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审查义务,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外,答辩人与死者张XX系父子关系,对于张XX在其死亡后所遗留的债务,答辩人在没有继承任何财产的情况系下,对此债务也不应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因此,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车主答辩状2

答辩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市××人,住××。

被答辩人:××,男,汉族,××省××市人,生于××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属实。但对××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书责任认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形成原因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事实不服。其发生事故时,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在××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在遇红绿灯处,答辩人驾车在前面行驶,被在随后无证驾驶无牌的被答辩人从车尾撞上缓缓慢行驶的答辩人的车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辩人在事故过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辩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辩人损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更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答辩人驾驶的小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与被答辩人追尾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联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辩答人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摩托车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事故发生为碰刮更与事实不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过程中,答辩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示事故现场录像未果,认定过程中公安交警认定程序违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前后矛盾。因此,本次事故应该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参加了交强险情况属实。其被答辩人的损失只能是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番××公司承担,其他损失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没有任何依据。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行造成的,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自已造成的,答辩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答辩人支付精神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被答辩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被答辩人是一在校学生,要求主张误工费用的误工单位系其亲戚(有直接利害关系)开办的,其主张赔偿无效。

五、 关于车辆损失费,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辩人承担其全部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承担其车辆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辩人的自行全部过错造成的,应承担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应依法剥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东××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年××月××日

第2篇:交通事故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苏吉,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14,住湖南省冷水江岩口镇岩口村6组,系湘K5YS28皮卡车驾驭人。

答辩人:苏业松,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岩口金星村一组。

特别授权代理人:梁伦生,男,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吉之妻梁丹的亲伯父,身份证号:***617,住湖南省涟源市三甲乡硐下村抱溪组。

被答辩人:黄勇,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39,湖南省涟源市三甲乡墨溪村井坪组人,系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驾驭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答辩人首先申明再作答辩。申明:被答辩人在本《民事起诉状》上写道:“被告苏业松„„又系苏吉之父”是胡说八道!因答辩人苏吉之父早于16年前已出世!说答辩人苏业松是答辩人苏吉之父是对答辩人苏吉的人身侮辱!请求法院查实纠正!并书面赔礼道歉!

答辩请求事项:

1,依法对涟公交认字[2013]第0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进行重新勘查事故道路现场,重新认定和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2,法院按就诊医院的医药费“每日清单”,并以医疗保险相

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关规定按实认定医疗费,并将已经报销的款项进行扣减。

3,对娄蓝司鉴所[2014]临鉴字284号”《伤残鉴定书》不予采信,驳回被答辩人的所谓“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4,裁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车辆维修费2200元; 5,裁判被答辩人组织不明身份的人,多次私闯答辩人家将威胁诈取的6000元现金,如数退还答辩人,并书面赔礼道歉;

6,裁判答辩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代理费等共计8600元,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3日下午2点多钟,被答辩人黄勇在硐下村呷酒后,骑着未安检的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着硐下村公路往金竹村方向返家。当到达三甲乡硐下村公路石骨冲地段,也是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陡坡加急转湾时,摩托车就飞奔下去。此时,答辩人正开着湘K5YS28皮卡车从自家(冷水江岩口)往岳父(硐下村梁伦胜)家,即从金竹村方向往硐下村方向去。当到达硐下公路金竹地界,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时,突然看到窗前飞奔而来的摩托车,就赶紧将车开到紧靠右边的路面最边缘停稳(有现场照片为证)!由于被答辩人黄勇的摩托是从坡上往坡下飞奔,故意撞到答辩人的车头上,将答辩人的车撞烂(有照片为证)!被答辩人的摩托车随惯性翻倒在公路正中,横摆在湘K5YS28皮卡车左前边,摩托车轮朝上坡,被答辩人黄勇也横趟在与摩托

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车平行的公路中(有照片为证)!

1,现场群众议论说:100%是摩托的责任!但答辩人看着被答辩人的左脚受了伤,就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立即拿出3000元现金交给被答辩人去医院治伤;两天后的6日,又借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隔一天后于8日,又借到3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又隔两天于11日,借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就给被答辩人送去16000元钱给被答辩人。但被答辩人却不知好歹,心想:“要是他没有责任是不会拿钱的”。于是,一边到处走后门拉关系,一边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居家。2013年11月14日,3个不明身份的人闯进答辩人的家,对家人进行威胁,诈取3000元钱后才肯离开(有黄超斌的收条为证)。特别是涟源市三甲乡政府企业办主任在职干部黄祥文(音),听到自己的妹夫在车祸中受伤后,就凭他个人在公务员体制内的关系,经过20多天的活动时间,于2013年12月26日,搞出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涟公交认字[2013]第00302号,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书中将三甲乡硐下村公路写成“三甲乡金竹村公路”;将硐下村公路中的最高陡坡,又是陡坡转湾的地段,闭着眼睛说瞎话!写成“路面平坦„„视线良好”!结果以被答辩人“黄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这样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却以莫须有的“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来严惩

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遵守交通法规的答辩人!枉法认定:“黄勇、苏吉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2,被答辩人在责任划分后,就更加肆无忌惮地专靠走后门、拉关系,并且,不顾法律的存在,纠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家,进行威胁,两次共诈取现金6000元!特别是2014年2月20日这一次,答辩人刚刚送了5000元到黄勇家,到此时止答辩人已经给付了10次款共计现金40000元(见付款收条)给被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又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4人,随后赶到答辩人家中进行威胁,逼迫答辩人又借3000元现金给他们后才肯离开(有当天的两个收条为证)。因此,请求法院将此非法获得的6000元如数退回答辩人。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被答辩人的票证有多假!答辩人认为:只从被答辩人提交到法院的票证,“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住院期间生活费”等方面的票证,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是想借此事故发横财!例如:交通费票据。不知在哪个涟源与娄底的“黑的”老板处搞到100元面值无日期的连号13540—13553车票1400元(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作为交通费的赔偿依据;护理费票据:从事发的2013年12月3日到2014年5月29日治愈出院止,总计才178天,其中湘雅二医院从2013年12月3日到12月31日第一次出院止,共计住院28天,有护理费770元;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年2月27日到2014年4月1日第二次出院止,共计33天,有护理费714元;再有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年5月

4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日到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出院止,共计25天,有护理费403元!共计1887元。但被答辩人却要多护理240天,多要护理费16800元!梦想借此次车祸发个横财!因此,请求驳回这些款项的赔偿。

4,医疗费票证。正规医院在患者出院时,向每位患者提供医疗费每日清单、疾病诊断书、发票(电子版财政收据)及费用总清单。而被答辩人却隐瞒了医疗费“每日清单”的证据。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医药票据不能证明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请求按医保的相关规定清查出实际医疗费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答辩人预交的48000元款,按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扣减后退还答辩人。

5,涟源市民经法律服务所委托娄底市蓝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娄蓝司鉴所[2014]临鉴字284号”《伤残鉴定书》是被答辩人的个人权力行为,所花费资金是个人自愿支付的。其《伤残鉴定书》鉴定结论在司法公证的今天,是明显司法不公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伤残鉴定书》中,说的是被答辩人同一支脚,即左下肢,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四肢只伤了一只肢,其它三肢都完好无损。鉴定书中却时说:“左下肢功能丧失9.6%”;时又说“左下肢丧失功能19.04”。以“功能丧失”和“丧失功能”来玩文字游戏!退一步讲:就依《伤残鉴定书》下肢丧失功能19.04%的数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9.9 i条之标准,离“一肢功能丧失25%”的标准,还相差一大半!连擦边球都不能打!因此,根本不构成《伤残鉴定书》上九级伤残的结论!再退

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一步讲:就依照《伤残鉴定书》的数据“一肢功能丧失19.04%”的标准,也最多是十级伤残4.10.10 i条之标准,即“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也就是说《伤残鉴定书》再偏袒被答辩人,也最大才构成十级伤残!如果按照《伤残鉴定书》中“左下肢功能丧失9.6”的依据,连十级伤残4.10.10 i条:“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的标准都没达到!因此,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答辩人的伤,其实根本就不构成伤残等级标准;同时证明娄司鉴所[2014]临鉴字284号《伤残鉴定书》是不可采信!因此,法院审判时,对此《伤残鉴定书》不予采信!

6,从答辩人提供的照片上可以清楚看出,湘K5YS28皮卡车损坏严重,共计维修费2200元,请求裁判由被答辩人承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拿法律当儿戏,隐瞒证据;弄虚作假;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民宅;威逼诈取钱财的事实,均为法理所不容、法律所严惩的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请求支持答辩人的上列六项请求为感!

此致

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吉

代理答辩人:梁伦生 2014年12月12日

答辩人苏吉;代理人梁伦生

第3篇: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男,生于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X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就原告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诉答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侵犯原告权益的事实不成立。XX年X月XX日,原告搭乘答辩人驾驶的XXX(车牌号)货车为原告的雇主XX区XX石材经营部送货,由于车上石材落下将原告打伤。在这一过程中,答辩人在驾驶操作上并无不当,其车辆也不没有任何故障,原告受伤并不是因为答辩人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原告受伤一事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XX市XX区交通警察支队在既没有出警勘验现场,也没有具体说明答辩人在驾驶操作中有何不当的情况下,仅凭答辩人违反了“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就出据了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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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道路交通事故答辩状

道路交通事故答辩状

道路交通事故答辩状1

答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职位:公司经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起诉答辩人在法律关系的认识上存在错误,请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因商业三者险引起纠纷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二是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马**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针对本案张**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答辩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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